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


以下所有時間都是北京時間。

ihaksi 到目前為止(2月8日 23:00)的所有回復的翻譯已經更新完成,他基本上把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說清楚了。

2月6日 23:35 更新

補充一點我對版權費的看法,如有錯誤,請告知。

我想提一下音樂播放平台之外的版權收入,首先講一下節目製作方的版權支付。

江蘇衛視跨年晚會使用了ihaksi的編曲但是沒有標註ihaksi為編曲人,只不過我看其他歌也沒標註作曲人,都只是標註了現場演唱者和演奏者;北京衛視跨年晚會使用了ihaksi的編曲並且標註了ihaksi為編曲人;湖南衛視跨年晚會沒用ihaksi的編曲;央視春晚雖然看簡介是沒使用ihaksi的編曲,但是仔細聽伴奏很明顯是在原伴奏之上改編的,這個我覺得編曲人中應該要有ihaksi(哈哈,我打我自己的臉)。

寶石在上述節目中通過自己或別人演唱由ihaski編曲的《野狼disco》所獲得的版權收入要給ihaski分三成以上。歌手在一次表演中一般能獲得兩類收入,一類是表演費,表演費類似CEO在公司的收入;另一類是版權費,版權費類似CEO所持有股票的股息,只不過版權費是節目製作方付給版權代理機構的,類似於股票經紀公司。

關於音樂版權行業的具體情況我會找時間補上來,最近看了不少介紹美國音樂版權業現狀的文章。


2月6日 19:48 更新

下面是ihaksi自己的回復,我翻譯了一下。

原視頻鏈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sozyHE6OKE

2月6日 0:00 左右回復

For all the people who are wondering: All sold leasing licenses are still effective as agreed and the rights granted in a leasing license cant be taken back by anyone. Unlimited lease allows uploading and monetizing on all streaming platforms, but it doesnt allow usage on TV, films or games without a separate license. Im personally taking no actions against anyone. Hope this clarifies things!

P.s. Its hard for me to know what has been told in China and honestly Im a bit afraid that all the parties are bending and manipulating the facts for their own benefit. Above are facts

以下是我給所有對這件事好奇的人的回復:所有已經賣出的租賃型許可證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並且已經授予這些租賃型許可證的權利不能收回來了。無限制租約允許持有人在任何流媒體平台上傳作品並且以此獲利,但是不允許在電視、電影或遊戲中使用,除非另外再和我簽一個合約。我本人不想起訴任何人。希望以上澄清了這個問題。

備註:我很難搞清楚中國人目前在爭論些什麼,實際上我有點害怕各方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歪曲事實。以上都是事實。

2月6日 3:00 左右回復

Yeah no problem, I do get that its confusing! Well first of all I couldnt know this was him because he didnt actually address that in any way. Usually people tap out around $600 or so on the exclusives, so often I just assume they dont have the capita to invest thousands on a beat. Thats why I usually just recommend the unlimited lease unless they really insist on a price or actually give me an offer.

沒問題(樂於回答),我有點被搞懵了。首先我不知道這就是他(指寶石Gem),因為他沒有以任何方式告訴我(他就是寶石Gem)。通常大家對exclusive版本的出價都在600美元左右,所以我一般都假定大家不願花幾千美元來買exclusive版本;因此我通常都會推薦他們買unlimited版本,除非他們真的願意買(花幾千美元)。

At the same time someone actually made an offer. It was the first decent offer Id gotten on the beat. It was for that $5,000 which is a really good price so I agreed on it. Again I want to point out that, like I said, all leasing licenses are still valid as agreed.

但是這次還真有一個人要買exclusive版本(台灣陳某),這是關於這個beat我第一次收到的那麼高的出價(暗示了之前想買more sun的人大概只願意出幾百美元),也就是5000美元,所以我成交了。我想重申,所有之前賣出的租賃型許可證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All my exclusive licenses always include a paragraph that actually states that all leasing licenses are still effective and the new exclusive license holder cant make copyright claims against any leasing license holders. This is specifically to avoid any contract breaches and to respect all leasing license rights. If someone is telling otherwise its not true. As long as one sticks to their leasing license terms theyre still good to go!

我賣的所有exclusive版本的合約里總是會有一段聲明,即所有之前已經賣出的租賃型許可證仍然有效,並且新的exclusive版本許可證持有人不能因為版權問題控告租賃型許可證持有人。這一特別聲明是為了避免版權糾紛、尊重所有租賃型許可證持有人的權利。如果有人(exclusive版本許可證持有人)還是要說你侵權了,那麼只要你是繼續按照你的租約行事就不用怕他。

Nothing more to it really. Hope that sheds some light on the matter!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沒什麼好繼續再談的了,希望我的以上回復能給大家有所參考。

2月6日 3:00 左右回復

I think the live performance refers to gigs that you do. Performances on festivals, clubs etc, not actually TV performance. Got to admit Beatstars doesnt really give all the appropriate options on the "quick screen" to really represent the true nature of the license, but the full contract can be read before hand I think. That I can guarantee that I always sell only one exclusive license to any beat. I think people have mixed the unlimited lease with the exclusive there.

(有人問他Live performance到底指什麼)我認為live performance指的是表演你的音樂作品,例如在音樂節、俱樂部等場所演奏它,但是實際上不包括電視上的表演(根據後文,表演了也沒太大問題,畢竟合同里沒說清楚)。我必須承認,Beatstars這個網站並沒有提供所有應有的合適的選項給我選擇,所以最後生成的合同很難表達出我真正要表達的意思,但是我認為大家拿到合同後還是能讀懂我的意思的。我可以保證每個beat我只賣出了一個exclusive版本的許可證,我認為大家可能混淆了無限制租賃型版本和exclusive版本。

2月6日 5:00 左右回復

I honestly want to believe that there was no intentional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o begin with and as said several times now there shouldnt really be a problem if they just stick to the terms of their leasing license. Its kind of weird though that the publisher didnt approach me about the license and just be straight with me about what happened. Assuming theres a huge company behind this track its odd that they decided not to handle licensing of a mega hit themself, instead the artist sends a random email himself without proper introduction. That still feels kind of shady to me.

