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各種校園侵害案,對小偷的處置等等案件中。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人放火不用付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是存在的,而且某種程度上講很普遍,廣泛發生在校園裡。

那麼對被侵害的同年齡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現在哪裡?

是否是一種不合理,還是說現行法律里廣泛存在這一類問題。

比如故意殺人犯不被判處死刑的時候。

如果是這樣,是否說明法律是鼓勵犯罪的?


謝謝,

文肓一個,回答這個問題會有難處!對你的信任感到很誠恐。也許說不好,請見諒!

首先,,所於的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暴力工具,既然是工具,肯定要為所有者使用,。制定法律的人是統治階級在制定,並不是被統治階級制定的,也就是說老百姓是沒有發言權的。

一,所有的法律都是為統治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二,為了維護表面穩定,對所於的犯罪行為進行一些必要的處罰。(法律維護表面,真正的穩定,靠權》

三,法律在制定與實施中有很大的差異,才所難免,空白條文,永遠抵不過人為操作,。(中國這種現象很明顯)

四,統治與犯罪者之間的關係相輔相成,沒人去犯罪也就沒有政府了,試想,由於有人犯罪,才會有老實人去求助政府來處理,老百姓才會交稅,納糧。要不不用政府了。

有史以來,官匪是一家。!!

所以,個人認為法律肯定是保護犯罪的。因為,保護犯罪者的利益,就是保護統治者自己的利益。


肯定的,現在還法律法規的確實對施害者的保護太過了,個人以為比一些發達國家還要厲害。

一些法學大佬喜歡和國外白左一個調調,動不動就說人權。但是發達國家在某些方面比我們明智。


注意:我們國家任何法律里,都沒有「十四周歲下人殺人放火不負刑事責任」的表述。「未成年人保護法」里規定:「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樣的


現在我國刑法和國際接軌了,趨向輕緩化,特別是對未成年人,因為立法時便認為未成年人是屬於可以挽救的人,所以在處罰的時候就會更輕一點。但並不是說不依照「殺人者死」被告人就得不到處罰了,被害人就得不到賠償了,除了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且還得看結果是故意造成的還是過失造成的不是?故意的重,過失的輕。當然,刑法並不能百分百的達到被害人的期望值,而是在法律規定的範疇之內有一個相對的平衡。

(法律知識全部來自政法劇,觀點膚淺,歡迎討論

我覺得,這和立法者們對罪行嚴重程度的判斷還有具體法條的不完善有關,比方說我們國家相對歐美對隱性性侵難以置信地高寬容;但是一旦涉及毒品槍支,判的罪就很重。

刑期長短多少才合理,死刑是否應該廢除,監獄是否真的有用這些問題法學家,政客們,公眾也都一直在討論,真正的答案是什麼也許只能靠整個社會繼續探索。

然後題主說的施害者權益,感覺換成施害者刑懲更好一些。施害者權益的保護是進步,比方說經濟條件不好的被告應該得到正當合理的辯護。
推薦題主看一本書《彷徨之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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