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這個困惑是因為今年複習了柏浪濤的刑法攻略,308頁的例2中,乙輕傷並輕度昏迷,天寒地凍得不到救助後死了,書上說是死因只與後面的不作為有關(阻斷關係)。309頁的例3,甲不慎撞倒乙後逃逸,乙此後又被丙車壓了,無法查明。無法查明應該列舉所有的可能狀況,但在假設乙第一次為輕傷、得不到救助而死時,卻直接說是二因一果(疊加關係)

這讓我很疑惑,我在想是不是因為例2有一個天寒地凍,題目如果沒給天寒地凍的條件,輕傷和不救助(無引發碾壓)一般就直接默認只有疊加可能了?只有在題目告訴有天寒地凍的情況下,才有阻斷?無法查明案中不說,就默認不存在這種可能性?

正當我想著,結果翻過來,又看到了例4,例四中,甲撞死了一人,重傷了一人,還有一個乙被卡在車裡,遭受了創傷,之後,丙又撞了乙。沒有天寒地凍,只有無法查明,而此時書上假設乙輕傷,得不到救助而死,卻又蓋章為是死亡結果只與後面的不救助有關(阻斷關係)。

我現在就真的很迷惑了,它們到底為什麼會產生這麼大的差異,把人撞成輕傷和不救助之間,到底是疊加危險流致死還是阻斷?如果都有可能,為什麼無法查明不列舉兩種可能。


你都說是因為沒有得到救助而死亡,你說呢?

具體你去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吧。

學法千萬不能脫離實際。


個人覺得柏浪濤這章邏輯不自洽,so……


這個因果關係還是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在具體案例中,我們一般一定要看嫌疑人是否明知,這個是一切推導的前提,就是是否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否明知撞傷了人,法律法規規定發生事故駕駛人有救助事故傷者的義務,那麼你明知對方受傷沒有救助的不作為,導致後果是死亡,在實際案例中是過失殺人,這個事情有多起判例的。

所以就是是否明知很關鍵,而且還不是嫌疑人是否承認的,是看事故具體情況分析。

所以其他什麼天氣什麼都是次要的分析條件。


別學傻了

介入因素升高風險,切斷因果關係。

共同作用,都具備因果關係。

沒有增加風險,甚至降低風險,不阻斷。

實在沒法理解的時候回歸分則有時候也有助於理解。

還是不懂,看看羅翔講的吧,很清楚。

(個人觀點,很多培訓機構都愛把一個簡單的東西弄的花里胡哨,凸顯自己牛逼,事實上法考要求真的沒那麼高,不用太花里胡哨)


碰撞導致死亡啊。

學了法律不能忘了常識啊!


因為你對後面的例題的歸納不清楚,所以先回答凍死的例題。

既然是因果關係,那麼你要考慮的兩個問題是死因是什麼,加害行為是否對死因製造或增加了法所不允許風險。

第一題的死因很明確就是凍死而不是碰撞導致的人體損傷,所以你審查一下題目就能發現製造凍死風險的不救助這個不作為。


樓主這個問題解決了沒有,我也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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