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說出「證據不足無罪不代表他真的無罪」的人,都是對中國刑事司法實務沒有任何真實體驗的。

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是「疑罪從無」,但司法實務中採用的往往都是「疑罪從輕」的處理方式。2020年最高院的工作報告顯示,上一年度判決罪犯166萬人,其中只有631人是公訴案件被判決無罪,無罪率大概在萬分之三點八。是不是真那麼精準,送上法院的就都是有罪的?

像張玉環這種極端案件認與不認可能是生死之別,只要是被冤枉的人都會堅決不認,最終認罪都是被刑訊逼供的。但更多被冤枉的其實涉嫌的都是輕罪,他們根本不需要刑訊逼供就會配合的。比如涉嫌個盜竊罪,本來也只需要判三四個月拘役,人關上個十天八天的,只要告訴他,認罪就判緩刑不用坐牢,不認罪就判實刑,大多都認了。這些人才是冤假錯案受害的絕大多數,但他們永遠都無法吸引到公眾的目光。

其實稍微有點常識都可以想一下,別說在93年前後那個司法環境下,哪怕在今天,殺害兩名兒童後拋屍,沒有什麼拿的出手的從輕減輕情節,還能給死緩,已經足以說明當年的法官內心根本不能確信他有罪,所以才沒有把他給一氣做了。

辦案人員破案的時候採用的都是有罪推定的思維,只要覺得誰有嫌疑,先關幾天訊一下再說,只要你認,再根據口供去搜集組織客觀證據。這是最有效也最經濟的破案方式,但恰恰是最容易產生冤案的方式。

如果這個人是真的兇手,不管怎麼開口供述,哪怕是被刑訊逼供的,辦案人根據他的口供去搜集客觀證據基本都能還原案件細節。但只要是冤案,他自己講出來的絕對是和實際案件細節不符的。這時候辦案人員會在核實之後再次做筆錄,誘導他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自己的口供。

所以所有冤案基本都有同樣的特徵:1、多份口供,前邊無罪辯解,後邊認罪;2、最初的認罪筆錄雖然認罪,但與客觀證據有諸多細節不符;3、後續的認罪筆錄會再有調整,新調整的筆錄基本符合案件細節;4、客觀證據無法唯一性地指向嫌疑人,必須配合口供互相印證才能定罪。

發現很多人對當前司法環境下翻案的難度有者非常幼稚的想像,好像幾個律師搞一搞,一個有罪的人就可以無罪一樣。他們根本都不知道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啟動起來慣性有多可怕,哪怕明明無罪的案件,想拿一個不起訴或者無罪都需要做多少妥協和讓步,得給足多少機關台階和面子才能得到本來就應該得到的東西。

一個個的讓人家自證清白,更過分的還看面相判案,都瘋了吧?


不管真兇是誰,這個話題下出現了大量神奇人物還蠻有趣的,大致如下:

1.相面大師,看一眼就知人好壞斷人生死

一看張就不是好東西,一看宋就一臉橫肉,這種長相哪能有一個好東西?

根據總理的數據,我國當前應該還有6億人月收入千元以下,不是每個人都有機會養尊處優管理身體。敢問各位相面大師可否把自己的照片曝光出來讓別人相相面?

2.邏輯鬼才,隻言片語推出驚人真相

張被關了近30年,出來說一句「1000萬也彌補不了…」以及想追究當時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責任,就立馬被看官們定性不是老實人,老實人哪裡會這樣?講真,給你們誰1000萬,現在立馬脫離社會判成殺人犯無期徒刑老婆改嫁誰報個名?老實人出來就應該感謝政府感謝媒體感謝社會?人們可真會欺負老實人。《基督山伯爵》各位看過的話,起碼能對「冤獄」後的人性有半點了解?

3.失去感情的審判機器,我的眼裡只有證據的堆砌,人性算什麼東西?

他胳膊上有疑似抓痕,他家有同款麻繩,他驚慌了,這還有什麼可說的,那就一定是他了!當時屈打成招,放狗咬人的警察是這麼想的,「似乎」沒有問題

可是,如果真的是殺人犯,能不死已經是最好的結果了,多年來反覆申訴難道不怕出現新證據直接死刑?他只是沒文化,應該不是蠢吧?當時刑訊逼供的警察們如果知道張玉環持之以恆的行為,我不知道從專業角度來看,他們會不會覺得有問題。總之,各位覺得沒問題,他就是一個殺人犯毋庸置疑,證據不足放了真是可惜,誰管他20多年堅持申訴是什麼道理(在申訴似乎無門的情況下)?