坦率地說,我願意相信沒有人是要故意侵權的。正如我之前多次說的,如果你一貫是按照租約行事的,那麼你就完全不用擔心侵權的問題。令我感到很奇怪的是,版權公司(指北京颯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沒有和我商談購買(exclusive版本)許可證的事項並且直截了當地告訴我到底發生了什麼,如果有一個大公司看上了這個伴奏,但是他們卻不打算親自為一個即將誕生的爆款歌曲購買許可證的話,我會感到很奇怪;相反,是藝人(誤以為是寶石本人,其實是他朋友)親自給我零零星星發了幾封郵件,而且他沒有好好地介紹自己,對此我至今仍然感到很疑惑。

2月6日 22:00 左右

Im not quite sure what is the confusing part? Like I said Gem didnt address himself in the email nor did his team approach me (at least not so that they would have told me its them). They already had a huge hit in their hands so why didnt they just made some good offer right off the bat. Ive never actually asked for $5,000 on any beat if someone asks for an offer because it usually is way too much for an average Joe. If they would have just made the same type of offer I wouldve accepted it. I want point out that Im not actually the one making the lawsuit (even though its been falsely reported otherwise apparently) and I wont gain anything from this thing no matter the outcome!

我有點搞不清我上面的回復中到底哪裡沒有說清楚?就像我之前說的,寶石(誤以為發件人是寶石)沒有在郵件中說清楚自己是誰,並且他的團隊也沒有和我談購買事宜(至少他們沒有告訴我他們是寶石的團隊)。他們已經有一個爆款歌曲在手了,為什麼他們不直接給我一個合理的出價。實際上如果有人要買我的任何一支beat,我從來不會開價5000美元,因為通常5000美元對於一個普通的rapper來說太高了。如果他們直接出價5000美元,我是會直接接受的。我希望指出的是,起訴寶石團隊的人並不是我(雖然很明顯這已經被錯誤報道了),無論訴訟結果如何我都不會得到任何東西。

And again, his unlimited lease is still valid. What confuses me is what part of this people dont understand. He has a valid license, he has a clear documention of the license and hes allowed distribute his track within those terms. All my exclusives always include a paragraph that states that all previously sold leasing licenses will stay valid. That applies in this case too, he just has to stay within the terms of his license. I never make deals that contradict with other licenses.

我再次重申,他的無限制租約仍然是有效的。我搞不懂這些人到底哪裡沒弄明白(前面有人說不太明白他的意思)。他有一個有效的許可證、一份清晰的合約說明,只要不違反合約條款他還可以繼續使用這個伴奏。我的所有exclusive版本合約中總是有一段聲明,即所有之前賣出的租賃型許可證仍然有效。對於這次事件也是一樣的,他只要履行合約條款就行了。我從來就沒有賣出過和其他租約條款有衝突的exclusive版本許可證。

Theres no specific reasons for my long reply times though. I often just postpone anything that feels not so urgent. I already agreed on the one offer I got so basically there was nothing to answer.

關於我間隔了很長時間才回復其實並沒有什麼特殊的原因,我經常推遲處理所有不那麼緊急的事情。我已經賣出了exclusive版本所以其實我沒什麼好回答的了。

2月6日 23:00 左右

This is exactly why I want to stress the fact that all leasing licenses are still valid, Im not the one acting on this thing nor trying to break any already existing licenses. The original contract didnt actually even include the paragraph about the leasing licenses staying valid, I insisted that part to be included so that it wont breach previous licenses (also had it checked by my own lawyer so its definitely legit). The fact that the exclusive holder still feels like they have something to sue for just isnt honestly in my hands. There was some contradiction whether I actually even made the beat or not, so I was asked to a make video proving that its my original production and that I was authorized sell licenses in the first place. I did that and unfortunately its been misleading people to think that Im part of the law suit.

(有人說他和寶石都不是那種為了錢不擇手段的人)

這就是我為什麼要強調所有的租賃型許可證仍然是有效的,我不是那種見錢眼開的人,我不會違反已有的合約(條款)。實際上最初的合同里甚至都沒有包含那一段「其他已經賣出的租賃型許可證仍然有效」的聲明,是我堅持要加進去的,只為不和之前的租約衝突,而且我還讓我的律師核查了一遍,因此這肯定是合法的。exclusive許可證持有人仍然覺得他們有什麼可以用來起訴,這我管不了。據說有人質疑我是否是more sun的原作者,所以我被人(台灣陳某)要求製作一個視頻來證明我就是more sun的原作者以及我是第一個被批准可以賣許可證的人。我照做了,但是很不幸這讓人誤會我就是起訴寶石的人了。

2月6日 23:00 左右

And further more I have to point out that $5,000 isnt really that much money. Its about my months salary, good price, but definitely nothing to pull any scams for on my part.

此外我需要指出的是,5000美元對我來說並不是一筆多可觀的錢,畢竟這和我的月薪差不多,這的確是一個不錯的出價,但是這絕對不至於讓我去搞詐騙。

2月6日 23:00 左右

I hope Gem didnt sign anything if hes acting within the terms of his lease. If he is actually breaking the terms though then its obviously a different story. Ive provided facts about the contract and made the video to proove its my production. If someone is questioning the legatimazy of any license I can definitely confirm those. Respecting the realms of a license is still in the hands of the license holder.

如果寶石沒有違反租約條款,我希望他不要再簽別的合約了。如果他真的違反了合約條款,那就又是另一回事了。我已經給出了關於合同的事實,並且也做了一個視頻來證明我就是原作者。如果有人質疑任何許可證的合法性,我可以隨時給出證據。違不違約要看許可證持有人打算怎麼做了。

2月7日 2:00 左右

I dont know whats an accessory contract so I assume not. But I did have a lawyer to go through the contract so theres no small print and it doesnt contradict with leases. They asked for the video for proof that Im the producer of this beat (nothing surprising there and I definitely want the credit for it), but they published it without my permission. I asked them about all this and they claim that they have never implied to the public that Im the one behind the lawsuit. We even had an article here in Finland that said Im suing a chinese rapper. I corrected them, but obviously there is some false information that Im the one with the lawsuit. I sold the licenses yes, and I dont want either party to abuse their license, but Im definitely not in the actual lawsuit. Like said, if Gem sticks to his license nobody can complain, but if he does actually breach the terms then exclusive license holder can act on it.

