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說好要趕快寫出以社工觀點看婚姻的其他面向,

無奈計畫趕不上變化,

剛好最近工作大爆炸,

因此就延後出稿了,

這樣很不好,

版主也希望以後可以逐漸找到固定出稿的時間。

 

有關於婚姻的本質這篇文,

有些人覺得你寫了不是白寫,

多元成家之婚姻平權草案

很具爭議的就是要把

(民法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改成

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而版主居然還在回顧條文本身,

真是傳統老派,食古不化。

 

但我必須聲明,

我在上一篇文已經說明

我覺得每個人(不同性傾向)都有表達的權利,

同志團體確實擁有表達爭取婚姻的權利。

 

但伴侶盟採取修民法972條文,

身為專業社會工作者,

我就有意見。

我的反對是因為這草案連帶影響了民法第1055條相關內容。

讓我們來看一下民法1055條寫了什麼?

我放的連結是伴侶盟的草案,

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這一個條文是講

當婚姻關係結束時,

針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定,

通常離婚是由雙方協議(協議離婚)。

協議不成由法院判定時,

法官會先請社工進行「監護權訪視調查」

調查面向就是第1055-1條的內容。

因此當改了民法972條文=也要改1055條

=間接同意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可以收養小孩。

 

我覺得身為一個兒少領域社工,

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

這件事茲事體大,

有很大的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

 

至於到底是什麼樣的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

可以當一篇文的主題。

為了讓大家可以進入我的思考脈絡,

之後數篇文我會先介紹

「監護權訪視調查」、

「收出養制度」、

「什麼是專業倫理」

接著才說明為何我覺得有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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