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貸款、小額貸款、民間信貸::: 法律專區-遺增稅
可向該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
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兩人以上,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
向該局按民法第1144條申請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的遺產稅,繳清本身應繼分分單的遺產稅款後,
即可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轄區內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
如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將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列管十五年仍未申請登記,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轄區內有被繼承人其繼承人共有五人,遺產稅應納稅額為一百萬元,
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繼承人其一在繳納二十萬元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
即可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但就其餘分單差額八十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
國稅局最後提醒,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即使已繳納分單遺產稅,
但分單差額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除每逾兩天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外,逾期三十天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