(有人問他有沒有和台灣陳某簽什麼附屬合約)

我不知道什麼是附屬合約,所以認為我沒有簽。但是我的確有一個律師通讀了(exclusive版本)合約,保證合約沒有顯示不清楚的地方以及不和租約衝突。他們(瑪西瑪公司)讓我做一個視頻來證明我就是more sun的原作者(沒什麼好驚訝的,而且我的確想證明我就是原作者),但是他們未經我同意就把視頻公布了。我問他們(瑪西瑪公司)為什麼要這麼做,他們說他們從沒告知公眾我就是起訴人。甚至我們芬蘭這邊都有一篇文章說我起訴了一個中國說唱歌手。我糾正了他們的錯誤,但是很明顯還有一些消息在說我就是起訴人。我的確賣出了許可證,並且我不想雙方濫用他們的許可證,但是我絕對不是起訴人。就像我前面說的,如果寶石堅持按照租約行事,那麼沒人能抱怨什麼,但是如果他的確違反了合約條款,那麼exclusive許可證持有人可以起訴他。

2月7日 2:00 左右

I truly want to believe that and honestly at no point Ive been mad untill all this escalated. I actually kind of hope that we could just leave this case behind and maybe even do a collab track afterwards, just without the drama and in mutual understanding right from the beginning!

我真的願意相信(寶石無意侵權),我一直都很冷靜,直到現在事態升級我才開始有點抓狂。實際上我還有點希望我們能讓這件事翻篇兒,甚至如果可能的話我們之後還可以合作一首歌,從一開始就互相理解對方。

2月8日 23:00 左右回復

There seems to be more and more false rumors going around so I will make my last comment now and be done with it. So in conclusion. Both licenses the $99 lease as well as the $5,000 exclusive license are valid. Anyone with a license from me needs to follow the terms of their license. I do not have part in the lawsuit and my comments have no real legal effect and Ive just wanted to inform you guys about the situation to avoid any confusion. Im no longer the license owner in China so I simply have no power over any of this, well just have to let those parties involved solve the matter in court.

現在謠言似乎越來越多了,這是我最後一次回復,以後不會管這件事了。下面是我的結論:99美元的租賃型許可證和5000美元的exclusive許可證都有法律效力。任何向我購買許可證的人都需要遵守他們的合約條款。我沒有參與起訴,我的回復沒有真實的法律效力,我只是想告訴你們到底是什麼情況,以防你們產生誤解。我不再是中國地區的許可證擁有者了,所以我無權干涉任何事情,我們只需讓這些利益相關方在法院解決這件事就行了。

Id just like to continue the work that I love which is producing. Im sure we can all learn something from all this (I know I have) and I truly hope nothing like this will ever happen again during my career.

我只是想繼續從事音樂製作工作,我確信我們能從這次事件中學到一些東西(至少我學到了),我真的希望在我的職業生涯中不再發生這種事情。


2月5日 9:16 更新

指出幾點合同中的基本事實:

  1. 99美元的租約顯示可商演。49、99、5000美元的合約都顯示可商演,只有29美元的不能商演。
  2. 29、49和99美元的合約有效期限只有5年,5000美元的合約一直有效。
  3. 版權費分成情況:29、49、99美元的要給原作者ihaksi分三成,5000美元的要給ihaksi分七成。
  4. 購買了5000美元版本的人沒有權利控告在這之前就購買了租用版本(29、49、99美元版本)的人侵犯了他的版權,這些人只要不違反自己所簽的租約就行。

我主要談一下有爭議的商演問題。合同和網站上的簡介(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s)沒有衝突,董寶石購買的99美元版本確實是可商演的。有兩個條款可以證明,一個是Miscellaneous條款,「The license******, does convey or grant the 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 for profit 」,意思是可以商演;另一個是大家都提到的Performance Rights條款,「Licensee may receive compensation from performances with this license」,意思是可以從表演中獲得收入,也就是可以商演。

那麼為什麼原作者不在Performance Rights條款里明確指出可以商演,而要把這一句話放在Miscellaneous條款里呢?看完四個版本合約的Performance Rights條款和Miscellaneous條款就能明白了。

29美元版本的Performance Rights條款內容是:

The Licensor here by grants to Licensee a non-exclusive license to use the Master Recording in unlimited non-profit performances, shows, or concerts. Licensee may not receive compensation from performances with this license. 注意最後一句是「may not」。

49美元版本的Performance Rights條款內容是:

The Licensor here by grants to Licensee a non-exclusive license to use the Master Recording in unlimited non-profit performances, shows, or concerts. Licensee may receive compensation from performances with this license. 注意最後一句是「may」。

99美元版本的Performance Rights條款內容是:

The Licensor here by grants to Licensee a non-exclusive license to use the Master Recording in unlimited non-profit performances, shows, or concerts. Licensee may receive compensation from performances with this license. 注意最後一句是「may」。

5000美元版本的Performance Rights條款內容是:

The Licensor here by grants to Licensee a exclusive license to use the Master Recording in unlimited performances, shows, or concerts. Licensee may receive compensation from performances with this license.

29美元版本的Miscellaneous條款內容是:

This license is non-transferable and is limited to the Composition specified above,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relating to the Composition, and shall be binding upon both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and their respective successors, assigns,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s. 沒有「The license does convey or grant the 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 for profit」。

49美元版本的Miscellaneous條款內容是:

This license is non-transferable and is limited to the Composition specified above, does convey or grant the 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 for profit,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relating to the Composition, and shall be binding upon both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and their respective successors, assigns,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s.

99美元版本的Miscellaneous條款內容是:

This license is non-transferable and is limited to the Composition specified above, does convey or grant the 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 for profit,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relating to the Composition, and shall be binding upon both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and their respective successors, assigns,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s.

5000美元版本的Miscellaneous條款內容是:

The license is non-transferable and is limited to the composition specified above, does convey or grant the 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 for profit,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relating to the Composition, and shall be binding upon both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and their respective successors, assigns,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s.

