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拘留證和逮捕證必須寄給家屬嗎?
一般先電話通知,再郵寄
拘留證除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具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屬,當然也就不是必須寄了。
逮捕證除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必須通知家屬。
所謂法律上的「無法通知」是指:(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二)沒有家屬的;(三)提供的家屬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相關法律規定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列條文
第一百零九條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給家屬的叫拘留通知書或者逮捕通知書,除刑訴法規定除外情形外,拘留和逮捕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通知家屬
家屬有很多,通知哪個家屬,寄給哪個家屬,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留下誰的聯繫方式
1、法律規定是24小時內通知家屬,而不是必須寄通知書給家屬,寄通知書只是通知的一方法。
2、因時間限制,辦案單位一般會寄通知書給家屬,而很少讓家屬到辦案單位簽收通知書。
會通知家屬
視情況而定,但大部分是不會的。一般是給家屬看一下。
辦的刑事案子比較少,可能說的不準
一般法律文書都是隻給當事人,沒有規定專門交給家屬的文書。
拘留證和逮捕證是告知你要拘留你逮捕你的文書,不是告知你家屬的文書。
會有通知家屬的要求,但不一定是用文書來通知,我打個電話告訴家屬xxx因為犯了什麼事被我們拘留啦,好了,就可以了。至於文書這些東西,是給被拘留這個人,但是他被拘留了,這東西看守所沒地方給他放這些東西,而當事人的家屬在辦案單位的話當事人也可以跟執法人員協調交給家屬
唉,表達能力太差,懶得寫了
反正就是不必須,家屬沒資格要,只是給當事人的,而當事人交給誰是當事人的事了。
想到了一種可能,就是被拘留了是要通知家屬的,而當事人也要求通知家屬,但是有可能聯繫不上家屬,電話也打不通,這樣一般的處理方法就是把拘留證寄給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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