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碰上「个人隐私」,是公开还是保密? | 圣运解读

圣运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傅先生是个生意人,租赁了张先生部分厂房,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从事家具生产经营。后来傅先生租赁的厂房因位于济青高铁建设范围,而被征收。傅先生因此停产停业,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不仅如此,傅先生对其所租赁厂房的征收补偿也存有疑虑。于是,傅先生经咨询了解找到圣运律师,希望圣运律师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制定维权策略。傅先生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先向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傅先生本人及厂房出租人张先生的拆迁补偿费用清单,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营业损失、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补偿等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空地附著物等设施评估报告。相关部门首先针对该申请内容向被告作出回复,然后由被告将该回复向原告傅先生进行了转述,回复内容为该信息涉及第三人个人财产等隐私,因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而不能向原告公开该信息。圣运律师认为被告未履行其公开义务,遂帮助傅先生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支持了傅先生的请求,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但后来被告仍未公开原告申请的内容,原告遂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本案所涉及的信息属于政府应该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从该判决,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唯一抗辩的理由就在于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到第三人张先生在此次房屋征收补偿中的相关信息,比如补偿费用清单、营业损失等信息,因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遂在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被告不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关于补偿的信息真的属于「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吗?个人隐私能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拒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挡箭牌呢?今天圣运律师就结合以上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当政府信息公开遇到「个人隐私」时,是否都是以一刀切的方式,全盘否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在征得第三方同意后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也就是说,并非涉及个人隐私就必定不公开!究竟什么是个人隐私呢,通常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比如公民的私人存款、手机号等与个人紧密相关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的补偿款等信息确实涉及第三人,那么,该涉及第三人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我们不能将所有涉及第三人的信息都一概而论,将其统统认定为「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据此,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费用清单等信息虽然涉及第三方,但是因该信息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的信息,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无疑应当主动公开该部分信息。

此外,圣运律师提示大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打开与政府沟通大门的第一步,也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但是,在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时,行政机关往往会直接将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权力交给第三人,依据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这其实错误地理解了该条的含义。如果行政机关一遇到涉及第三方信息的情况,只要在其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便直截了当地作出不予公开的回复,极易导致第三人权利的滥用,也容易发生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征收人的情况。据此,在涉及第三人信息时,首先应当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其次,在属于个人隐私的情况下,要看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造成重大影响,则应公开该信息。

典型意义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虽然有些信息会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但这不该成为政府拒不公开该部分信息的挡箭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如果公开该信息并不会给第三人造成实质性损害,且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时,是可以予以公开的,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遮盖等方式公开主要信息的,予以公开。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