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曉蕾臺北報導】財政部近日預告納保法修正案,最大亮點是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之外,新制回溯自今年1月1日上路,明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預估有149萬戶享有減稅利益。

立法院民國105年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於去年12月28日實施,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並實現公平課稅與嚴守程序正義。

納保法最主要的精神,在於維持納稅義務人及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予課稅。而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基礎,則是採主計總處公佈「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為基本生活費(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16.6萬元)。

現行納保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每年皆會公佈、並每2年定期檢討;最近一次可能調整年度,即是今年12月底前,配合主計總處公佈的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若有提高,基本生活費也就會跟著提高。

然而,立法院今年初通過「稅制優化」方案,將原本納入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大幅調高至20萬元,外界認為有工作的納稅義務人,其免稅額加上扣除額的總額後,將遠高於基本生活費,根本無從減除。

賦稅署官員當時指出,納保法才剛上路,須視運作情況觀察是否有達到立法目的、稽徵機關執行狀況是否公正等,再來檢討。

財政部近日預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修正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外,在特別扣除額部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以及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但將原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排除在比較基礎之外。

至於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財政部表示,本項特別扣除額是基於盈虧互抵原則,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與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無涉,因此原本就不宜納入比較基礎。

財政部強調,這次納保法修正主要是「衡平」考量,根據大法官745號解釋的意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中包含了賺取薪資收入所需費用的性質,不純然是基本生活費,但納保法的基本生活費概念是「基於基本生活需求」所支應的扣除項目,衡量之下,決定排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但納入身障、教育學費等4項特別扣除額。2018/9/3

財政部加碼減稅 可支撐內需

【記者洪曉蕾臺北報導】財政部近日預告納保法修正案,新制的基本生活費將排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預估有149萬戶受惠;中經院院長吳中書3日表示,明年5月課稅時、政策發揮作用,會對內需有支撐效果。

財政部預告的納保法修正案,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之外,且新制回溯至今年1月1日上路;換言之,明年5月報稅就能適用,財政部預估有149萬戶可因此受惠。

吳中書3日於8月臺灣採購經理人指數發布記者會會前受訪時說,政府減稅的做法在各國都有實證範例,證明對於景氣具有擴張效果。

吳中書指出,從國際局勢來說,美國總統川普貿易制裁的後續效應、美國聯準會的升息期程,都會造成心理壓力,可以預見,明年下半年起,這些幹擾因素對經濟的影響會愈來愈明顯,這也是為何國際主要預測機構都認為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景氣充滿不確定性的原因。20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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