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已有了專利,為什麼後來者要繞開前者的技術?我並沒有偷你的技術,我相當於二次發明,也是我研究成果。你的思路,我不知道的情況下,也不能使用,這是為什麼?


任何一項制度都不可能面面俱到,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兼顧效率和公平,規定的先申請制,不管誰先發明,發明之前是否已經知曉該創新已經有人做出來。

在他人創新a基礎上的改進,改進部分b的專利權是屬於自己的,可以要求他人不得實施b,但同樣的,他人的在先創新a獲得專利權以後,也有權利要求這部分創新a別人不得實施。由於在後專利的完整技術方案必須包括ab ,就導致在後專利想實施時,會侵犯a的專利權,為了不侵權,只能繞開a了,採用其他替代方案。


1,因為,專利權人是拿技術公開換取國家授權其在一定時間內壟斷使用該技術。技術公開意味著所有人都知道這個技術(是全世界都知道)。你不知道沒關係,你無法證明你不知道。就像國家頒布了勞動法,企業辯稱自己不知道有勞動法這回事,所以企業才繼續虐待員工,能行嗎?行不通的。,

2,如果有證據表明你的技術確實是自主研發出來的,並且是早於前置專利的申請日之前研發出來的。那麼,你可以繼續使用你的技術或根據你的技術製作出來的產品,但仍然不能銷售給他人。因為,你無法證明你不是看別人已經公開的技術仿造出來的。當然,如果確實早於前置專利的申請日就研發出來,你可以通過專利宣告無效程序,無效掉前置專利。,

3,仿造也侵權。這點是工業產權與文化產權最大的區別。著作權(版權)的保護範圍是無法超過「相同」的範圍,不能阻止模仿。工業產權(商標、專利)的保護範圍擴大至「相似」的範圍。

順便說一句,網上許多傳某某人抄襲作品之類的,除非是一摸一樣複製使用,大多數是在「模仿」(也就是相似)的範圍,原作者即便起訴侵權,也是難以獲得法律的支持。


因為專利權本身就是為了阻止這種「仿製」、促成技術公開的交易。

過去,人們通過「保密」的方法確保自己研發出來的技術能給自己帶來充分的回報。顯而易見,這種方法會妨礙其他人在某一新技術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研發和改進,因此在總體上拖慢了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速度。同時,技術的發明人為了獲取更高的回報往往需要在技術保密上投入高昂的成本,這也會限制他們投入更多的資源在下一階段的研發和產品的生產銷售當中,甚至引起圍繞技術祕密的各種商業糾紛(商業間諜這種東西,當故事聽覺得好玩,發生在你的日常工作中你就知道有多影響工作效率和情緒了……),並因此導致社會總收益下降。

為此,政府和發明人們找到了專利權這個折衷的辦法——發明人在第一時間公開新技術,換取在一個時間段內受政府強制力保護的使用該技術獲利的特許權。任何人都可以在這個時間段之後利用發明人公開的資料方便地生產仿製品、參與市場競爭,任何人都可以在發明人公開的資料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研發和創新,最快地研發出更好的產品(雖然有可能需要等很多年才能賣……)。

為了保護這個交易、提高社會總收益,大家同意假定技術資料一經公開所有人都「理應可以」知道,即自專利公開起,所有使用相同技術方法的產品「理應是」參考發明人公開的技術資料生產的(否則為啥你自己不先去申請專利呢?)。至於你說的在某一專利公開後又獨立「再次發明」的情況,就按先到先得、晚來沒份的原則處理了,因為實在沒法證明那個「再次發明」的人到底是不是真的「獨立」搞定……


因為前者已經申請專利保護了,你不繞開就得交錢,所以繞開


仿製他人專利,專利審查都過不了。

另外,如果仿製的專利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而又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用於生產經營目的,則會侵犯對方的專利權。


因為專利的實質就是壟斷性。不管我用不用,反正你不能用。

所以二次開發沒意義,更何況,你又如何證明你是真正二次開發而不是參考在先申請的技術呢?作假太容易了。


你用了別人的技術就侵權,你了在別人的東西上加東西,也是在別人的範圍內,但是改進後,你也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與著作權不同,並不是說你自己做的就不侵權了,技術被佔住就是被佔住,這就是規則。

這,就是專利,就是專利制度。

你怎麼證明「並沒有偷你的技術」和「我不知道的情況下」?

專利,用公開換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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