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有多種新建工程和大修工程的合同模式,因此也出現了很多不同的術語來描述這些合同模式。在國際上,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合同模式為「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和「EPCM」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Management)。

一、EPC和EPCM的定義

(一)EPC的定義

EPC意為「設計,採購和施工」。在EPC模式下,承包人與業主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設計、設備採購和施工的工作內容全部由承包人負責。由於整個工程項目基本上由承包人負責,成本風險和成本控制的責任就從業主身上轉移到了承包人身上。EPC總承包人再與施工分包商、設計分包商以及設備分包商直接簽訂分包合同。如果EPC總承包人本身具備設計或施工的資質和能力,就可以自行實施該部分工作。

(二)EPCM的定義

EPCM意為「設計,採購和施工管理」。在EPCM合同中,承包人的工作內容為提供工程設計或設計管理服務、對設備採購和施工進行管理。在這種模式下,施工單位與業主直接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由EPCM承包人代表業主對施工進行管理。EPCM實質上是一種專業服務合同,因此,整個工程項目主要由業主負責,成本控制的責任在業主方。

二、EPC模式與EPCM模式的不同之處

是否選擇了正確的建設工程合同模式,將會對建設工程的成本和風險產生重大影響。建設工程的成本與「業主/投資人」能夠接受的風險通常呈反比例關係。如果業主想承擔較小的經濟風險,那麼工程的建造和管理的成本就可能會更高。這也符合「風險越大收益越大」的說法。

為了準確評估兩種模式的成本與風險,以便於實踐決策,本文將分析兩種模式的主要區別。

(一)設計分包、設備分包以及施工分包中的合同關係

在EPC模式下,由EPC承包人分別與供貨商、施工方或設計方簽訂各種分包合同。在EPCM模式下,業主在EPCM承包人的建議和協助下,分別與供貨商、施工方、設計方簽訂設備供貨合同、施工合同、設計合同。

在EPC模式下,無論是設備還是施工的供方,一般均由EPC承包人自主確定;而在EPCM模式下,設備和施工的供方由業主與EPCM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有時EPCM承包人也會向業主供應必要的材料或設備或承擔設計工作。

(二)工程變更的成本

在固定總價的EPC模式下,EPC承包合同的技術規格已經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確定。在簽訂EPC合同之後,工作範圍、技術規格也隨著固定總價一併鎖定。業主對工程技術規格的修改或對承包人工作範圍的變更都可能會導致高昂的索賠成本。業主只能與EPC承包人協商工程變更後的費用問題。除非業主解除EPC合同,但是這會導致更大的違約責任。

在EPCM模式下,業主對工程規格的修改不會帶來多少麻煩。業主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對工程規格進行修改,然後在EPCM承包人的協助下與各個供方討價還價。因為在EPCM模式下,業主是與多個供方簽訂分別獨立的合同。

(三)各種工程擔保關係

1.設備的質量保證

在EPC模式下,設備供貨商與EPC承包人協商質量保證的責任範圍、期限等問題,由供貨商直接對EPC承包人負責,而EPC承包人直接與業主協商設備質量保證問題,由EPC承包人對業主負責。在EPCM模式下,業主與各個供貨商單獨協商質量保證,各供貨商直接對業主負責。EPCM承包人只是在協商過程中向業主提供建議和協助。

2.履約擔保

在EPC模式下,通常業主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供履約擔保。為了保證按約履行,承包人則會將其向業主提供的履約擔保中的責任轉嫁到其分包商身上,既由各分包商向EPC承包人提供各自的履約擔保。在EPCM模式下,無論是設備供貨商還是施工承包人,其履約保函都是直接提交給業主。

(四)現場安全責任

現場安全責任包括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對第三者的責任,生產事故責任等等。在EPC模式下,現場的安全責任主要是由EPC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承擔。在EPCM模式下,現場安全由EPCM承包人負責監督,但是責任由業主和其他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劃分由業主與各個承包人之間的協議劃分。

(五)許可

這裡的許可包括環境許可、施工許可等等。在EPC模式下,申請、辦理許可一般是EPC總承包人的責任,法律規定必須以業主名義辦理的許可除外。而在EPCM模式下,EPCM承包人只是協助業主辦理各種許可。

(六)工程成本控制

在EPC模式下,一旦EPC總承包合同簽訂後,整個工程的價格通常是固定的。如果EPC承包人對工程成本控制得好,預算有節餘,那麼該收益通常歸EPC承包人所有。如果實際成本超支了,那麼超支部分也得由承包人自行承擔,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在EPCM模式下,是由業主在控制整個工程的預算。成本的節餘收益由業主享有,成本的超支風險也由業主承擔。

(七)法律管理成本

在EPC模式下,業主的法律管理成本低於EPC承包人的法律成本。業主只需與EPC承包人協商一份詳細的EPC總承包合同即可。而EPC承包人除了要與業主協商EPC總承包合同,還要與各分包商協商多個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業主通常只需起訴EPC承包人,而EPC承包人除了要處理與業主的訴訟,還得起訴相應的分包人。

在EPCM模式下,業主的法律管理成本一般高於EPC模式下的業主。業主必須分別與多個承包人/供貨商協商合同,EPCM承包人在此過程中協助業主。如果多個承包人違約且糾紛嚴重到必須訴諸訴訟程序之時,那麼業主必須同時起訴多個分包人,分頭行動,「各個擊破」。這勢必增加了業主的法律成本。

三、兩種模式各自的優點

EPC模式和EPCM模式皆為國際工程領域非常普遍的合同類型。業主願意承受多大的風險、成本控制、業主的組織能力等因素將決定在工程實施中哪一種模式是最合適的。由於要將較多的風險轉移到EPC承包人身上,因此對業主來說,在同樣的技術要求的前提下,EPC模式的成本可能會高於EPCM模式。

目前,出於種種原因,在國際工程領域,人們開始青睞EPCM這種模式,但是這並不意味著EPCM模式已經取代了EPC模式,這兩種模式都有其用武之地。對業主而言,他們各自的優點如下:

(一)EPCM的優點

1.整個工程的成本可能相對較低;

2.業主的工程管理人員主人翁意識較強;

3.業主對工程實施過程的控制力較強;

4.更適合方案尚未完全定形、預計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較多變更的工程;

5.相對較少的法律訴訟(因為在問題惡化之前就能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

6.業主的融資方式較為靈活。

除了上述優點,EPCM模式還有一些其他優點。

(二)EPC的優點

在國際工程領域,EPC模式同樣有其「一席之地」。在某些條件下,EPC模式比其他模式更有優勢。主要體現在:

1.「一站式購物」、單點聯繫(業主只需與承包簽一份EPC合同,只需與EPC承包人聯繫);

2.業主可以採用「甩手掌柜」的管理方式(因為主要由EPC承包人進行管理);

3.業主所需的工程管理人員較少;

4.法律風險較低;

5.工程的最佳技術方案已經確定,不存在多少不確定因素。

四、結語

以上就是對國際工程領域較為常見的EPC模式和EPCM模式的比較分析。在實踐中,人們可以各取所需,在一般模式的基礎上加以修正。正如前文所述,建設工程合同的模式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需求加以任意調整和創新。

本文系根據筆者多年前曾經發表的論文修訂形成

(更多內容,敬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法務新哥」)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