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決定》指出,國務院對與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不相適應的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對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我們注意到,國務院修改行政法規的步驟正在加快,修改的法規也更具針對性,正在更好地爲深化“放管服”改革夯實法規基礎。

  比如,今年3月,國務院決定對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在去年3月,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同時,對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方面也出臺了新的措施。

  爲什麼要不斷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其根本原因是行政法規是行政的依據。法律層級雖然高,但很多還需通過行政法規來“落實”。因此,行政法規對企業和個人的影響更爲密切。

  應該看到,在法律的指導下,我國的行政法規建設已相對完善,行政上有規可依成爲了常態。這就有效避免了行政人員隨意行政、進而侵害行政相對人利益現象的發生,也爲行政相對人利益受到侵害時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救濟渠道。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行政法規的建設和完善還在路上,尤其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就更加迫切需要通過理順行政法規來爲深化“放管服”改革夯實法治基礎。這也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方向。過去6年來,“放管服”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一些地方和部門政務服務效率偏低、程序不規範、辦理不方便,甚至侵害行政相對人利益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這與行政法規建設需要進一步理順有一定關係。

  進一步理順行政法規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廢”,二是“立”。而“廢”也包含修改。

  關於清理行政法規,早在2017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當時清理的主要範圍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層級相對較低,範圍相對較窄。從最近兩年的清理範圍看,行政法規的“級別”在提高,範圍在擴大。相信隨着“放管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會有更多的行政法規被清理和修改。

  進一步理順行政法規建設的另一個方面是“立”,“立”的基本原則是更接地氣,更科學,更加便民便企,絕不能人爲造出新的規定來爲難企業和羣衆。這最重要的就是要優化“立規”程序,避免政府部門“閉門造車”。

  應該看到,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者初始階段大多是具體行政部門。爲了行政的方便,或者爲了部門利益,往往會出現行政法規、規章有利於行政部門的現象。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對行政法規的制定做出了明確規定,“在行政法規的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衆的意見”。

  另外,上月初,國務院下發了《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要求在制定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各地區、各部門要科學評估擬設立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範圍,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要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這些規定,都應該得到更加切實的落實。

  總之,這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特點就是依法推進,進展順利、取得成效的重要經驗之一是法治保障。國務院從改革伊始就堅持職權法定,先授權、後改革,先動法、後動權,並防範法外行權擴權。這無疑是一個正確方向,會在法治的軌道上讓“放管服”改革更深入,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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