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方式及成绩计算
一、依照「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移民行政人员考试规则」及「公务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规则」之规定办理。

二、本考试二等考试分三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体能测验,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第二试达及格标准者,始得应第三试;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体能测验;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第二试达及格标准者,依总成绩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

三、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并得视考试成绩增列增额录取人员,列入候用名册。二等考试以第一试笔试成绩占80%,第三试口试成绩占20%,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以笔试成绩为考试总成绩。

四、本考试笔试成绩之计算,二等考试及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四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五、本考试第二试体能测验,男性应考人以心肺耐力测验1,600公尺跑走测验之,其及格标准为494秒以内;女性应考人以心肺耐力测验800公尺跑走测验之,其及格标准为280秒以内。

六、本考试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第二试体能测验未达及格标准或第三试口试成绩未达60分或总成绩未达50分或三等考试之「外国文」未达50分且未达各该语文组到考者之平均成绩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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