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A和男方B在2004結婚(已領結婚證),女方A婚前有精神病史,婚內一直未愈,婚後育有一女,女方A(假如在犯病期)在男方B脅迫下於2019年協議離婚(已領離婚證),2020年男方B又和女方C再婚(已領結婚證),並且又生育一子。

現在女方A家屬起訴民政局離婚無效,我想知道法院會判定女方A和男方B離婚無效嗎?如果判無效,男方B和女方C的結婚證怎麼處理?


你好,在現階段我們國家是不會存在有兩個結婚證都有效的情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在我們國家實行一夫一妻制度。如果同一個人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領證結婚。那麼第二個及以後的結婚行為是無效的,換句話說除第一個結婚證外,其他結婚證都是無效的。同時構成重婚罪,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謝邀。

肯定不會產生兩本結婚證都有效的情況。《婚姻法》明確,重婚的婚姻無效。

你描述的情況在實踐中一般不會出現。

協議離婚已經辦理登記的,雙方的夫妻身份關係就解除了,這個不能撤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所規定的受欺詐、脅迫可以撤銷離婚協議,只是針對財產約定部分,不包括身份關係。

實踐中,也有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的訴訟,但是這個屬於行政訴訟,是要起訴婚姻登記機關的。沒有嚴重的程序性錯誤,一般不會成功。

所以A家屬起訴B要求認定離婚無效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謝邀!當事人肯定 沒有請律師吧,如果請律師怎麼會認定婚姻關係無效或撤銷呢?在我看來,這個案件應就離婚問題,要求男方承擔對前妻扶養責任/對前面一個孩子的撫養責任。


不可能兩本都有效的 已離婚才能領結婚證啊 不然也不可能領到結婚證的 所以A起訴應該是不可能有用的


前一個結婚證上已經蓋上作廢的章了


不會,後一個結婚證肯定有效,所以,前頭再怎麼折騰,也不會恢復婚姻關係


1.會不會兩個結婚證都有效?

不可能,因為重婚是被禁止的。

2.能否通過【民事訴訟】確認婚姻有效或無效?

沒有明確規定,有爭議,有成功的案例。

3.能否像題目所說,通過【行政訴訟】確認婚姻有效或無效?

不能。民政局沒有在這種情況下撤銷登記的權力。


如果和答主陳述的一致,那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該離婚行政行為應予撤銷。

至於後面的婚姻登記行為,則為無效行政行為。


問題是有精神病史是不能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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