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

-------淺析婚內財產約定與婚內財產贈與

案 情 簡 介

2000年王某和張某某登記結婚,此後雙方共同經營,於2003年-2012年間購買了4套房屋。2013年,王某和張某某簽訂了《財產確認書》,約定所有財產歸張某某一方所有,房屋產權全部登記在張某某一人名下。2018年,張某某以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雙方結婚多年,利用共同收益已經購買了多套房屋,緣何出現張某某主張的「無共同財產」呢?關鍵就在於《財產確認書》的存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如膠似漆,恨不得把心掏出來獻給對方的時候,不要說是婚內財產協議書,哪怕是簽個「生死狀」,一方估計也會毫不猶豫。但是法律會告訴你,衝動是魔鬼,一時被感情沖昏頭腦,最終可能讓你一無所有。

律 師 觀 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需證明,該房產自動歸為夫妻共有財產。就該案而言,《財產確認書》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歸屬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律師,必須解決以下問題:《財產確認書》屬於什麼性質?《財產確認書》是否有效?導致什麼法律後果?

一、《財產確認書》的性質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該份《財產確認書》到底屬於婚內贈與合同還是婚內財產協議,其實是有爭議的,包括在現實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都有可能判決不一致。要弄清《財產確認書》性質,我們必須要弄清婚內贈與合同、婚內財產協議的區別。

區別一:《婚姻法》規定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具體模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從該條的規定看,夫妻可以約定的財產擁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約定一方所有的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這一約定並不符合以上三種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模式,這種情況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按贈與對待,應該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法律規定。

區別二:夫妻間贈與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首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動產交付或不動產過戶手續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次,即便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符合法定情形時,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可見夫妻間的贈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而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一方則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我國《婚姻法》中缺乏對夫妻財產約定撤銷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區別三:夫妻間的贈與的權利轉移必須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物權變動行為。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交付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履行物權變更登記,履行了上述行為,贈與物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夫妻財產約定自簽訂之日起財產權利的轉移已依上述約定發生,只是未經物權變動手續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見,弄清《財產確認書》的性質對案件的審理有著關鍵性的作用。就該案而言,如我方作為王某一方的代理人,主張《財產確認書》屬於贈與對之更為有利。

二、《財產確認書》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此可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在簽訂過合同時存在以上五種法定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時就生效且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了合同可以撤銷或變更的幾種情形,即:(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有證據證明在簽訂合同時存在以上幾種情形,當事人可以在一年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

就法律實踐而言,只要當事人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合同無效或者在法律規定的一年的時間內提起撤銷合同 並得到法院支持,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現實往往事與願違,因為大多數當事人平時不注意證據的收集,導致在起訴時往往因為缺乏證據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就該案而言,如果認定《財產確認書》屬於婚內財產約定,以上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僅有能盡量主張「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但是該條的認定有嚴格的法定限制,要符合「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纔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在現實審判實踐中,顯失公平的認定得到支持的難度也比較大。如果認定《財產確認書》屬於婚內財產贈與,贈與合同不僅可以適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為理由撤銷,還可以適用贈與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法定撤銷權。就該案而言,如果張某某沒有辦理房屋的轉移登記,王某完全可以利用任意撤銷權撤銷《財產確認書》。如今房屋產權已登記在張某某一人名下,房屋轉移登記已經完成,王某喪失任意撤銷權。若要使用其他條款主張返還財產,難!難!難!

三、法律後果

其實筆者在前面的分析中總結出該案的法律後果,如果王某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合同無效或者在法律規定的一年的時間內提起撤銷合同並得到法院支持,《財產確認書》是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那麼王某確實很難達到自己的目的。

律 師 建 議

1、婚前或婚內簽訂協議都應謹慎,如果確實要簽訂,最好諮詢律師,並請律師擬定協議;

2、注意區分婚內財產約定以及婚內贈與協議,如果是簽訂婚內贈與協議,最好註明「贈與」,以免被認定為婚內財產約定;

3、行使撤銷權必須在一年的時間內及時行使。

結 語

張愛玲曾說:「遇見你我便得很低很低,一直低到塵埃裏去,但我的心是歡喜的,並且在那裡開出一朵花來。」這句話或許適合愛情,但是絕對不適合婚姻。和諧的婚姻關係不僅要有相融的情感,還要有清醒的認識,切忌一時衝動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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