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從這些法律條文可以看出來,緩刑的適用並不侷限罪名,而是考量最終確定的刑期及其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等,同時,刑法中不得判處緩刑的條件是累犯和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至於是什麼罪,不限。

所以,開設賭場罪也有可能被判處緩刑,只要其最終刑期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同時非累犯。

ps:答主就是一名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接觸過不少的因開始賭場罪被判處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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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中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 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 刑。


正常來說比較難,因為案件性質比較惡劣,涉及金額較大

非正常來講,有錢能使鬼推磨,花錢打點關係,也沒有那麼難


其他問題各位同行寫了挺多的,本身開設賭場並不絕對是重罪,但目前需要考慮一個涉黑涉惡的因素,如果是的話,緩刑概率基本為零,建議找專業律師閱卷後解答。


首先,瞭解大概案情。其次,進一步閱卷分析。最後,才能考慮從法律層面是否符合條件。建議犯罪嫌疑人親屬當面與律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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