僅憑媒體的隻言片語,我想在大家得到的信息量大致相同的情況下,我們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做出任何推斷。在不能做出有說服力判斷的現實中,人們是否可以對一個被關了20多年,經歷了刑訊逼供,妻子改嫁,與社會隔離的人一點點善意?至少在做「有罪推論」的時候拿出一點靠譜的證據?

總覺得人性不該是這樣,可各位顯示出人性真的是這樣,不用負責就可以憑藉心中的喜好,甚至是顏值來進行「民意審判」,登高一呼應者如雲,這樣的行為真的很低級


我反對其他答主說的白岩松訪談節目里張玉環說漏嘴這個理由。

這是你們不懂方言和字幕有誤導致的錯誤。

他說話是帶著方言的普通話,原話是「就是就話這個地方是案發現場」,而字幕打成了「就是這個地方是案發現場」。漏了兩個非常重要的字「就話」。

江西很多地方的方言中,「話」字也可以是動詞「說」的意思。「就話」兩個字前面,應該是省略的主語。

所以張玉環說的是「就是就說這個地方是案發現場」,把省略的東西補上,應該是「(這裡)就是(他們)就說這個地方是案發現場」。這句話也不是特別的規則。

我當時看到很多回答提到這句話的時候,感覺很震驚,想著太可怕了,然後上網搜了一下,馬上就聽懂了。

我不是江西人,但是我有很多同事是江西人,聽多了他們講方言,自然就掌握一些他們的語言習慣。我有90%把握這句話就是我說的這個情況。

新增:現在可以確定了,確實是字幕漏了「就話」兩個字。懷疑的人,可以看一下1分57秒那裡,有一句話是「他就說你這個可以申訴」,這裡的「說」字,張玉環是講成「話」的,說明了他確實是這個語言習慣。


張玉環案件九個問題:不能一邊平反冤案一邊造成新的冤案

一、是否啟動兩孩童被殺案件調查?

應該啟動調查,揪出真兇,給被害人、張玉環、社會一個交代

張玉環被終審判決無罪,是存疑判決。既然疑點沒有查清,應該重新啟動張玉環案件調查。不僅要抓獲真兇,給被害人家屬一個交代,給社會一個回答,同時,也徹底打消網友對張玉環作案的疑問。

調查存在三種可能,一是查不清楚,因為時過境遷,根本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只能永遠是疑案了,這樣的疑案也不少。二是查出真兇,依法判刑,當然是大快人心。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幾率雖然非常小,但是可能性也是存在的,那就是,找到了充分證據證明張玉環是兇手。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二、是否對刑訊逼供的警察追責?

唯有追責,才能防止新的冤案發生

張玉環陳述自己遭受了令人難以忍受、生不如死的刑訊逼供,是否要追責呢?

1.首先應該調查,因為刑訊逼供造成了重大冤案,如果張玉環正式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該接受報案,並且開始調查;即使張玉環不報案,因為張玉環聲稱受到刑訊逼供,且公安機關能夠通過新聞發現犯罪線索,公安機關也可以主動啟動調查。

2.調查之後,確實有刑訊逼供事實存在,因為該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刑訊逼供已經構成犯罪,應該立案偵查嗎,並追究責任。

3.調查之後,無法查明是否有刑訊逼供事實存在,不應該追究責任。

無論如何,都應該給社會一個交代。

三、是否追究檢察、法院等辦案人員責任?

不應該,沒有證據證明檢察官、法官構成犯罪,或者應該追究黨政軍責任。

本案檢察官、法官不存在刑訊逼供問題,而且:

1.沒有證據證據法官、檢察官徇私舞弊

2.沒有證據證明法官、檢察官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3.沒有證據證明法官檢察官玩忽職守,且該案件不符合玩忽職守立案條件

4.法官、檢察官沒有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錯案

5.法官、檢察官不存在重大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25、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

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四、張玉環能獲賠多少錢?

四百萬左右。

依據《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他可以主張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張玉環身體受到傷害,還可以主張生命健康賠償金。

公開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46.75元/天,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可主張3390521.50元(346.75元/天*9778天)。

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即1186682.53元。這樣計算的話,張玉環基本可以主張4577204.03元賠償金。

五、宋小女是否有權分得賠償款?

