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移民有幾種方式?
我來介紹一下最近很多人問的斯洛伐克,問題主要集中在商業自僱形式的具體操作以及3.8萬歐全家的費用是否屬實,在這裡統一解答。
一、移民任何一個國家,首先了解其法案依據。
外國人在斯洛伐克的居留
外國人:根據有效的法律,外國人被理解為每一個非斯洛伐克公民的
人。第三國公民是指非斯洛伐克公民也非歐洲聯盟(歐盟)公
民的人,其中也包括無國籍者。第三國公民的入境以及在斯洛伐克的居留
在以下情況下第三國公民可以在斯洛伐克境內停留:
- 擁有有效的申根簽證或國別簽證或享受免簽待遇;
- 擁有其他歐盟國家頒發的有效的居留;
- 擁有臨時居留;
- 擁有永久居留;
- 擁有默許居留。
斯洛伐克為申根區的一部分,在申根區內允許人員、貨物、服務和資金自由流動。如果您可以免簽進入斯洛伐克、已獲得申根簽證或有斯洛伐克的臨時或永久居留,則可以在免於邊防和海關檢查的情況下跨越申根區內部各成員國間的國界。這也意味著,您可以通過申根區的其他國家進入斯洛伐克而不須辦理過境簽證。
任何形式停留,都要報備
不論您是享受斯洛伐克免簽待遇的還是須簽證進入斯洛伐克的第三國公民,您都有義務在入境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外事警察局報告停留的起始、地點和預計停留期限。如果您住在旅館或其他住宿設施,則由提供住宿方申報。
斯洛伐克為第三國公民頒發申根簽證或國別簽證。
申根簽證
申根簽證使您有權進入申根區內所有成員國的領土。如為有領土限制的申根簽證,則簽證貼紙上會註明簽證的有效區域。可簽發單次或多次入境簽證,在任一180天的期限內簽證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90天。如果根據您的訪問期限和目的而言,斯洛伐克為您訪問的主要地區,可向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遞交申根簽證申請。申根簽證申請由本人親自向您的原籍國或您居留許可所在國的斯洛伐克外交代表機構遞交。如該國沒有斯洛伐克的外交代表機構,您也可以向與斯洛伐克有相互代辦簽證程序協議的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遞交。申請須以斯洛伐克文填到專用表格、有簽字並由本人親自遞交。與申請表一同遞交的還有:
- 1. 有效旅行證件(其有效期應比預計的簽證期限多3個月以上);
- 2. 一張彩色照片(3x3.5釐米);
- 3. 證明旅行目的的文件(例如:邀請函、旅行社的憑單或外
- 事警察科公證後的邀請函);
- 4. 往返票;
- 5. 住宿的證明文件;
- 6. 保障居留費用的資金證明文件(例如:能證明最近6至12個
- 月內定期收入的銀行對賬單);
- 7. 醫療保險的證明文件——覆蓋整個居留期限並在申根全區
- 都有效的國際旅行保險;
- 8. 60歐元的行政收費(在某些情況下可免除行政收費)。
國別簽證
如果您已有斯洛伐克批准的某一類型的居留但還需要簽證才能進入申根區,在此情況下您可以申請國別簽證。國別簽證簽發的條件與申根簽證類似。可向斯洛伐克派駐您原籍國或您居留許可所在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遞交國別簽證申請。
外交代表機構可要求對您面試,這一面試您必須到場。申請須以斯洛伐克文填到專用表格、有簽字並由本人親自遞交。與申請表一同遞交的還有:
1. 有效護照(其有效期應比預計的簽證期限多3個月以上);
2. 一張彩色照片(3x3.5釐米),
3. ,證明旅行目的的文件(例如:外事警察科的居留批准通知),
4. 醫療保險證明;
5. 9.50歐元的行政收費。
外交代表機構還可要求其他文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對您的國別簽證申請做出決定。
臨時居留
如果您想在斯洛伐克居住90天以上,您可以申請臨時居留。居留的批准總是基於某一具體目的,僅在極個別情況下您也可以從事居留目的之外的活動。居留可基於以下目的獲得:
- 經商;
- 工作;
- 學習;
- 特殊活動(藝術、運動、教學、志願、進修和治療等);
- 研究開發;
- 家庭團聚;
- 武裝部隊的非軍籍人員執行公務;
- 《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地位得到承認的人;
- 歐盟其他成員國的長期居留得到承認的人。
臨時居留的申請
臨時居留的申請可向斯洛伐克派駐您原籍國或您居留所在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遞交。外交代表機構對您進行面試,以便初步評估您的申請。如果您在斯洛伐克的停留是合法的,您也可向您居留地所屬的外事警察科遞交申請,但其中不包括因無法離境並無拘留理由的默許居留持有者以及避難申請者。申請須以斯洛伐克文填到專用表格、有簽字並由本人親自遞交。與申請表一同遞交的還有:
- 1. 有效護照;
- 2. 兩張彩色照片(3 x 3.5釐米);
- 3. 證明居留目的的文件,例如:
- 公證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 工作的書面保證以及公證後的最高學歷;
- 公證後的工作許可複印件;
- 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 公證後結婚證複印件;
- 《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證書等;
- 4. 您原籍國開具的和您在最近3年間連續6個月內停留過90天
- 以上的國家開具的無犯罪證明(在變更居留類型或目的
- 時,如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有長期居留、或武裝部隊的非軍
- 籍人員執行公務、中學生或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旅居
- 海外的斯洛伐克人》地位得到承認的人如在得到證書後的
- 60天內遞交臨時居留申請,在以上情況下無須遞交無罪證
- 明);
- 5. 您在斯洛伐克的為期至少6個月的住房證明文件或如您申
- 請不超過6個月的居留,則須有覆蓋居留全期的住房證明文
- 件(基於學習和特殊活動申請居留的人中,大學生、從事
- 教育或研究活動、進行研發的人除外,其他歐盟成員國的
- 長期居留得到承認的人和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也無需遞
- 交),例如:
- 產權證或產權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
- 公證後的租賃合同和產權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
- 公證員公證後的不動產所有人向您提供住宿的鄭重聲明
- 以及產權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
- y住宿設施(旅館、宿舍)的關於提供住宿的證明;
- 6. 金額相當於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的保障居留期間生活費用的
- 資金證明,如居留超過一年,則為最低生活水平的12倍,
- 未成年人資金證明的金額減半(《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
- 人》和武裝部隊的非軍籍人員執行公務的除外) ,例如:
- 銀行賬戶餘額證明、僱傭單位出具的已議定的工資證明
- 等;
- 7. 經營活動的資金保障證明(僅針對以經商為由的臨時居
- 留),以公司賬戶的餘額證明,個體經營者的底限為最低
- 生活標準的20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最低生活標準的100
- 倍;
- 8. 如果您向斯洛伐克的外事警察科遞交申請的話,則以稅票
- 形式繳納行政收費(根據居留目的的不同,金額在33至232歐元之間),如您向斯洛伐克的外交代表機構遞交申請的
- 話,則以現金或轉賬的形式支付(根據居留種類的不同,
- 金額在35至240歐元之間)。
- 在遞交申請時文件不得超過90天。所有外國出具的文件都必須
- 經過官方公證(以加簽或雙認證方式)並由法定翻譯譯成斯洛
- 伐克文。
- 收到材料完整的申請後,官方於90天內對此做出決定(在學
- 習、特殊活動、研發、《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以及某些為
- 外國投資者工作的情況下,30天內做出決定)。
獲得臨時居留後,您必須:
- 自批准之日起180天內前往斯洛伐克;
- 進入斯洛伐克後3個工作日內向外事警察科通報居留開始;
- 收到居留憑證後於3天內與簽訂醫療保險的投保合同;
- 收到居留憑證後於30天內向外事警察科遞交斯洛伐克的醫療保險證明(工作、學習以及武裝部隊的非軍籍人員執行公務的除外);
- 收到居留憑證後於30天內向外事警察科遞交醫生開具的關於您不攜帶危害公共健康的傳染病的證明,該證明的有效期為30天(變更居留類型或目的、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
- 人、有其他歐盟成員國長期居留的人或武裝部隊的非軍籍人員執行公務的人除外);
- 以經商為由的臨時居留,須在收到居留憑證後於60天內向外事警察科遞交商業登記冊內的摘錄(如有要求)。
臨時居留的延期