這下明白了吧,4個版本的合約應該都是用的一個模版,只是根據版本不同改幾處地方就行了。例如29、49和99美元版本的Performance Rights條款內容除了「may not」和「may」的區別外完全一樣,而49、99和5000美元版本的Miscellaneous條款內容完全一樣。

被禁言了一天,本來昨天就應該發上來的。。。

高贊回答關於商演問題都沒講到點子上。最令我驚訝的是,很多法律專業人士看合同也這麼草率,合同都不讀完嗎?這個話題在知乎上發酵了一天多,我沒看到一個人是認真把合同讀完的,否則大家也不會對能不能商演產生質疑。


作為在微博上看了董寶石解釋的吃瓜群眾,感興趣可以去董寶石微博,他在一直播做了解釋,我簡單提煉一下,圖片都是我自己從直播里截的:

1、最初創作時是用的免費版本,後來買了使用權後覺得大家聽習慣了就沒有改成去掉水印之後的版本。

2、提供了付款記錄,時間:2019年7月12日下午3:43:42。99美元。(有憑據和合同截圖)也就是說在近半年前就已支付版權費。

3、上一條,合同說明購買的版本是unlimited版本(無限制)。然後展示了當時顯示unlimited版本的權益,其中寫著 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我個人理解應該是:可以用做商業現場演出)也就是說購買的這個版本是可以用做商業用途的。

4、各個場合都展示了編曲作者的名字。這個由於圖片張數限制沒截圖,前期帖子都能看見。

5、董寶石表示自己積極聯繫編曲作者,並放了截圖。時間為2019年11月2日,董寶石方原話意思應該是,喜歡伴奏,想要買下它的獨家版權,請問作者覺得價格多少合適。原作者也於次日,也就是2019年11月3日回復了他。大概是意思是很開心伴奏得到認可,但是對於獨家出售不感興趣,他非常推薦用無限制的租用代替獨家購買。2019年11月7日,董寶石方回復,意思是早就買了無限制租用,但還是希望可以買下獨家,請他給個價。

2019年11月25日,編曲作者回復已經有一個台灣人花了五千美元買了這個編曲的版權。

6、這個台灣人聯繫董寶石,說希望合作,唱一首閩南語客家話的野狼disco,還要有一個和他數額巨大的分成金額(該部分僅為口述,他說有截圖證據,但不想在疫情期間有太多影響,但後期會放上來)。

7、綜上所述,董寶石並非抄襲白嫖侵權,而是支付費用並想要積極溝通的。目前因為人突然購買了版權,繼而索取高額分成,目前已經談崩了。結合目前各大平台上鋪天蓋地的抄襲指責,很難不想到有人背後耍陰招,我們相當於被台灣奸商/無良營銷號當槍使攻擊一個無辜的創作者。。。。

8、更新一下,有同志私信我一個圖片,關於目前編曲版權方的涉訴信息,很可能訴訟是這家公司的主要謀生手段。

9、作為本回答下的高贊,結合目前新的瓜更新一下。根據合同內容,董寶石這首野狼disco,涉及到商用權未被許可。而根據歌曲購買的介紹界面又明確寫明了可以盈利性的現場表演,這裡出現了明顯的前後矛盾。應該是伴奏出售平台beatstar,在說明方面的失職。在討論權益上,合同的效力還是大於宣傳界面的效力的,上了法庭,董寶石有一定概率要吃虧。有興趣的同志可以看一下B站AV號86821373 的視頻,目前是我看過最準確的解讀。

10、作為沒什麼水平的吃瓜群眾,我給董寶石的建議:儘快找一個信得過的beatmaker,創作一個和原版風格近似的、在聽感上不會與原編曲造成較大差異的beat,今後所有的現場盈利性演出都用這個版本,這樣至少可以保證在今後現場演出不會受到影響。相信現在中國說唱圈同仇敵愾,有這個水平又有幫助意願的beatmaker應該不少。

11、給版權擁有方台灣陳先生的建議:建議他在街邊找一塊硬一點的磚頭,然後狠狠地拍在自己腦袋上。合法合理維權是推薦的,敲竹杠式流氓維權說到底還是欠打。

12、

虎撲用戶隨風而走與伴奏作者郵件聯繫,內容如下。


剛剛去看了董寶石自己的回應,綜合分析,覺得這事兒和抄襲關係不大,純粹就是一起商業糾紛。

董寶石在直播時曬出了自己購買的可以unlimited使用的版權購買證明,同時也提到,按照說唱的作曲作詞編曲規則,在參加中國新說唱的時候,也標明了編曲作者。

所以,單純從這幾點上來看,《野狼Disco》這首歌和抄襲關係不大。

說是商業糾紛的點就在於,董寶石買了unlimited使用權,在他想要買exclusive license的時候發現這個版權已經被別人(據說是台灣商人)搶先一步用以5000美元的價格買走了。

購買版權的人也聯繫了董寶石,提出了自己的訴求和合作方式,這個要求是董寶石無法接受的,所以才有了現在的這一串以「抄襲」為關鍵詞的新聞。

我對這種事情的看法就是,雙方在無法通過談判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徑,炒作抄襲這種事兒,無非就是想通過這種方式給藝人施壓,以達到自己的商業目的。

這件事和前一段時間抖音快手熱曲《孤芳自賞》抄襲《something just like this》的性質還是不一樣的,《孤芳自賞》是在未購買任何版權和使用權的情況下,直接把詞曲作者都寫成了自己。

執著於《野狼disco》這種做法也是抄襲作曲的人,請先搞清楚說唱歌曲中,什麼叫作曲,什麼叫編曲,再開噴。

說唱歌手是不是都分不清作曲和編曲??

www.zhihu.com圖標

其實這事兒吧,大概就是董寶石有一天聽了《more sun》,一下子靈感來了,就寫了《野狼Disco》這首歌,一開始也沒想著這首歌會火,所以也沒買版權,因為原作的作者也寫清楚了,可以免費用於非商業用途。

後來,誰成想這歌火了,於是匆忙聯繫作者買版權的時候,發現被人搶先了一步,不過還好,自己買的那個unlimited的版權還是可以保證自己在一定的範圍內使用的,所以就暫時沒有同意exclusive license購買方的合作要求。購買方發現自己花五千美金就能躺賺很多錢的美夢馬上要泡湯了,於是一咬牙一跺腳,買了熱榜熱搜。

現在這件事最大的爭議點就在於,版權購買界面上寫的是可以用於商業演出,而芬蘭作者提供的合同里要求不能用於商業演出,而且有一條要求必須在作曲人一欄內加入自己的名字。

國內關於說唱歌曲的作曲定義是和作者要求的不一樣的。

這屬於購買頁面和合同的衝突點。

現在的問題就在於為什麼董寶石當初提出想購買exclusive license時,作者不建議購買,後來又說已經賣出去了,然後又和購買方站在一起進行維權,親自錄視頻,這一切只能用一句話解釋,我以前沒想這麼多,現在我想法變了。

圖片素材來源於微博


看到某些高贊答主( @邏格斯 )讀了一半合同,斷章取義還故意遺漏關鍵詞瞎翻譯,說寶石侵權我忍不住要來反駁了。先說結論:

網站指引和紙質合同完全沒有區別!完全不存在網站說可以商業演出,合同說不可以作為商業用途的合約陷阱。老舅寶石也大概率沒有侵權。

讀東西只讀一半嘛?我也是服氣。同時感嘆一句,爛錢真好恰。我這答案已經把人家的答案錘得渣都不剩了,結果人家贊比我高,漲贊比我快,還有兩塊專業徽章,我也是蠻嫉妒。專業徽章我也想要嘛,我的答案不專業嘛?

