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同志基本人權是偽議題?(Round2)-婚姻的其他二三事
原本說好要趕快寫出以社工觀點看婚姻的其他面向,
無奈計畫趕不上變化,
剛好最近工作大爆炸,
因此就延後出稿了,
這樣很不好,
版主也希望以後可以逐漸找到固定出稿的時間。
有關於婚姻的本質這篇文,
有些人覺得你寫了不是白寫,
多元成家之婚姻平權草案
很具爭議的就是要把
(民法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改成
「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而版主居然還在回顧條文本身,
真是傳統老派,食古不化。
但我必須聲明,
我在上一篇文已經說明
我覺得每個人(不同性傾向)都有表達的權利,
同志團體確實擁有表達爭取婚姻的權利。
但伴侶盟採取修民法972條文,
身為專業社會工作者,
我就有意見。
我的反對是因為這草案連帶影響了民法第1055條相關內容。
讓我們來看一下民法1055條寫了什麼?
我放的連結是伴侶盟的草案,
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這一個條文是講
當婚姻關係結束時,
針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定,
通常離婚是由雙方協議(協議離婚)。
協議不成由法院判定時,
法官會先請社工進行「監護權訪視調查」
調查面向就是第1055-1條的內容。
因此當改了民法972條文=也要改1055條
=間接同意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可以收養小孩。
我覺得身為一個兒少領域社工,
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
這件事茲事體大,
有很大的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
至於到底是什麼樣的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
可以當一篇文的主題。
為了讓大家可以進入我的思考脈絡,
之後數篇文我會先介紹
「監護權訪視調查」、
「收出養制度」、
「什麼是專業倫理」
接著才說明為何我覺得有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