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市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初審20日內→初審意見→報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45日內審查→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備案工商管理局;2、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委託市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30日審查→核發《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備案工商管理局;

3、煙花爆竹零售企業→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20日審查→核發《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備案工商管理局;

4、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運達地縣公安機關→3日審查→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到目的地後3日內→收貨人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核銷;5、申請舉辦煙花爆竹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晚會→主辦單位申請→公安機關→20日內受理→核發《煙火燃放許可證》;6、處罰: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向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企業負責人5000-2萬元罰款;攜帶、託運、夾帶200-1000元罰款;非燃放時間、地點燃放的,100-500元罰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生產、銷售企業申請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購買、運輸、爆破單位申請許可證→公安機關;2、生產企業→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向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45日內受理→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登記後3日內→縣公安機關備案;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4、銷售企業→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向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30日內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5、使用單位購買提供《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縣公安機關→5日內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

6、銷售企業→買賣成交3日內,銷售品種、數量、購買單位→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縣公安機關備案;7、購買企業→買賣成交3日內,購買品種、數量、銷售單位→縣公安機關;8、進出口單位→收貨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縣公安機關備案,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9、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申請→運達地縣公安機關→3日內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收貨後簽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10、爆破作業人員由市級公安機關考核;11、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申請市級公安機關→20日內審查→批准。爆破作業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安全評估出具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爆破所在地縣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警戒;12、過期失效的→銷毀→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縣公安機關銷毀。

《特種設備安全法》

1、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申請→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30日內決定許可;

2、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與規範不一致時,可能對安全有重大影響的→申報→國務院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服務機構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使用;3、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使用、修理的施工單位→書面告知→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竣工驗收後30日內→相關資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單位;4、進口特種設備→進口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前告知義務;5、使用單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箭頭辦理使用登記;6、使用單位每月至少1次(定期)檢查;使用單位檢驗合格有效期滿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7、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召開1次會議;8、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每15日1次清洗、潤滑、調整、檢查等;9、偽造許可證的→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准申請;違反條例規定的→撤銷許可證,3年內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10-50萬元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1、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企業(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 人員(任職6個月內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初次培訓48學時,再培訓16學時;其他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培訓32學時,再培訓12學時;2、其他人員崗前培訓72學時,年度在教育20學時;3、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等24學時;4、安全教育未落實或特種作業無證上崗——限期改正,5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停產停業 整頓,5-10萬元罰款,直接主要負責人1-2萬元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決定》1、罰款:漏報:40%-60%;遲報:60%-80%;偽造事故現場等拒絕調查:80%-90%;擅離職守:80%-100%;不立即搶救:100%;謊報瞞報:100%;2、一般事故——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30%,個人投資人2-5萬;較大事故——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40%,個人投資人5-10萬;重大事故——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60%,個人投資人10-15萬;特重大事故——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80%,個人投資人15-20萬。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降級、撤職;負責安全行政審批的部門人員——撤職、開除公職;中小學從事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勞動的——縣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校長撤職;直接組織者開除公職;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季度召開1次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1、較大涉嫌事故範圍:①涉嫌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2、較大涉嫌事故—事故核實後2日內報上級部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5日內事故核實,2日內報上級;

3、電話快報的時間1小時;

4、事故續報:較大涉嫌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一次續報:重大、特重大事故每日至少2次續報。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1、煤礦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不得 從事生產,違反規定的,1-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2日內→提請縣人民政府關閉→報上級人民政府→7日內作出決定;2、有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停止生產,罰50-200萬,企業負責人3-15萬元;3、3個月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進行生產的煤礦→提請人民政府關閉→ 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4、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恢復生產申請→縣煤礦安全監察部門→60日內驗收完畢→驗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有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同意→報請有關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5、處罰: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教育或特種作業無證上崗,10-50萬元;1月內3次或3次以上發現井下人員未進行教育或特種作業無證上崗,提請關閉;1周內發現主要負責人未帶班下井,3-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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