先聊發行權

我找到原版圖了,一堆答案言之鑿鑿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你厲害你放全部並且翻譯過程中不遺漏關鍵詞啊(說的就是 @皕卅廿 和 @邏格斯 )。你說法律小哥哥你這麼帥而且長得挺正派一個人,咋就跑去恰爛錢了捏:

這裡我想貼 @邏格斯 的翻譯

許可人特此授予被許可人非排他性許可,許可通過以下用途使用母片:在全球範圍內,數量不受限制地以錄音機唱片,盒式磁帶,光碟,數字下載,其他雜項音頻和數字錄音的形式進行複製、復刻、生產和傳播,條件為支付給許可人總計九十九美元($99),該費用已經確認收到。此外,還應允許被許可人為非營利和非商業用途的目的將在互聯網上供無限制的免費下載。此許可最多允許無限制(無限制)上傳音頻流到Spotify,RDIO,Rhapsody,SoundCloud,YouTube等網站。但不允許重新發行或轉售。

他因此斷定

可以說,寶石Gem曬出的合同文本,直接實錘了他的侵權行為。

怎麼就侵權了呢?我法律肯定沒這位答主專業,但我英文比較好,我們來看看他的翻譯漏了啥。

首先他把兩句明顯指代兩個條款的句子放在了一起,就是這兩句

此外,還應允許被許可人為非營利和非商業用途的目的將在互聯網上供無限制的免費下載。此許可最多允許無限制(無限制)上傳音頻流到Spotify,RDIO,Rhapsody,SoundCloud,YouTube等網站。

讓人以為只能提供免費下載。可這兩句明明是分開的,且有兩個關鍵點,第一

Additionally licensee shall be permitted to distribute unlimited free internet downloads or streams for non-profit and non-commercial use.

這個shall be permitted,應該被允許,就很明確了,並不是說老舅只能被允許做這件事,而是應該被允許。老舅自己不想盈利,合同沒有權利逼他。

第二

This license allows up to unlimited (unlimited) monetized audio streams to sites like Spotify, RDIO, Rhapsody, SoundCloud, YouTube, etc.

會認non profit non commercial就不會認monetized啦? @邏格斯 的回答直接漏掉了monetized這個詞好嗎!他說的是

此許可最多允許無限制(無限制)上傳音頻流到Spotify,RDIO,Rhapsody,SoundCloud,YouTube等網站。

而monetized這個詞是啥意思?猜一猜?這個詞的意思就是【盈利的】啊,俗稱【可賣錢的】。也就是說,這句話的正確翻譯明明是

此許可最多允許無限制(無限制)上傳盈利的音頻流到Spotify,RDIO,Rhapsody,SoundCloud,YouTube等網站。

是不是意思突然就變了?完全不一樣?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就漏掉最關鍵的詞嘛?欺負知乎上沒有人看得懂原文嗎

再聊表演權

許可人特此授予被許可人非專有的許可,許可其在無限制、非營利性的演出、表演或音樂會中使用母帶。被許可人可從使用此許可的表演中獲取報酬

這一條款也明白無誤地告知被許可人,這份授權只能用於「非營利性」演出、表演或音樂會,儘管被許可人可以獲取「報酬」,但這裡的「報酬」使用的是「compensation」,也就是「工資」「勞務報酬」。

這個翻譯倒是沒問題,但是他隨即引出了一個活表演的概念。

@邏格斯 提出Live performance =【活表演】而 ≠【現場表演】這個所謂的著作權術語。

而他對活表演的定義是老舅自個兒給自個兒配所有的樂,不可以播放母帶。我的天惹,您知道電子樂的原理嗎?您知道More Sun有多少條音軌嘛?Ihaksi自個兒都不可能從零開始演奏這麼多條音軌你信么?世界上就沒人可以。你以為就是打碟啊?打碟用的也是人家做好的音樂素材好不,照您的live performance就是現場重新從零發出母帶聲音的定義,打碟的所有人都犯法了好么?除了交響樂團之類的,所有電子樂全都犯法了好么?

我聽著這個理論就覺得奇怪,還以為這個概念是人家自創的,結果竟讓我找到了活表演這個詞,但可惜,意思完全不是他那個意思

在中國法學網上,這個詞確實存在,但很可惜並不是那個答主定義的意思。我用有限的中文法律知識讀完了全文:

紅色就是活表演的正確翻譯

讀完全文會發現文章討論的是非即興表演本身構不構成一個嶄新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權保護。這個跟現場表演的定義(也就是什麼類型才算現場表演)一點關係都沒有。文章裡面定義的活表演,根本沒有需要表演者現場配樂的要求,只是把肢體表情聲音都算作活表演的一種按照這篇文章,話劇也是活表演的一種。而眾所周知幾乎沒有啥話劇是現場配樂的好不!!

其次,文章討論的僅僅是有沒有著作權,沒有著作權是說明不受著作權保護,但不代表表演者本人侵權。而且對於有沒有著作權的討論,並沒有結果。粗略可以理解為,我翻唱一首歌,我的這個翻唱表演本身,是不是一個作品(我是這麼理解的哈,也許不完全對),存不存在他人侵犯我的權利這種情況。我翻唱有可能侵犯原唱這個作品本身的權利,但會不會侵犯原唱表演的權利。受保護的到底是作品,還是表演本身也是另一種形式的作品,受到同等保護

活表演確實存在,也確實是一個著作權術語,但不是那個答主說的意思,並且完全不沾邊

也就是說,他拿了一個不明覺厲的專業術語,瞎定義給自己背書,這就是偷換概念

您不能為了打擊老舅寶石,偷換概念,欺負有的人不懂英語不懂法律啊親愛的。ヽ(?Д?)?話說群在哪裡,我粉絲比你多多了,我也去賺點錢唄?

