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甘肅原省委書記王三運因受賄6685萬餘元,一審獲刑12年。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王三運被認定爲自首。由此,十八大以來,自首的省部級及以上落馬官員已經達到5人。

  王三運案宣判

  由甘肅省委書記一職,轉任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僅兩三個月後,2017年7月11日,時年65歲的王三運落馬。

  兩個月後,此人被雙開,除了收禮斂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搞封建迷信,他還消極應付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妄議大政方針,以及讓存在違紀問題的幹部挑選領導崗位。

  2018年10月11日,鄭州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三運案。檢方指控,1993年至2017年,王三運利用職務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銀行、工程承攬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等特定關係人,收受6685萬餘元。

  當時,王三運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今天上午的宣判中,鄭州中院對王三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外,法院認定,王三運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王三運是十八大以來,繼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河北省委原政法委書記張越、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鐵之後,第5個被認定自首的省部級及以上落馬乾部。

  2014年8月,童名謙因犯玩忽職守罪,獲刑5年。北京二中院認爲,此人玩忽職守,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懲處。但其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量刑時酌予考慮。

  2018年6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艾文禮投案自首,成爲十九大以來中紀委通報中,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副部級官員。在雙開通報中,其因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被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去年12月一審開庭時,艾文禮被指受賄6478萬餘元,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2018年7月,張越因受賄1.569億餘元,獲刑15年。常州中院認定,此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2018年8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王鐵投案自首。3個月後,其獲從輕、減輕處理——開除黨籍,降爲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辦理退休手續。

  什麼樣的情形屬於自動投案?長安街知事注意到,根據《釋義》,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被調查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爲;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

  被調查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爲投案的,也屬於自動投案。

  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

  有的被調查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爲投案。

  我們黨始終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既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腐敗分子,又充分運用政策策略挽救幹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經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對共產黨員來說,組織是最堅實的靠山,必須對黨忠誠,對黨紀國法始終懷有敬畏之心,犯錯誤了就要及早回頭、主動向組織說明情況、講清問題,把自己交付組織去評判,交由黨紀國法去處理。唯有如此,方能重新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而這,實際上也是對人性和靈魂的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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