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朋友覺得如題目操作對女性而言不公平,因為女性需要額外付出生育價值,付出婚後對事業的傷害成本等等,而且離婚對女性傷害更大,離婚後更不易嫁人,她們更需要房子的保障,所以女性應該少出錢或者不出錢對半分加名(視房子總價而定)

大家覺得有道理嗎?

補充:按她的思路,存在一個可以兌換為錢的婚姻價值量,男女雙方中天然提供價值高的一方少出錢出力,以達成平衡。那麼女性真的提供的婚姻價值更高嗎?平均而言每段婚姻多多少錢?(假設婚姻是50年)


又是個屌絲男女內卷帶節奏引流的問題。

這是虧不虧的問題麼?這是你們買得了買不了的現實問題啊!

單獨買不虧,可問這問題的,你們和你家庭有能力買麼?哪怕給你們出個首付?

找個全款買房的也不虧,可問題是,能問出這問題的,大概率憑藉你們的顏值家庭才學,找不到!

相信我,一起買房對你們是最優選好麼!這問題下各位都說出花來了,怎麼就無視了大夥都是平凡人屌絲男女,活著就夠艱難了,不尋思共同努力改善生活,成天糾結虧不虧的在這內卷?哪怕全天下都承認你們虧,你們就能找到全款買房加你名的?現實是找個能獨自首付的都費勁,你們但凡能找到,何苦跟你們的苦逼另一半在那較勁?


要談錢,現行法律下,男方先出錢,實際能得到啥保障?女方能保證自己所謂的生育付出嗎?又憑啥保證?女方如果先拿了錢和房子但悔婚或婚後不願意生孩子甚至出軌,有啥令人滿意的法律手段制裁她嗎?還不是隻能離婚(撐死賠點小錢)?

畢竟為啥會出新婚姻法,大家心裡都沒點B數嗎?

要談感情,更簡單,既然女方琢磨的全都是自己一方的利益,那男方也同樣多考慮下自己的保障應該也沒啥問題吧?你總不能要求一個你不愛的人無條件愛你吧?

你看,從道理上其實講不通的。

而實際婚姻操作其實玩的是博弈,比較極端的,下有屌絲男娶女神傾家蕩產,上有鳳凰女攀豪門未婚先育。

所以,其實誰都不能說,婚姻中,男的就應該如何如何,女的就就應該如何如何,這需要自己以自身的籌碼去博弈。

最終結果還是看各自籌碼和議價能力,無論男女。

至於虧不虧,人各自知。


感覺現在知乎上好多這種問題,大家都想著怎麼讓自身利益最大化,怕配偶佔便宜

曾經本科時,外教給我們上過一堂課。課上老師偶然說道,她和老公剛結婚的時候一直在想家庭責任應該如何分配,40%vs60%?50%vs50%?怎麼更合理呢?

這個問題困擾她好久,直到結婚20年之後,纔有了答案:那就是100%vs100%。不必分比例,每個人都盡己所能,在感情中和婚姻中付出自己所有的所有,就夠了

這是讓我印象最深的一堂課。我想,如果一個男生,我認可他的人品能力相貌家庭,那麼我願意付出所有,和他組建家庭

觀察身邊幸福的家庭,爸爸和媽媽,大姨和姨夫,表姐和姐夫等等,全都是力往一處使,努力建設家庭。相反,離婚家庭往往吹毛求疵斤斤計較,精力全用在內耗上了

後來找男朋友的時候,我也是這麼做的。我會盡己所能付出,有的男生以為我好欺負,得到了很多還想要更多;有的男生把這當作理所應當,只知道享受我的好,慢慢對我頤指氣使

而現在的男朋友,是個和我想法一樣的boy。他不會因為對方的好心安理得,而是想辦法去回饋和給予愛。我們很幸福,沒有人計較虧不虧。這樣纔是值得共度一生的人吧

我們的情況是,男票家裡已準備婚房,但比較遠,到時租出去。我爸媽出錢,再買一套離我們近的

從男票的角度,房子不寫他名,我將來還房貸,他的錢養家,是不是他虧啦?從我的角度,空有婚房卻太遠,還得我爸媽操心,是不是我虧啦?

所以你看,每人都想利益最優的話,註定談不攏。但是有了愛和信任,事情就好辦了。那些小算盤請對外來用,不要算計自己愛的人呀。


在重慶(主城)和成都,丈夫補償妻子生育成本的方式,是承擔大部分家務,包括做飯工作。除餵奶以外的育兒工作,丈夫也盡量承擔。妻子懷孕、生育期間,丈夫更是悉心照料

有了這些,女方承擔一半的金錢付出,根本不成問題。

在重慶(主城)和成都,一般有這麼幾種模式:

