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誤以為向人體內注射5ml以上空氣會導致人的死亡,於是趁乙熟睡時使用5ml注射器向乙體內注射了5ml空氣。事後,事情敗露,乙未死亡;

2、甲從乙處購買了5g麵粉,乙謊稱是毒藥(但並沒有謊稱其成分),能致人於死地,甲將麵粉混入丙的水杯中。事後,事情敗露,丙未死亡;

3、甲從乙處以高價購得詛咒器具,並深信使用這些器具可以置丙於死地(咒殺)。事後,事情敗露,丙未死亡。

是否以上三種情況均不屬於故意殺人未遂?

如果不是,那麼三種情況的區別在於哪裡呢?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區分問題,關於這個問題,理論界分歧很大,有抽象危險說,具體危險說等等。但是目前就我國而言的話基本還是不承認不能犯,我國理論上把不能犯叫做不能犯未遂,也即把其作為未遂犯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1和2在我國都會按照犯罪未遂進行處理。3屬於迷信犯,各國普遍不作為犯罪處理。

以抽象危險說為例:1中即使事情照行為人的設想發生也不可能致人死亡,因此為不能犯,不可罰,2中如果事情按照行為人設想發展的話是會致人死亡的,因此構成犯罪未遂。迷信犯比較特殊,我暫時沒有看到比較合理的解釋。


第一個是殺人未遂,第二第三是不構成犯罪


應該都不屬於犯罪,注射空氣中,甲存在殺人的意圖,但僅僅存在意圖.可以算是故意傷害吧.麵粉也一樣,這件事和詛咒一事只會給甲名譽帶來損失.因為沒有造成後果——也就算不上殺人未遂.
均應做無罪處理,因為在客觀上不存在現實的法益侵害可能性,屬於手段不能犯。判斷某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先由客觀階層入手,不要被行為人的主觀所迷惑,建議你去了解犯罪構成二階層理論。
不屬於,沒有法益侵害的可能,屬於手段不能犯


不存在法益侵犯啊,當然不構成犯罪。三種情況都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發生,所以談不上既遂和未遂的問題。討論既遂,未遂的概念是在法益侵犯的行為產生後(著手)。

謝邀。

故意殺人未隧的含義是「A向B實施犯罪,事情卻因為某種因素(不在A的控制之下),導致A殺人犯罪結果為失敗」。

要達到這種條件,涉及到侵犯對象,使用手段,客觀條件(意識),主觀意識,結果可隧卻未遂(就是說殺人目的可達成,卻未達成)。

構成此條件的因素,是犯罪實施是有可能成功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控告為故意殺人未遂。


法學界對此略有爭議,一種說法:不屬於犯罪,理由: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沒有現實可能的危險性,所以不構成犯罪,進而談不上未遂問題。第二種說法,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理由: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主觀上也有殺人故意,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我認同第一種觀點。


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打擊(方法)錯誤

按照具體符合說。就是必須是一致的故意與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是要在構成要件範圍內具體一致。所以是故意殺人未遂和啥事沒有。

按照法定符合說。就是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使被害人死亡,現實也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客觀結果。在法定的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所以是啥事沒有。

手機打字。將就看吧。


我怎麼覺得都是呀……都是已經開始並由於主觀意願之外的原因導致沒有發生嚴重後果……

當然我也不是學法律的就是看今日說法看多了⊙﹏⊙


這個涉及到未遂的判斷,不同的理論學說觀點不同,按照當前司考通說觀點,第一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第三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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