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大陆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700062321 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条 行政院为统筹处理有关大陆事务,特设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2 条 本会统筹协调或处理下列事项:
一、各主管机关办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香港澳门关系条
例规定事项之协调、审议等。
二、地方自治团体从事大陆事务相关事项。
三、政府委托中介团体处理大陆事务之授权及监督事宜。

第 3 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整体两岸关系情势研判、政策规划、审议及协调。
二、两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协商等业务之统合规划、审议及协调。
三、两岸经贸政策、交流及协商等业务之统合规划、审议及协调。
四、两岸法政政策、法规、交流及协商等业务之统合规划、审议及协调。
五、关于香港与澳门政策、法规、交流及协商等业务之统合规划、审议及
协调。
六、大陆政策国会联系、国内外沟通说明与新闻发布之研拟、规划、协调
及执行。

第 4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
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 5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本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有关大陆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项,需经委员会议审议协调或议决之。

第 6 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7 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于境外设办事机构,并得准用驻外机构任免迁调、指
挥监督、待遇福利等相关规定办理;其组织规程,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
院核定之。

第 8 条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9 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学者、专家为咨询委员。

第 10 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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