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碰上「個人隱私」,是公開還是保密? | 聖運解讀

聖運律師

基本案情

原告傅先生是個生意人,租賃了張先生部分廠房,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從事傢具生產經營。後來傅先生租賃的廠房因位於濟青高鐵建設範圍,而被徵收。傅先生因此停產停業,受到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不僅如此,傅先生對其所租賃廠房的徵收補償也存有疑慮。於是,傅先生經諮詢瞭解找到聖運律師,希望聖運律師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聖運律師在瞭解案情後,迅速制定維權策略。傅先生在聖運律師的幫助下,先向被告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傅先生本人及廠房出租人張先生的拆遷補償費用清單,房屋拆遷及其補償、營業損失、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裝修補償等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以及空地附著物等設施評估報告。相關部門首先針對該申請內容向被告作出回復,然後由被告將該回復向原告傅先生進行了轉述,回復內容為該信息涉及第三人個人財產等隱私,因第三人不同意公開而不能向原告公開該信息。聖運律師認為被告未履行其公開義務,遂幫助傅先生向濟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支持了傅先生的請求,責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但後來被告仍未公開原告申請的內容,原告遂在聖運律師的幫助下,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書並責令被告依法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本案所涉及的信息屬於政府應該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此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對原告的申請的信息予以公開。該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從該判決,均未上訴。

法律分析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唯一抗辯的理由就在於該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涉及到第三人張先生在此次房屋徵收補償中的相關信息,比如補償費用清單、營業損失等信息,因涉及第三人「個人隱私」,遂在第三人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被告不公開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本案原告申請公開的關於補償的信息真的屬於「第三人的個人隱私」嗎?個人隱私能不能成為行政機關拒不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擋箭牌呢?今天聖運律師就結合以上案例為大家講解一下,當政府信息公開遇到「個人隱私」時,是否都是以一刀切的方式,全盤否決,不予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不得公開政府信息的情形,即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在徵得第三方同意後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也可以公開。也就是說,並非涉及個人隱私就必定不公開!究竟什麼是個人隱私呢,通常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願意公開的信息,比如公民的私人存款、手機號等與個人緊密相關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請的補償款等信息確實涉及第三人,那麼,該涉及第三人的信息是否屬於個人隱私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首先我們不能將所有涉及第三人的信息都一概而論,將其統統認定為「個人隱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信息,據此,本案原告申請公開的拆遷補償費用清單等信息雖然涉及第三方,但是因該信息屬於市縣人民政府在徵地拆遷中應當主動並重點公開的信息,被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無疑應當主動公開該部分信息。

此外,聖運律師提示大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在徵地拆遷案件中,打開與政府溝通大門的第一步,也是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一步,但是,在申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時,行政機關往往會直接將是否公開該信息的權力交給第三人,依據就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這其實錯誤地理解了該條的含義。如果行政機關一遇到涉及第三方信息的情況,只要在其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便直截了當地作出不予公開的回復,極易導致第三人權利的濫用,也容易發生行政機關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徵收人的情況。據此,在涉及第三人信息時,首先應當判斷該信息是否屬於個人隱私,其次,在屬於個人隱私的情況下,要看不公開是否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如果造成重大影響,則應公開該信息。

典型意義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雖然有些信息會涉及第三人的隱私或商業祕密,但這不該成為政府拒不公開該部分信息的擋箭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如果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如果公開該信息並不會給第三人造成實質性損害,且有利於保障公民知情權時,是可以予以公開的,必要時也可以採取遮蓋等方式公開主要信息的,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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