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去網吧開零時卡發現自己的身份證的指紋被該網吧網管綁定並用其為未成年人開卡上網,這是否是對我的侵犯?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管把你的身份證給別人用,顯然是違反了這一條款。


當然是違法的,這種情況當然要報警,既能把身份證拿回來,還能讓網吧被罰,一舉兩得啊。當然具體操作可能跟這個有差距,因為報警之後來人查的時候網吧可能會受到消息,未成年人上網這種情況得不到處罰,但是警還是應該報的,你一個人去找網管說要拿身份證人家可能不會理你。
當然構成。要求他立即停止使用。

按照法律來說:未取得身份證本人的同意就施行使用權,是違法的。可以要求警察等機關等調查


謝邀

我也不知道,反正我以前沒成年的時候是用的我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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