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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1)高危行業可行性研究時進行安全與評價和安全條件論證2種;其他行業進行安全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2種,形成書面報告;

2)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20日批准(可延長10日);

3)試運行不少於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1)防護設施設計前20日→驗收方案→書面報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驗收完成→20日內書面報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開工報告批准15日內,安全措施→報所在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拆除工程15日內,資料→報所在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分包專職安全員不少於總數千分之五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30日審查完畢;

2)安全設施和條件驗收→申請驗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30日內驗收完畢;

3、未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5-10萬元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吊銷採礦許可證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每3年1次安全現狀評價;

2)安全設施試運行不得超過6個月(不得超過壩頂高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試運行結束後→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書面報告→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3)上游式尾壩庫堆積1/2或2/3最終設計壩高時→全面勘察→穩定性專項評;

4)運行到設計最高標高前12個月或不再排尾作業1年內(可延長6個月)→完成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

《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從業人員超過100的食品生產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食品生產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或委託中介服務提供服務;

2)離崗6個月以上進行安全教育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1)安全條件審查→初步設計完成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5天不告知即受理)→20天審查(可延長10天);

2)試生產期不少於30天,不超過1年;

3)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查人員不少於2人;

2)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結果報市級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45日內審查決定→通知建設單位

3)重複使用危化品容器的,檢查記錄保存2年;

4)《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45日決定是否批准;

5)從事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市級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0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頒發;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0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頒發;

6)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企業購買→持本單位合法用途說明;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 購買→申請縣公安機關→3日內決定頒發購買許可證;

7)危險化學品銷售記錄保存期限≥1年;

8)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5日內將品種、流向、數量等→備案縣公安機關;

9)申請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託運人→申請運輸始發地或目的地縣公安 機關→7日內決定→頒發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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