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無法一次繳清?

國稅局:仍可先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昨(三)日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

可向該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

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兩人以上,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

向該局按民法第1144條申請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的遺產稅,繳清本身應繼分分單的遺產稅款後,

即可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轄區內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

如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將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列管十五年仍未申請登記,

更可逕行移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轄區內有被繼承人其繼承人共有五人,遺產稅應納稅額為一百萬元,

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

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繼承人可在繳納期限前,

先向該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民法第1144條規定,

其應繼分計算分單的遺產稅額為二十萬元,

繼承人其一在繳納二十萬元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

即可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但就其餘分單差額八十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

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國稅局最後提醒,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即使已繳納分單遺產稅,

但分單差額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除每逾兩天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外,逾期三十天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

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納稅人應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送客戶除了會聰明理財還能有更專業的法律知識 

◆◆◆◆◆◆◆◆◆◆◆◆◆◆◆◆◆◆◆◆◆◆◆◆
  快速貸款諮詢表 (點擊進入) 


◆◆◆◆◆◆◆◆◆◆◆◆◆◆◆◆◆◆◆◆◆◆◆◆

 

害羞、擔心的客人可先加小婷的LINE免費諮詢哦

 

LINE ID收尋: moneybe18

 

連絡電話:0931-058-820

民間信貸、民間貸款、小額貸款、勞保貸款

不動產貸款、房屋土地一二胎

專業諮詢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