臨時居留可反覆延期。臨時居留可延期限的上限與您申請居留所依據的目的有關(最長為3年或5年)。如果您想申請延長臨時居留的期限,則必須最晚於其有效期的最後一日由本人親自向相關外事警察科遞交申請。條件是,您獲得居留所依據的目的持續不變。您在斯洛伐克的居留被看作是合法的直至官方對您臨時居留的延期申請做出決定。
與申請一同遞交的還有:
- 1. 有效護照;
- 2. 一張彩色照片(3 x 3.5釐米);
- 3. 證明居留目的的文件;
- 4. 住房證明文件(以上大學、研發為目的的、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以及斯洛伐克外國重大投資者的代表或為其工作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除外);
- 5. 醫療保險的證明文件(工作、學習的和某些情況下歐盟長期居留得到認可的除外);
- 6. 金額相當於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的保障居留期間生活費用的資金證明,最高為最低生活標準的12倍(《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個體經商者和武裝部隊的非軍籍人員執行公務的除外);
- 7. 行政收費。
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使您有權在其有效期間在斯洛伐克居住、去國外旅行並返回、工作、經商、學習或在斯洛伐克從事其他活動。永久居留使您在大部分生活領域享有與斯洛伐克公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永久居留有三種類型:
- 五年的永久居留;
- 無限期的永久居留和
- 長期居留。
五年永久居留的申請
五年永久居留的申請可向您在斯洛伐克居留地址所屬的外事警察科或派駐您原籍國或您居留所在國的斯洛伐克外交代表機構遞交。因無法離境且無拘留理由的默許居留持有者以及避難申請者不能在斯洛伐克境內遞交申請。外交代表機構對您進行面試,以便初步評估您的申請。申請須以斯洛伐克文填到專用表格、有簽字並由本人親自遞交。與申請表一同遞交的還有:
1. 有效護照;
2. 兩張彩色照片(3 x 3.5釐米);
3. 證明申請理由的文件,例如:斯洛伐克開具的結婚證和配偶的斯洛伐克永久居留證明(即有效的身份證);
4. 您原籍國開具的和您在最近3年間連續6個月內停留過90天以上的國家開具的無犯罪證明(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變更居留類型時除外,如果您遞交前次居留申請時已遞交了無犯罪證明);
5. 金額相當於最低生活標準12倍的保障在斯洛伐克居留期間生活費用的資金證明,可通過您銀行賬戶的餘額或公證後的您配偶將為您居留期間提供經濟與物質保障的鄭重聲明及其銀行賬戶餘額來證明;
6. 您在斯洛伐克的住房證明文件,例如:
產權證或產權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
公證後的租賃合同和產權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
不動產所有人向您提供住宿的鄭重聲明和產權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
7. 如向斯洛伐克的外事警察科遞交申請,則需支付金額為165.5歐元的稅票形式的行政收費,如您向斯洛伐克的外交代表機構遞交申請的話,則以現金/轉賬的形式支付(斯洛伐克公民的配偶、及其需贍養的直系親屬和未滿18歲的兒童免於收費)170歐元。
遞交申請時文件不能超過90天。所有外國出具的文件必須經過官方公證(以加簽或雙認證方式)並由法定翻譯譯成斯洛伐克文。收到材料完整的申請後,官方於90天內對此做出決定。頒發居留憑證(即身份證)的行政收費為4.5歐元。
文件真實性的公證
如果您向斯洛伐克機關遞交外國出具的文件,則首先必須公證其真實性。公證真實性用於證明,該文件是由授權機構或個人出具或公證的。文件真實性的公證可以有兩種形式:
1. 加簽:一種較簡單的公證形式。用於公證《取消外國文件認證要求的公約》(即《海牙公約》)協議國出具的文件。您可以在http://www.hcch.net海牙會議網站上核實該國是否為《海牙公約》的協議國。一般由被公證文件的出具國的相關負責機構對該文件進行加簽(常為外交部或司法部等)。海牙會議網站上公佈了各國的相關負責機構。
2. 雙認證:一種較複雜的公證形式。用於公證非《海牙公約》協議國所出具的文件。一般必須由文件出具國的相關負責機構對其進行公證(例如:外交部或司法部)。然後再由斯洛伐克的外交代表機構對其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