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預告納保法修正案,最受矚目的部分在於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之外,新制回溯自今年元旦上路,明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預估有149萬戶享有減稅利益。

納保法去年底上路

立法院民國105年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於去年12月28日實施,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並實現公平課稅與嚴守程序正義。其中,納保法最主要的精神,在於維持納稅義務人及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予課稅。

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基礎,則採用主計總處公佈「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為基本生活費,即是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16.6萬元。

基本生活費每2年定期檢討

現行納保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每年均會公佈、並每2年定期檢討;最近一次可能調整年度,即是今年12月底前,配合主計總處公佈的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若有提高,基本生活費也跟著增加。

不過,立法院今年初通過「稅制優化」方案,把原本納入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大幅調高至20萬元,外界認為,有工作的納稅義務人,其免稅額加上扣除額的總額後,將遠高於基本生活費,根本無從減除。

納身心障礙等4項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近日預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修正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外,在特別扣除額部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但把原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排除在比較基礎之外。

賦稅署表示,納保法新制實施後,預估將有149萬申報戶受惠,其中以單薪、扶養人數較多的納稅義務人受益最大;稅損則從新制上路前的4.32億元,增加至42.56億元,稅收淨影響數為負38.2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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