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一個例圖 打好了碼沒有掛人的意思 他們好像稱為「自描」「美化」 並且理所當然的收費拿圖和收費收徒。

這樣應該已經是侵權行為了吧?


如果收錢了那確實是侵權,侵權沒得洗。

但同時對於這種行為我又覺得挺可憐的。他們應該是基本功不行才沒有能力原創,一直描圖下去,繪畫技能也得不到提升。靠描圖賺的那點錢恐怕連養活自己都有困難,完全是在浪費光陰。


希望真是自描的,也算是付出一份勞動。

看見別人臨摹自己的畫作,沒有註明原作者還賣錢,作者的確有維護著作署名的權利。

有實力的原作者,個人能力和經驗,是不會被臨摹和趕超的。

仿品自古有之。

古代的贗品是古董嗎??

www.zhihu.com圖標

如果是販賣拷貝品,掃描品算是侵權了。

如果臨摹有罪,你怎麼給,小時候臨摹字帖的自己定罪?

===說的重些===

以前,因為法盲,盜版、侵權。

現在,因為法盲,原創、維權。

以為自己進化了?

其實,只是從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

一直是個法盲,從來不知道法律的界線在哪裡。


臨摹別人的插畫賣錢不侵權,也不是犯罪行為,但應署臨摹者的名字。

臨摹是依照原作品仿製繪畫或書法作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其中並不包括臨摹,臨摹可形成新的作品。如清代王瞭望臨摹懷素自敘帖也具有非常高的藝術價值。

來自: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383293954221311980.html


謝邀。挺反感這類人的,跟小偷差不多。不知道這些人知不知道自己正在做著損害別人的事情,是無知還是知道了還覺得無所謂。如果不知道這是侵權,一旦知道了就該停止這種行為。對於這些人,一定也不希望日後有能力創作出自己作品的時候被人這樣對待,任意篡改、剽竊、抄襲…如果知道這是侵權還堅持這麼做的人,以後也不要在被人抄襲剽竊的時候去指責別人,因為,你沒這個資格!


更新

來看這阿姨,典型的一棒子打死臨摹作品,笑了

明明是說臨摹公共區域作品,她能理解成你把臨摹作品放在公共區域

動不動就把抄襲山寨等詞扣在臨摹作品上,幾個詞的基礎釋義她都不清楚

活了幾十年了語文還這麼差,我以前以為現代社會有了網路隨時可以查詢法律條款法盲會少很多,看來是我天真了,畢竟有時候你說已經人話對方還真不一定聽懂。

動不動就扣帽子,抄襲山寨假冒偽劣張口就來。還一昧擴大範圍到各種印象錄製和書籍出版,沒有論據阿貓阿狗都能湊,佩服。

張口就來鑽了法律的空子,灰色地帶。可明明是法律沒有及時規定和賦予臨摹作品的權利,法律沒有給權利本就不合理,不清不楚的已經很不合適了,但你反而認為應該趕盡殺絕?

你說的什麼臨摹不署名,那是不署名的犯錯侵權,不代表正確標明原作者的臨摹作品也是錯誤的。按你說的有不少人還殺人應該進監獄,所以全人類都應該進監獄?

臨摹作品有藝術價值,也可以有創造性。我懶得跟你打字,去找找幾個論文看看,或者去問腦子清楚的專業美術從業者。

看不懂條款也算正常,但建議多去學學主謂賓,理解理解條款到底什麼意思再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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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題主說的這個情況,不標明原作者的臨摹作品是明顯侵權。

但我需要說,標明原作者的臨摹作品,是合法合理而且擁有藝術價值的。

現在所謂的「繪圈」,有點可笑的矯枉過正了。

你們可以去找找趙艷老師的文章

我這裡選一點點其中提到的版權法說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雖有所限制,但對繪畫臨摹作品確實擁有你們所一直宣稱的著作權。這將是今後進一步完善時的趨勢。

對於其他臨摹作品沒有完全給予著作權,這事目前法律尚未完善的地方,今後應該會對臨摹的條件和著作權進行進一步規定。


在我看來就是菜逼業餘蹩腳畫師靠這個混飯吃。對不起我真認為菜逼。稍微有點實力的也不至於去抄描稿。以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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