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我占股20%,出了四万块。截止2019年九月亏损45万,可能还有些债务。目前想退出。其它股东还想继续经营。

我理解的方式一 出五万块,加上原来的四万块,偿还债务,股权全部退出,没有保留。

我理解的方式二 股权转让16%,保留4%。不用在出钱了。

其它方式,清算之类的。

还是其它方式,我不太懂这些,希望有人来帮忙,我的理解对不对。


创业不易,深表同情。

涉及到股权退出,两种方式公司回购或转让。但前提条件是看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其他股东们的意见。

仍是 约定优先,不行再行协商,最后不行仲裁的。

如果是协商,可以问题描述里的条件一和条件二和其他股东都进行沟通,他们放你走,会更倾向于条件一。或者你再介于两者之间设置一个「0元股权转让,全部退出」干扰项。

遥祝好运!


先谈公司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上述1、2、4、5出现解散的,事由出现后15日开始清算。题主可以对照看看是否存在以上情形。

另外依据公司法182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什么意思呢?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题主所说的情况,占比20%,达到提起强制清算之诉的比例,但是公司亏损不能成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理由。在其他股东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情况下,题主是不能要求强制清算公司的。

题主所言的第二种方式,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将未出资的16万出资权益可以以零对价方式转让给其他股东,相应的以实缴的4万元占公司4%的比例去作为这个公司的股东承担权利义务。这样,题主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限额为4万元,避免后续公司亏损进一步扩大后发生公司不能清偿之债务风险时题主还要以未实缴的16万元为限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你的4%的股权,其他股东如愿意接手,也可以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

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则可以建议公司减少注册16万元,将题主应承担的出资义务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题主出资比例为20%,对应的出资额为20万。目前题主实际出资4万,还差16万。即便公司目前仅亏损45万,单纯依照出资比例看似题主应当承担的9万,但是16万的出资仍是题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要求题主承担剩余16万的出资义务。因此,第一种方案并不现实。

第二种方案可行。就如上面所说,把出资比例降低,即责任降低。首先 需要与其他股东协商,目前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受让。第二,法律层面的问题。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在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要求题主承担出资义务,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题主承担偿还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还需要关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尤其关注相关转让协议的责任豁免约定。


建议你采用第二种方法,只要你的其它股东愿意回购,或者有人愿意买你的股权,你是最划算不过的,公司倒闭你也不受伤,公司赚钱,你永远有4%的分红。何乐而不为。

但是你出让的股权,肯定要贱卖了。


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退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形式。


可以问一下没有实缴注册资本,事后反悔不想缴纳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和责任试试。

另外,详细问题请直接咨询相关律师,而不是在知乎提问。知乎并不是能帮你解决这类问题的地方。(利益不相关声明:本人非法律行业从业人员)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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