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


任何現代社會,現代文明,現代政府,進步法律,不會允許審問犯人可以用刑,我國自然也不例外,審問犯人不能用刑。用刑審問犯人所獲得的證據必須得予以排除,審問人員還要被追究法律責任。但實踐中,是否存在用刑審問犯人的情形,自然是有的,有的時候因為法治理念的落後,有的時候因為破案壓力太大,有的時候因為早期留下的不良的職業習慣,有的時候因為沒有健全的錄影錄像設備。

但是隨著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完善,用刑審問犯人的情形也會越來越少。我們有太多的血的經驗教訓,很多冤假錯案就是因為用刑審問犯人所造成的,呼格案、聶樹斌案、浙江叔侄案,有的可以平反,但那些冤枉的人的生命已經沒有了,青春已經沒有了。

所以,我們一定要吸取教訓,用文明去制約內心中使用暴力的惡,不要刑訊逼供!


要看你對這個刑的界定


明面上不行,實際上挺多。。。。


不可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刑訊逼供,有證據證明刑訊逼供的供述無效。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普通犯人審訊會有監控錄像,你與經辦之間也隔著一道鐵窗。我這邊看守所有個第六審訊室,經辦可以直接與你接觸,全程無錄像。嚴刑拷打太明顯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折磨。


當然可以,只不過不錄像而已。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52條: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我覺得可以,如果犯人那麼自覺,他還用得著犯罪?明明事實擺在面前,他就是不認,生活中這樣的事我們都會常常經歷吧。另外,刑只是認罪一種手段,而不是主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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