1.男方出全款房+女方出全款房(很常見)。誰出婚房,取決於誰的房子更好。女方的房子更好,用來當婚房,也很常見。

2.男方出房子的首付+女方出價值相當的裝修、車(以前很常見,現在較少)。

3.女方出房子的首付+男方出價值相當的裝修、車(較少)。

4.雙方各出一半首付買房(很常見)。

5.經濟條件好的一方多出一些錢買房(可以是男方,可以是女方,都很常見,多見於自由戀愛)。

個人覺得,這比男方直接用錢補償生育成本、婚後當甩手掌櫃好多了。


我從法律上分析一下這個問題: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出資購買了房產,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假設離婚了會怎麼處理?沒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具體分配時會適當照顧女性。接下來,我們來探討公平與否?如果男女雙方一輩子相濡以沫的話,就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夫妻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係。只有當男女雙方感情破裂,面臨離婚時,才會產生公平與否的問題,因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係被打破了。

最近遇到一件很「殘酷」的離婚案子:女方是家庭主婦,負責貌美如花,男方是企業老闆,負責賺錢養家,且收入頗豐。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婚姻家庭模式。

這種婚姻家庭模式好不好?剛開始一切安好。女方把家庭照顧得井井有條,孩子在母親的陪伴下健康成長。由於家庭幸福和睦,男方可以從家務勞動中抽身出來,專心地忙事業。在分工合作中,雙方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這是該婚姻家庭模式的好處所在。

但是,隨著男方的事業越來越成功,兩個人的感情出現了危機。危機來源於第三者插足,很俗套的劇情。女方得知此事後,長年累月建立起來的堅實的感情基礎瞬間崩塌了。在經歷過漫長的爭吵之後,女方找到我們。她提出一個很合理但又十分荒謬的要求:我希望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平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要求,乍一聽很合理。但也十分荒謬,因為她根本不知道大部分夫妻共同和財產存放在哪裡,唯一知道的是,男方的收入很高。按照男方的收入情況判斷,雙方名下不應該只有一套房產,男方的公司股權份額也很少,我們推斷他通過股權代持的方式隱藏這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問我們有沒有什麼好辦法,我們無奈地回答:再找找看吧,我們也無能為力。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婚姻家庭模式中,女性的價值是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保護的,這主要基於兩大制度安排:

(一)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在沒有進行書面約定財產制度的前提下,只要是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不考慮雙方的收入差距,哪怕一方是家庭主婦,沒有任何收入來源,男方所獲得的收入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實際上承認了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女性的價值,從《婚姻法》的角度看,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女性的價值和主要負責工作勞動的男性的價值是同等重要的。這個制度有沒有道理?非常有道理,我們可以通過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來解釋這個問題。

當男女雙方還未締結婚姻關係之前,男女雙方都需要為各自的家務勞動付出時間和精力。一旦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男方把自己的家務勞動轉交給女方,男方得以從家務勞動中抽身,從而可以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工作中,以獲得更多的收入。實際上,男方的收入是在對女性持續地剝削過程中獲得的。所以《婚姻法》規定,男方所獲得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纔可以一定程度維護女方的利益。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制度。《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於男性剝削女性之後獲得更多的收入,因此該收入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僅僅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女方的利益,因為女方喪失的遠不止因家務勞動付出的時間和精力,還有生兒育女產生的身體上的痛苦、重新就業時增加的機會成本等等。後者的損失,在婚姻關係和睦美滿時,並不會凸顯出現,雖然男方持續剝削女性的價值,但同時也有源源不斷的收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旦雙方感情破裂,後者的損失就會凸顯出來,因為女方需要重新就業,由於生兒育女,自身的競爭力嚴重下降,為了能夠克服諸多困難,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和精力。所以《婚姻法》作出了這樣的安排:男方在剝削女性中受益,所以離婚時,在具體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簡單機械地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而是要適當地照顧女性。

制度的規定得很完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困難重重。困難在於離婚時,如果沒有財產線索是無法分割對方財產的。我們經常用分蛋糕的例子解釋這個原理,分蛋糕的前提是面前放著一塊蛋糕。如果對方偷偷把蛋糕藏起來了,拿什麼分呢?只能咬牙切齒地看著對方,束手無策。

面臨離婚分割財產時,一定要在攤牌之前蒐集到更多的財產線索。但話說回來,這也僅僅是事後補救措施,效果不見得有多好。因為雙方感情破裂是事實,對方難免會有所提防。最好的辦法是在美滿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掌握夫妻共同財產的線索。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就提及過當前主要的財產載體,主要包括9大類:(1)房產;(2)車輛;(3)銀行存款;(4)支付寶;(5)微信錢包;(6)保險單;(7)理財產品;(8)公司股權;(9)上市公司股票。有了這些財產線索,主動權纔能夠掌握在自己手裡。並不是說要對方凈身出戶,只是拿到自己應得的那部分。

沒有一個婚姻中的男女不嚮往白頭偕老,但漫長的婚姻生活裏,總有那麼多出其不意,導致婚姻的無疾而終,所以纔不得不長個心眼。

相關文章:潘均律師:【婚姻法最前沿】婚內出軌問題的解決路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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