我特地查了Live Performance這個詞的法律定義,Google的是live performance legal definition,截取的是法律網站上的定義,跟我們正常人按照常識理解的別無二致

現場表演是指在情況下,親自或通過電子傳輸向一個或多個觀眾的表演或展示給觀眾或在觀眾面前進行的任何戲劇,表演,短劇,舞蹈或其他展覽。

連electronic transmission,也就是電子傳輸表演都算是Live performance,請你告訴我這種情況下誰在現場演奏?

也就是說那種晚會的外場觀眾,通過大屏幕看見的內場演出都算,你告訴我,老舅寶石要如何同時在內外場演奏?

真的,要不我去考個Lsat吧,感覺也不難的亞子,我的閱讀理解比從業律師還厲害,還可以拿專業忽悠別人。

然後關於合約中說了無限非盈利現場演出許可權。是這樣的,國外的合約有一個特點,就是基礎模板類似,附加條款附加寫。這就表示,關於現場表演的條款,除了出現在模板內的《現場表演》之下,還有一部分,會出現在附加或補充條款中。很多認為老舅寶石侵權的人,幾乎都沒有去看過這個合約的補充協議,也就是Miscellaneous的部分

我自己到Beatstars註冊了一個賬號,直接搜索Ihaksi本人的beat然後翻了一下條款。

這個是Miscellaneous和適用法律的條款,也是很多答主刻意忽略的部分:

在miscellaneous中,最醒目的是

有權參加Public Performances for profit,就是允許盈利性質的公演

這裡甚至沒有使用live performance這個詞,大律師您告訴我,著作權法有沒有公演的特殊定義呢?老舅寶石目前的演出都算公演吧?即便現場表演真的是所謂的活表演,而活表演真的是那個律師的定義,也對這個條款不適用了吧。

那public performance的法律定義是啥呢?

意思是

「公開表演」的概念是版權的核心。 法律明確規定了構成公眾表現的前提:「一個對公眾開放的地方,或聚集了正常家庭圈子或社交圈子以外的大量人員的任何地方。」

這裡根本沒有提到演出本身的形式和方式。

而在適用法律中,說的是侵權需在芬蘭法院和以芬蘭法律處理。目前原作曲人有在芬蘭提起訴訟嘛?如果沒有,我覺得真的可能就是買了獨家的人在搞事情。

轉售禁止

@邏格斯 的觀點:

在機械錶演的條款中,同樣禁止了轉售。

Licensee is not allowed to redistribute nor resell the instrumental.根據著作權的慣例,一般公開售賣,只許可購買人自己用,不許可購買人再向外再許可,這一條是非常合理的。

從而得出,老舅寶石把《野狼Disco》伴奏給一些春晚節目讓別人唱,是侵權。

首先Instrumental是伴奏,但是這裡有幾個伴奏呢?我認為有一個More Sun的伴奏,俗稱beat,有一個《野狼disco》的伴奏,是在More Sun的基礎上。但我認為合約中的instrumental應該特指這個beat本身。我為何確定?看這個圖

我認為instrumental在合約中指的那個伴奏,只能是beat本身才合理。我買了素材創作是合理的,我展出創作也是合理的,但是我倒賣素材就不合理了呀。所以這裡不可以再授權的明明應該是素材吧。

另外:Unlimited不僅僅是數量上,因為limit這個詞對可數不可數名詞都可以使用。這裡明顯形容的是rights,權利。當然合同中多次出現,形容的分別是不同內容(或名詞)。不能一概而論,而要結合語境。唯一一個重反而是時效,也就是後面那個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有效一段時間,而獨家一般是永久。所以老舅寶石想買下獨家,就一點都不奇怪了。但是老舅超時了么?目前看來並沒有吧。

而redistribute和resell是什麼意思,是再發行和再售賣,而絕非上面那位答主說的再許可或再授權。redistribute 和 resell 本來就跟relicense(再授權)不是一個意思,甚至redistribute和resell這兩個詞也不一樣。如果合同想表達再授權,為啥不用毫無歧義的relicense?說明合同本來就不是這個意思。準確界定對於版權律師來說應該更重要才對。不能因為大部分讀者英文不好,就故意誤導翻譯錯誤,然後證明老舅侵權啊。

我認為我是個比較有常識的人,所以我認為這裡應該說的是,這個beat不可以再以beat形式轉手賣給下家了。當他人需要使用這個beat進行創作的時候,需要直接通過Ihaksi購買,老舅寶石無權賣給別的rapper作出新的作品。不然我買了一個beat花了99,再賣給100個人,每個人只收49,我是不是還賺到了,而Ihaksi虧死了?這裡說的應該是老舅不能做二道販子而已。那他做了二道販子嗎?

老舅授權的,並不是他人對More Sun這個beat的使用權,而是整個《野狼Disco》伴奏的演出許可權,可改編的都是他自己原創的部分。電視台和演出方並沒有通過老舅寶石單純購買More Sun的beat,然後重新作詞作曲寫個《狡兔蹦迪》

我想問問在座的版權律師,《野狼Disco》伴奏帶,如果除了beat之外還有其他老舅寶石原創的旋律音軌,這個伴奏帶的版權屬於誰?

這裡我並沒有下結論,因為我也說過了,版權法本身我並不是專家,所以我認為這是個可以從版權角度思考的問題。

結論

我認為結合合約,不管這個合約合理不合理,就目前來看,老舅寶石只要不轉賣這個beat本身,他的使用都完全合法。

反而是抖音上一堆拿《野狼Disco》當bgm做出盈利視頻的人們,你們侵權了!

不過最後一個30%那個條款,我覺得老舅可以仔細看看,如果我們確實把歌曲登記在了某個表演權組織之下,就要把30%的發行收益支付給Ihaksi了喲。

關於獨家

最後聊聊獨家(exclusive)。我認為如果原作者沒有被利用,那麼現在買斷獨家的人,理論上沒有辦法要求所有曾經使用過這個beat的人下架歌曲。

老舅明明人超級講道理啊,他想買獨家也並沒有強制已經使用的人下架,只是希望之後沒人買而已,超級溫柔的。結果被人捷足先登陰了一把。原作者也是不知道哪根筋兒搭錯了,直接開個價賣給老舅不香嗎?非要跨國訴訟?說沒人搞事情我是不信的。

我這邊看看獨家對老舅寶石的Unlimited有啥影響先:

粉色標註無需多說,就是說

此外,還應允許被許可人為營利和商業用途的目的將在互聯網上供無限制的下載。

但是很重要的是黃色標記那一句,跟Unlimited合約中一模一樣,說的都是不可再發行或再出售此beat

如果按照 @邏格斯 的翻譯和理論,豈不是拿到獨家版權,老舅寶石依然不能將《野狼Disco》伴奏給電視台在特定情況和演出下播放?

