從博通高通收購,蘋果三星互訴,我們今天的時代似乎進入了科技壟斷時代,那麼這樣的時代作何評價?


不能一概而論,對壟斷的規制,就是在平衡規模經濟帶來的經濟績效和自由競爭帶來的福利。基於一定的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績效考量,有一些領域和行業是需要壟斷的,即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製度。

(一) 自然壟斷行業

自然壟斷主要涉及公用事業領域,涉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和交通運輸等行業。這些行業具有社會公益性、系統依賴性、投資規模性、政府管制性等特點。在反壟斷法產生之初,基於自然壟斷的規模效率和公共利益考慮,各國反壟斷法都規定了相應的適用除外。但隨著經濟和技術發展,大多數具有傳統管網系統的自然壟斷寒夜,既存在壟斷性業務,也存在競爭性業務,由於政府關制的失靈,自然壟斷行業濫用其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適用除外的合理性。

我國《反壟斷法》沒用規定自然壟斷行業應除外適用,符合世界立法趨勢。[1]自然壟斷之於反壟斷法,經歷了從「一般豁免,例外適用」到「一般適用、例外豁免」的變化。

(二) 金融行業

銀行業和保險業與社會穩定、經濟安全密切相關,適當的壟斷有助於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銀行與保險企業可以在貸款利率和保險費率等方面進行協商或採取共同行動,從而避免由於過度價格競爭所產生的金融風險。但我國反壟斷法沒有直接規定金融行業除外適用

(三) 農業

《反壟斷法》第56條規定:「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四) 知識產權

20世紀70年代後,知識產權壟斷地位的消極影響越來越凸顯,利用知識產權進行限制競爭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反壟斷法的態度開始發生變化,從「絕對豁免」到「相對豁免」。[2]

(五) 合理化的壟斷協議

部分壟斷協議適合合理原則,而非本身違法原則。《反壟斷法》第15條對此作出了規定。[3]


[1] 《反壟斷法》第7條: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2]《反壟斷法》第55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3]《反壟斷法》第15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我認為壟斷是不好的,它會限制中小企業的發展。。。。
壟斷總是不好的,只有競爭才能促進市場和經濟的發展參考中央最新的房地產政策
高端壟斷暴利,像高通,三星,蘋果低端替代者同行進入,如餐飲
壟斷是不可能壟斷的,牆外面的歌歌超好的。這輩子都想要的。


以前我住的街上有兩家麵館,幾年了大家基本沒漲價而去面量管夠味道都比較上進,後來一家被地痞流氓搞走了只剩一家,現在店主不但漲了價,味道也差了,關鍵在於還是一副愛吃不吃不吃拉倒的表情。所以對於壟斷,你說呢?

謝邀

先說定義

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壟斷,壟斷者本身的地位決定了壟斷者可以左右整個市場。 對於存在壟斷的行業來說,壟斷者本身就是這個行業發展最大的阻礙,如果壟斷者現有的技術或模式足以獲得充足的利益,而且沒有在外壓力促使行業進行技術革新,那麼該行業會一直持續保持當前的狀態,壟斷者不會太多投入精力或者成本去革新,反而是更專註於運營。 而當該行業出現競爭者時,最省力的辦法是利用本身的技術或者規模優勢去擊垮或者收購競爭者,保持自身壟斷地位。因為技術領先永遠沒有壟斷地位獲得的利潤大。 而當壟斷者背後有權利機構的支持時,革新的動力就更加不足了…………
壟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是專利法又給申請人以時間性和區域性的壟斷,保護髮明創造,我覺得這樣的壟斷是能夠促進社會的進步,刺激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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