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父母起訴我,說如果我抓牢一點,小孩就不會摔死了,讓我負責,賠償他們。法律上我需要負責嗎?如果我不需要賠償,其父母轉而問我要補償,說小孩人死都死了,讓我補償他們5萬元。我不想補償,可以嗎?

其父母最後沒有真的去告我。一開始情緒太激動說要去告我。現在沒事了。


不需要。應法律解決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需要,這叫見義勇為失敗


如果真如題主你所講,這事可以上新聞了,建議你找媒體,絕對頭條了。

  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

雖然上一條能直接解決問題,但該條的規定是

因……行為造成……損害

那麼會導致間接承認了是自己失手導致了損害。

這是讓人無法容忍的,因為就題主描述來說,自己並無責任。

如果是我自己,我肯定還是用侵權責任法來保護自己,證明損害結果並不是我失手造成的

如果法院認定 你失手 與 孩子死亡有因果關係,而且你有過錯

那麼用184條為自己免責。

如果法院偷懶直接用184條判,要是我,我肯定不答應……

沒錯,我就是這麼較真!


放心吧,沒事,你沒侵權行為,沒有救小孩義務。在法律上,與小孩的死無關
如果所說是事實,法院應該會非常謹慎對待這個案子。判你有責任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這是如果是真的,社會影響應該比較大的。彭宇案讓老人摔倒沒人敢扶,後來各種方法鼓勵幫助他人,現在依然有不敢扶的。

首先明確賠償和補償的概念, 簡單說:有過錯造成損害要向對方賠償,沒有過錯付錢給對方叫補償。因為補償是沒有過錯情況下進行的,所以補償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或者自願的。

如果小孩自身以及他的墜落事件都和你完全沒有關係的話,你接小孩這一行為屬於"無因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他家長的說法是混賬邏輯,法

律上完全站不住腳,因為你根本沒有接住他的義務,你失手讓他掉下去也就不是過錯,賠償無從談起。

即使認定你有過錯,你也不需要賠償,因為《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至於補償,因為不存在法定的需要補償的事由,所以不需要補償。

順便說一句,《民法總則》第121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如果你把人救下來了,但你因此受到損失(比如受傷),你可以要求他補償的。

不該,只不過是你給了父母一點生的希望,他們心情起伏了,一下子對這件事還沒找到出氣孔


您好,如果您說的屬實,您沒有任何責任,也不需要賠償,相反,如果因為您的救助行為給您造成了損失,您可以向他們主張相關費用。
反告他們!告他們對你的名譽進行損害!賠償五萬!然後不管拿到拿不到錢,再加你的一塊錢(必須是你的!)給他們!算份子錢也好算安慰自己也好!畢竟人死為大!這樣的人就應該吃這個!
是幾樓摔下來的?如果你不接,小孩必然會死的話,和你是沒有因果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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