所以我認為我的翻譯才是對的,即便拿到獨家,也不代表老舅可以當二道販子。這樣一說是不是符合常識得多?

最後看下綠色,這就很有趣了,這句話說的是,即便拿到獨家,也不可能影響以前已經購買過這個beat的人在他們的合約範圍內行使權利。只要老舅沒有侵犯他自己合約約束的權利,就沒事。即便侵犯了,那也是合約另一方,原作者狀訴,段沒有獨家那一方越俎代庖的道理。

人家白紙黑字寫了,獨家沒有權利告非獨家侵權。

Licensee can not indict copyright infringements towards leasing license holders.

使用者無權以侵權狀訴已被授權之人,也就是老舅寶石本人。Unlimited是一種lease,lease都是有時限的。時限內老舅寶石的任何合法使用,都沒有侵佔獨家那一方的權利。

然後我在 @葉子輕 的答案裡面找到瑪西瑪和作者簽署的合同了。非常有趣,合同生效日期是2019年11月15日。並且這是一份非Beatstar合同,也就是說一般按照合同的negotiation period(不會翻譯對不起大家),這種合同來來回回,至少得是11月初瑪西瑪方就聯繫作者了。這說明什麼?

這說明作者在回復寶石方郵件的時候,就已經在談這個合同了!並且完全沒有告知寶石方,不然寶石方完全可以正當競價,就不存在被人捷足先登了!

作者自己在談獨家合同的時候一定沒有想到會對老舅寶石產生這樣的影響吧?

自己明明11月14日就簽署合同了,卻到11月底才回復郵件(感嘆一下老外隨性的性格),啊很遺憾呢好像已經被買走了呢。

你11月14日簽合同了你不知道嗎?整個談判過程不是你本人參與的?簽名的不是你?寶石方几乎同時聯繫的你本人啊,你待價而沽賺寶石的錢不香?非要牽扯進訴訟?

還有,Ihaksi同學,你跟瑪西瑪簽的是獨家代理誒,人家能拿著你的beat直接再授權的那種,你告訴我是有人在網站上買的5000刀瑪西瑪跟你的合同都不是網站自帶合同了。當然也可能是瑪西瑪先官網購買後聯繫你再給了新價格。

好的我給原作者道歉,我認為他本人應該就是沒有那麼強的法律意識,瑪西瑪方給了好價錢就賣了。據說他自己也很困擾很懵逼,也不差錢,所以建議別人買unlimited就好,不用折騰買獨家。本質還是替人考慮,只是他也沒想到被人利用了吧。本人都出來闢謠了:

貼一個我跟一個小哥哥的私信,感謝他翻譯了芬蘭小哥哥的視頻和評論。

還有一種細思恐極的可能性,雖然我不想揣測。如果,我是說如果,Ihaksi在郵件中說的都是大實話。那麼有沒有可能,簽名是偽造的,或者確實是本人簽名,但是從別的渠道獲得用某種手段放到這個瑪西瑪合同中的?

當然這只是猜測,沒有任何依據,只是從邏輯上如果作者沒有在郵件中撒謊,那麼這個瑪西瑪合同就有那麼點問題。

這個合同感謝葉子輕同學截出來了,圖的來源都是她:

第一頁沒啥重要的

第二頁有寫獨家方的許可權。啥叫exclusively and exclusively啊?律師或者翻譯水平不行啊。就目前來看,只說了獨家可以在代理地區再授權第三方使用,好像沒有說之前的licensee不能繼續使用。老舅還可以繼續使用一段時間,至少不侵權,但是最終獨家還是要拿到才免得夜長夢多。

而且這個獨家只是內地港澳台地區,所謂瑪西瑪買斷了所以這個beat全球下架完全是訛傳。瑪西瑪算是這個作曲人這個beat在內地港澳台區的獨家代理。

結語

這是我第一篇沒有開啟禁止轉載的回答。如果需要轉載這個去給老舅撐腰,署名即可。如果需要,我還能幫忙翻譯整個合同中,所有有歧義的內容,畢竟對國外的法律行文還是比較清楚的。希望能還老舅一個公道,也希望如果真的有侵權行為,改正即可。

畢竟老舅寶石早在11月就想要購買獨家的態度本身,就已經證明了他並不是主觀上犯錯。那個電子郵件往來我是看得一愣一愣。估計原作者一開始根本不知道《野狼Disco》火了,以為是哪個人傻錢多的土豪過來買斷版權呢。


先說結論:不是抄襲,是否侵權還沒有定論。

就在這兩天,一個消息引發全網轟動。

2019年最火歌曲《野狼Disco》被人狀告侵權。

《野狼Disco》伴奏原作者,芬蘭音樂製作人Ihaks發出原曲《More Sun》Beat製作工程文件,正式聲明版權。

(請點擊觀看)

同時,版權方公司通過律師正式向老舅寶石所在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公司發送了律師函狀告侵權,其中包括寶石做過廣告歌的某國內最大手機廠商。

而版權方律師也通報了發律師函後,這幾家公司的反應情況。

可見老舅寶石的團隊未做回應。

根據版權方律師發布的消息,在99美金的授權合同中,禁止所有的營利性質表演行為。

「Additionally licensee shall be permitted to distribute Unlimited free internet downloads or streams for non-profit and non- commercial use」

同時,版權方律師也公布了事件的時間線。

可見這首Beat創作於2018年初,而寶石在2019年四月開始使用,創作了《野狼Disco》,直到如今這首歌爆火。

此事一出,立馬點燃了網路。

經過各大營銷號的傳播,消息瘋狂發酵已然失控。

一時之間,大量「《野狼Disco》抄襲」的觀點充斥網上,鋪天蓋地。

而老舅寶石方面很快做出了反應,表示在此前曾遭遇敲詐勒索。

「聯繫我們要500萬敲詐」

直到今晚,老舅寶石終於直播回應了此事。

表示「沒有抄襲,沒有侵權「

(請點擊觀看)

在直播中,寶石出示了所有的音軌、購買記錄,以及與作者的對話記錄,表示購買的無限制使用版本版權包括了商業演出。

「公道自在人心」

在購買網站上我們也可以看到,這個99元無限制使用版本的Beat可以用於商業演出。

有讀者要問了,之前版權方律師不是發了授權合同,「禁止所有的營利性質表演行為」嗎?

