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用圖書館的電子閱覽室電腦來寫文章,機械鍵盤真心很帶感,不過居然有時間限制,唉,公共資源嘛,可以理解,好了,抓緊時間進行筆記整理啦)

第一節 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定義

(一)學術界對於行政訴訟定義的闡述

法國憲法委員會:

根據三權分立的法國理念,行政法院有權撤銷和修改各種政府部門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作出的決定。

法國學者:

還區別「行政訴訟」和「行政審判」的概念,前者是指所有與公立行政機構的行為引起的訴訟,包括普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亦為行政訴訟;後者只涉及行政審判權的問題。

德國: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法院解決非憲法性公法爭議的活動。

普通法系國家:

不存在與大陸法系相一致的行政訴訟的概念。一般將司法審查理解為行政訴訟。

美國:

憲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和行政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後者與我們理解相當。

我國學者分歧:

1、因觀察、立論的角度不同而對行政訴訟這一概念的種屬關係作了不同描述。有活動說(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都參與的情況且在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依照司法訴訟程序運用國家審判權解決行政爭議案件的活動),制度說(指行政相對方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就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適當性作出裁判的制度),程序說(一種救濟方法,指當事人受某一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以致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經向原處分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出訴願後,對其作出的決定仍有不服,轉向專門的司法機關再次提出申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原決定的程序),手段說(是個人在其權利或利益收到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或步伐行為侵害時,向法院申訴,請求撤銷或制止這種違法行為和命令行政機關為某種行為或賠償其所受損失的一種救濟手段)

只是觀察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對應動態,靜態,目的實踐,純理論的角度。

2、客體

(1)概括的角度和方法不同,有5種:解決行政爭議,審查行政行為或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具體審查或解決爭議的具體形式,處理行政案件,處理行政控訴。(2)對行政訴訟的範圍認識不一致:有所有的,有具體的、處分性的可審查,抽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不能接受審查,有隻能解決行政機關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爭議,有可以解決行政機關內部管轄權爭議,有不僅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或妥當性,有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正確性,有主張擴大合法性的內涵,將極端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納入合法性審查的範圍

一定範圍之內的行政爭議,對一定範圍之內進行闡述。

3、主管機構

法院、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享有處理行政案件許可權的國家機關。

表述的主要問題是行政機關自身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問題。

4、程序

法定程序、司法程序、具體地描述訴訟程序的主要環節(起訴、受理、審理、裁判和執行等若干環節)

對第二種需作明確界定。

5、主體及其他參與人的地位

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主語、主管機關為主語、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為主語

定位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主觀訴訟——行政相對人;維護法律秩序的客觀訴訟——司法機關;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客觀訴訟和主觀訴訟相結合——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主體

(二)行政訴訟基本內涵

行政訴訟是獨立於行政管理機關的國家司法機關(主管機構),根據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主體)的申請,運用司法程序(程序),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等方式(客體),從而解決行政爭議(客體)的制度。

行政訴訟要解決的是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這一點使行政訴訟與民事刑事訴訟相區別。並非以消弭和解決行政爭議為終極目標,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歸宿。合法不僅包括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還包括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僅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也要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不僅要對行政法律行為進行審查,對於行政事實行為也要進行審查;不僅要對行政行為傳統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要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如行政行為是否適當)進行審查。

行政訴訟的主管機關是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國家司法機關,這一點使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行政訴願)制度區別開來。

行政訴訟採用司法程序,並不用彈劾、糾察、糾舉等政治性質的、法律監督程序,且法院不主動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我國行政訴訟的定義

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授權,根據《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程序,解決一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的特徵(對確定行政訴訟的範圍,判斷行政案件的性質和行政訴訟類型,準確確定行政訴訟當事人資格有重要意義)

(一)從世界範圍內看我國行政訴訟的特徵

1、普通法院受理(英美法系國家適用法律上不區分公法和私法)

2、規範性文件不能成為行政訴訟客體(法律授權法院「參照」行政機關的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實際上是間接地賦予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規章的權利。對於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第53 條規定,可以一併體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法院必須在對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法律判斷的基礎上,才能作出相應的裁判。法院對於規範性文件的法律判斷作為裁判理由,但不進入裁判主文。

3、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不能作為原告

4、行政機關或自治組織內部的獎懲、任免、紀律處分等決定一般沒有管轄權。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區別

兩制度合稱行政爭訟制度。

行政複議活動將行政相對人的監督通過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統一起來。

相同之處:解決的問題都是行政爭議,特別都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兩者解決爭議的實體法律都是行政法律法規;兩者生效的裁決或者判決對雙方都有拘束力;解決行政爭議的機構都是國家機關

不同之處:1、受理機關不同:法院/上級行政機關

2、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司法行為/行政行為

3、適用程序不同:行政訴訟程序,二審終審制,程序正規、複雜且需要一定花費,公正可靠性大/行政複議程序,一裁終局制,簡便、迅速、廉價,公正性不如獨立司法機關

4、審查強度不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5、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對於涉及受教育權、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等應當受理,複議範圍廣於訴訟。行政訴訟法修改後,受案範圍趨同,但在特定領域,行政訴訟列舉的範圍要廣於行政複議,如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協議、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三)行政訴訟與控告檢舉的區別

《憲法》第41條對恐高檢舉作了規定。

不同之處:1、直接目的不同: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而確定行政行為是否有效,賠償責任是附帶請求/為了使有權機關追究被控告人或被檢舉人的法律責任,通常為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2、有利害關係,存在起訴期限限制,參與全程,受裁判約束/不一定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無時間限制,不必參與全程,不受處理決定約束。

《信訪條例》對行政性愛你個對人通過信訪途徑進行申訴、控告、檢舉以及接受信訪的機構依法、及時、公正處理信訪中涉及的行政侵權和為信訪人提供救濟規定了詳細的程序規則。

(中間略掉四、五)

(六)行政訴訟與非訴行政執行的區別

非訴行政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行政決定,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主管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也要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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