沒有法律權利,但是應該得到。

沒有,因為刑事案件賠償,是給被害人自己的,被害人的妻子兒女父母,都不能獲得賠償。

不過,張玉環可以分給宋小女一部分賠償,辛辛苦苦將孩子養大,兩個孩子娶妻生子,作為農村婦女確實不容易。至於是否分,如何分,由張玉環決定。

六、張玉環被無罪釋放,能說明他是清白的嗎?

當然張玉環是清白的。

無論是作為一個律師,還是作為一個網友,我都認為張玉環是清白的。

為什麼?

第一,作為一個公民,作為一個網民,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既然法院判決他無罪,我們就應該認為他是清白的。

我們國家太缺乏對法律的尊重了,每一個人對每一個案件,都有自己的理解。 尤其是一些案件當事人,堅決認為自己冤枉,認為法院偏袒對方,從而深陷其中。簡單的民事案件,一審、終審、再審,從基層法院到最高法院,不僅浪費自己極大精力,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有的人,甚至會因為年輕時候糾紛,打一輩子官司,從風華正茂二十多歲,一直到五六十歲,他的一生,就是打官司。

當然了,不可否認,確實有少數錯判的案件,甚至一些錯判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絕大多數的案件,判決是正確的。如果每一個當事人,都質疑並且不遵守法院的判決,那麼,判決就無法執行,更無法談依法治國了。再說了,花幾年幾十年打民事官司,即使打贏了,寶貴的青春能回來嗎? 所以,首先要倡導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判決。 因此,既然法院判決張玉環無罪,我們就應該認為張玉環是清白的。

第二,作為一個律師,從案件事實出發,我也認為張玉環無罪。

有人問,既然你說尊重法律,那麼,確實冤枉的判決,也要尊重嗎?前幾年平反的聶樹斌案、呼格案,今天平反的張玉環案,當初也是法院判決有罪的,該怎麼尊重呢?

這個聽起來很矛盾,但是實際上並不矛盾。 因為法院判決,是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作出的;而案件的事實,是靠證據證明的。 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專業律師,看了張玉環原審判決,都會覺得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既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玉環殺人,那麼當年就是錯判,既然錯判,當然要糾正,重新作出判決。聶樹斌、呼格案件和今天平反的張玉環案件,都是根據案件事實變化,平反昭雪的。 今天的改判,恰恰能夠說明司法機關對於事實和法律的尊重。

第三、將來事實又有變化,自然需要再次改判。 不僅張玉環案件,包括其他一些無罪釋放的案件,如果將來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們犯罪,雖然這種幾率非常小,仍然可以改判,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七、為什麼這個案件這麼久才平反?

法治正在緩慢進步

這幾年平反的案件,都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前的案件。

主要原因是刑事司法理念的巨大變化,刑事技術的發展,再加上一些特別典型的王者歸來的冤案,促使人們認識了冤案存在,而且願意平反冤案。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當年造成冤案的那些人,可能離開了原崗位,平反冤案阻力小了一些。

八、是否應該表彰為張玉環冤案平反做出貢獻的人?

最少律師應該得到表彰

我認為律師最應該表彰。

在張玉環案件中,律師確實做出了巨大努力,才能有今天的結果。

法官、檢察官也應該表彰。

九、這個案件給我們什麼啟示?

不能一邊平反冤案一邊造成新的冤案

悲劇不再發生,才是這個案件對我們的啟示。如果我們不斷平反冤案,又在造成新的冤案,那這個案件僅僅是個案平反,沒有更大的意思。

近幾年平反昭雪的重大冤案,都是多年前造成的。大多數是「無中生有」的殺人、強姦殺人案件,少數企業家犯罪的案件。

不少朋友把冤案發生的原因歸結為刑事技術的落後和刑事司法理念。 實際上,總結這些冤案,均與刑事技術無關。至於刑事司法理念,我們國家對於刑事案件,一直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可以判刑。 但是,在「打擊犯罪」與「保護公民權利」之間,司法機關一直是重打擊,輕保護。

這些年,社會各界一直在呼籲「無辜者不受刑罰追究」,但是,可以預見的是,雖然「無中生有」的冤案可能會非常少,但是「無罪變有罪,輕罪重判」的案件依然會有,十年後或者更多年後,現在的一些判決,也會被認定為冤案。

要想防止新的冤案發生,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政策與法律關係,做到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政策。 比如目前掃黑除惡,從上到下都非常重視,也深受歡迎。但是,有一些地方,出現了拔高湊數情況,把一些民間糾紛當做黑惡勢力處理,一些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處理過的案件,又被拉出來重新當做黑社會處理。有一些地方,千方百計拒絕律師辯護,司法局公然要求律師不得做無罪辯護。