這正是此事的蛋疼之處。

根據寶石購買Beat的網站平台顯示,這個Beat可以用作商業演出。但根據Beat原作者的授權合同,這個Beat卻是「禁止商用」的。

也就是說,《野狼Disco》這個Beat能否商用,雙方還是各執一詞的。儘管老舅寶石在每次歌曲出現時都註明了原作者Ihaks,而這或許將成為雙方下一步爭執的焦點。

但老舅寶石在直播中也透露,在《野狼Disco》流行以後,他試圖買到獨家使用權,但作者沒有同意,但之後一個台灣人聲稱買到了Beat的獨家版權並要求分成。(也就是剛才說的疑似敲詐勒索的人)

而老舅公司也發出了雙方的聊天記錄。

我們可以看到,這位陳姓男子很剛,說話幾乎帶有威脅性質了。

「寧為玉碎不為瓦全,雙方雙贏的選擇,望你三思」

但由於對方遲遲不能拿出證明文件,如我們所料,老舅寶石並沒有向他低頭。

而事件中,其他國內Rapper也紛紛力挺寶石。

丁飛表示老舅不屬於抄襲,但建議音樂人應趁早解決Beat版權問題。

而未來星則硬鋼瘋狂搞事的網友們。

「這群門票一張不買聽歌一分錢都不給的宰種哪來的b臉在這當聖母了」

楊和蘇則站在一個行業的角度解讀此事。

「沒有任何一個人,應該為一個現象買單」

隆歷奇用典故徹底粉碎了「老舅抄襲」的謊言。

而Mai則藉此機會給出建議:

建立更完善的版權體系,提高版權意識,這個世界的「版權獵人」就會消失。

馬俊卻對此事憂心忡忡:

「最好奇的是這事情背後的人到底是什麼背景,買大號充熱搜出招陰損 這一口想要吃成胖子的野心讓人不寒而慄」

整件事看下來,大家不難發現老舅寶石絕不屬於「抄襲」,但他的問題在於遲遲不能解決伴奏的問題,導致對方有了可乘之機,這也為廣大Rapper了提了個醒。

就像丁飛說的那樣,請早早搞定版權收益,說不定你的哪首歌明天突然火了呢?

在直播最後,老舅說「讓子彈飛一會兒」,想必還有會事情發生,那麼「侵權」與否也將水落石出。

究竟事件會如何進展,讓我們拭目以待。

————分割線————

2月8日更新:

老舅寶石的「《野狼Disco》侵權事件」又有了新的進展。

這兩天,Beat原作者、芬蘭音樂製作人Ihaksi再次發聲。

這一次,Ihaksi在這首Beat的油管鏈接下,正式做出了一份正式聲明。

他表示老舅購買的無限制租賃Beat允許在所有流媒體平台上進行上傳和盈利(比如油管),但不可再沒有單獨許可的情況在電視、電影或遊戲上使用。

同時,Ihaksi透露並不清楚中國發生的情況,但擔心各方為了利益而曲解和操縱事實。

「我不會對任何人採取行動」

而在之後對於網友評論的回復中,Ihaksi也承認出售Beat的網站「快速預覽」界面並沒有完整顯示許可證的真正內容——關於是否允許電視表演的部分。但他也認為,完整合同在訂購前是可以閱讀的。

而老舅之前放出的網站購買界面顯示,這個Beat可以用作商業演出。

在另一條評論回復中,Ihaksi解釋了為何沒有把Beat賣給老舅。

他表示,老舅方面沒有自我介紹並給出報價,導致他將不認為老舅方面有錢一次付清5000美元的獨家買斷費用,而是建議他無限期租約。(他補充同類其他Beat獨家買斷價格為600美元,而這支Beat售價5000美元)最終導致這支Beat被賣給了別人。

但儘管Beat已經售出,但Ihaksi確定老舅可以在符合許可的情況下繼續使用Beat。

「只要遵守租賃許可,授權依然有效」

不過,Ihaksi還是對老舅公司沒有認真和他溝通Beat事宜表示了疑惑。他有這樣的印象,看來完全來自最初老舅朋友給他發的那封郵件。

但Ihaksi也表示「我真誠地相信沒有人去有意侵權」

而下一段回復就很關鍵了。

Ihaksi錄製的視頻是購買Beat的公司要求他錄製的,導致人們普遍認為他也參與了法律訴訟。

但他錄製視頻只是為了證明Beat是自己的原創作品。

是的,在之前我們看到的視頻中,Ihaksi也只是證明了自己是Beat的原創者。視頻並沒有提出其他訴求。

之後,Ihaksi再一次確定老舅可以在符合許可的情況下繼續使用Beat,甚至願為寶石提供無限制租約的證明。

同時,他也再次說明拍攝視頻是被Beat購買方瑪西瑪公司利用了。

而對於老舅,Ihaksi表示相信老舅,希望大家互相理解和溝通。

Ihaksi甚至希望大家把案子拋到腦後,與老舅一起合作一首歌。

根據Ihaksi的言論,我們可以得到幾個結論。

1、Beat原作者Ihaksi不會介入官司,糾紛將在老舅和購買Beat的瑪西瑪公司(也就是台灣人老陳)雙方之間展開。

2、儘管Beat被瑪西瑪公司買斷,但老舅可以在符合許可的情況下繼續使用Beat。

3、Ihaksi之前拍攝的視頻是被Beat購買方利用了,他對老舅無惡意,甚至願意之後合作歌曲。

而關於協議中關於「電視表演」的爭議,隨著之後官司的進展,可能還需要電視節目方面來出面解決了。

以上這些足以再次證明了「《野狼Disco》抄襲」一說的荒謬。

儘管之前說過多次,最後,還是再科普一下作曲與編曲的區別,編曲是一首歌的Beat即伴奏,也就是《野狼Disco》老舅註明的「Ihaksi」;而作曲,在《野狼Disco》中則是老舅的粵語HOOK以及說唱Flow,即他的個人創作部分。

這件事到今天已經不斷發酵,儘管謎團不斷被揭開,儘管Beat原作者再次澄清,但可以確定,Beat購買方瑪西瑪公司一定不會善罷甘休。

但《野狼Disco》的結局,關乎的不只是老舅一個。

-END-

原文來自「嘻笑堂」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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