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別工程建設項目中企業是否能夠自行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12月28日施行)第十二條中規定:招標人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如何認定符合「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這一要求?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管理辦法》(發展計劃委第5號令-2000年7月1日發布施行)第四條規定,「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具體包括: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第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如何認定符合「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根據九部委2013年第23號令《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2013年3月11日頒布,5月1日施行)要求,對《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管理辦法》中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至此,「專門招標機構」不再是「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條件之一。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35號,2016年6月13日發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作為實施部門的准入類職業資格:招標師,已被取消。

綜上所述,現行法律法規中《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管理辦法》(2013年修正版)第四條第(四)項條件,已逐漸無法滿足,判斷後續將再次進行調整。而在衡量是否符合自行招標條件問題上,企業應重點衡量自身是否滿足第(一)(二)(三)(五)項條件要求,如擁有對應能力,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進行自行招標的行為,合法合規,且依法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強制和干預。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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