二是進一步保障「無罪者不受刑罰」。公安機關做到宏觀上重視打擊,個案上重視保護,檢察院注重監督,不要因為配合而放棄監督。尤其時法院,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案件,審理法官要從「為死者求生路」的角度出發審理案件,做到每一個案件都事實清楚明白,證據確實充分,內心深處沒有任何疑問才可以。

三是要做到程序正義。 對於不依照法律規定收集的證據,堅決不採納,嚴重違反程序的案件,堅決判無罪,雖然程序正義可能使極少數罪犯逃脫法律制裁,但是能確保無辜者不受追究。在打擊和保護之間,應該選擇保護。 這樣一來,刑訊逼供的口供、違法鑒定、違法證人證言都能得到排除,沒有保護被告人權利的訴訟被駁回,張玉環案件二審竟然沒有律師參與的情況就不會發生。

四是更加重視律師意見。 無論聰哪個角度,律師都能最好防範冤案發生。但是,某案件中,檢察院門口竟然掛出「律師滾出包頭」的橫幅,可見刑事辯護依然很難。

張玉環案件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就是不能出現新的冤案,願天下無冤,相信這個目標會逐步實現。


根據現有信息,嫌疑最小的恰恰是張玉環。

很多人看點電影小說,就喜歡把那套似有似無的邏輯往真實案件裡面搬。實際上,但凡張有一點有力證據,當年必死無疑。另外再多說一句,很多人高估了90年代警察的辦案水平和業務道德。

1,刑偵思路是模仿嫌疑人的作案邏輯,而不是以自己的邏輯來理解。比如,作案動機這種魔幻的理由,並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然起因。

2,大多數人殺人後,有各種各樣的心理反應,其也對應著相應的動作,這些動作是不可能自相矛盾的。

3,大多數人根本不具有,哪怕是最基礎的反偵查能力,只不過看犯罪分子遇到什麼樣的刑偵手段罷了。

張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冤案。

1,作案動機,這只是推理小說為了湊劇情的套路,實際上,真實情況,沒有作案動機的殺人案很多。拐賣不從,殺人搶劫,仇殺財殺,甚至怒殺都有可能。張玉環90年代就用bb機了,家裡條件不算差,掰幾塊牆就殺人,這才是最不符合真實環境的理由。一個斤斤計較的人,如果沒有生意往來,不可能購置bb機這種物品,除了擺闊毫無用處。

2,張同時處理兩具屍體,手法並不一樣,大家可以試試,直接手掐死人是非常費力的手法,有繩子為什麼不都用繩子。其次,第一具屍體不是勒脖子,而是口部,這種手法是為了防止受害人喊叫,那受害人是看到了什麼嗎?也就是說兩個受害人很有可能不是同時進入案發現場的。如果兩個受害人同時在案發現場,罪犯需要同時制止兩個人的活動,這個難度太大,除非一開始就預謀很久,準備了作案工具。

3,張作案後,沒有留下構成證據鏈的物證,這得是多麼強大的反偵查意識,如此心思縝密的人,會短短几天就漏出不利於自己的口供?一個連正常寫字都不能完全掌握的人,有多少知識掌握反偵查能力,我表示懷疑。

4,他的判刑,如果他正常改造,認罪態度良好,有生之年出來不是難事,相反,他自殺兩次後選擇不停申訴,這根本不是認罪態度良好的表現,他在獄中深知這方面的政策,就為了這點事,拉上一個家庭,這樣成本是不是太高了點?

5,宋小女,有的人認為她作秀,搶賠償金,根本沒有愛情等等,甚至有人說她有張殺人的把柄。我覺得這些話基本都是男性說的吧,並且是城市男性說的,他們低估了一個農村婦女的生活壓力,他們不知道在農村,流言蜚語對一個女性的壓迫是怎麼樣的。一個女性帶著兩個孩子,自己生病了,怕孩子沒人照顧,委身嫁人,說是可以看前夫,但一個真正善良的女性怎麼可能讓自己的現任忍受流言蜚語,兩者之間的平衡很微妙。

6,張玉環作案後,所謂的緊張等等,這叫欲加之罪。緊張才是常態!電視劇裡面嫌疑人出場自帶緊張假話閃躲,那是導演光芒。我農村一個叔叔,說假話流利無比,說真話結結巴巴,你上哪兒說理去。大多數人其實都是一樣的,說真話需要回憶,生怕細節對不上,說假話就瞎編唄,甚至早就排練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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