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來源補充:

100起刑事案告訴你 正當防衛還得靠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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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已經刪除該條微博。


遇到持刀歹徒,最好的應對策略就是跑。這個沒問題。結合之前美軍叫大家如何對付持刀歹徒的視頻,拔腿就跑確實是上上策。

但是。

有很多時候是沒法跑,比如於歡案,他們幾次試圖離開都跑不了。

還有的時候拖家帶口,自己跑了老婆孩子怎麼辦。

還有的時候就是在自己家裡,自己還能往哪兒跑?

更多的時候,我們遇事受了小損失,自己跑了,再去報案沒人管。

因為又沒出什麼大事,基層警力不足,所以大部分都不了了之了。

比如這次的事件,白衣男子如果看到大哥拔刀後掉頭就跑,他會很安全,但他去報警會有人理他嗎?不會的。

之後會發生什麼事呢?這位花臂大哥會認為拔刀就是自己的人生哲學。他會不停的拔刀,所有人見到他拔刀都會跑,而警察對他的處理極為輕微,遠比不上拔刀的收益。所以他會一點一點的擴張自己的勢力,直到有一天,他會遇到另一個白衣大哥,一個不會跑開的白衣大哥。然後,終結這一切。

檢察官們,在你們教育普通人守法之前,請一定要想到一點:花臂男子肯定不是第一次拔刀

他車上放刀就是為了拔刀用的。他之前拔刀的結果應該是一往無前。許多人都跑了,花臂拔刀無往不利。那些跑掉的人報警了嗎?我覺得很多人都報警了。但是警察處理過嗎?

檢察官們,知乎好警察們,你們只讓好人守法,卻無力懲戒壞人,這纔是讓大家遇事不願意跑開的原因。他們等不來公權力的救助,只能相信自己的私力了。

你們在教育普通人跑開之前,能不能先不讓壞人拔刀?讓壞人知道,拔刀嚇唬人後果很嚴重??你們能不能分清主次??你們管不住壞人,就把責任都推到普通人身上嗎?!還要不要臉了?

食品部門發文讓顧客們學會分辨真假食品,教育部門發文讓學子分辨真假學校,衛生部門要大家學會看疫苗批號。現在檢察部門又來教育羣眾遇事要跑別給警察添亂。每個人都被逼成了活生生的專家,這都是管理部門的義務啊,不是普通人的義務,請不要推卸責任了好嗎?


因為你逃跑可以讓除你以外的各方都省事。

大哥不用再多叫幾個人,省事

警察不用出警了,省事法院不用審理判決了,省事

不然像這位社會龍哥一樣,把事情搞成了頭條新聞,幫派,警察,法院全都忙得飛起來了,而且都是費力不討好的活,特別是法院,怎麼判都會被噴。

從結果上看,逃跑是最省事的結果,這事約等於沒有發生;其次是電車男被打傷,再次是電車男被殺,這兩者都不會引爆輿論;最麻煩的就是現在這個情況,引爆了輿論,這下大家都沒得玩了。可以說,社會龍哥帶了一個很壞的頭,建設和諧社會,不能光靠普通人練短跑,也需要黑社會從業人員提高專業水平。


上聯:正當防衛還得靠跑

下聯:不是你撞為什麼扶橫批:依法治國


江蘇檢察在線這話說的沒毛病。

白衣男要是跑了,頂多損失輛電動車。龍哥追兩步,轉過頭砸個車出了氣也就把白衣男當個屁放了,開車走人,也不至於丟個命。

從整體上看,白衣男不會防衛過當蹲大牢,龍哥不會喪命,大家的結局都比現在好,對不對?

對個屁!

你龍哥爽了,我正常行駛讓人懟了還挨頓揍,我不爽有人在乎不?

你想讓大家跑,成啊!你讓大家相信跑了以後你們肯定會把龍哥繩之以法,給我造成損失十倍賠償。S13才留下來跟你剛正面。

所以建議下次換個說法:你只管跑,你受得氣,我們幫你十倍奉還。

公檢法幫老實人把氣都出了,下次你看誰還非在哪傻站著跟龍哥廢話。


本文是就「崑山龍哥砍人案」發表的第三篇討論文章,前兩篇分別是:

如何看待崑山震川路砍人事件,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從網路輿論對「崑山龍哥」死掉後的狂歡,看應當如何打掉黑惡勢力長期以來對人民羣眾製造的恐懼感

針對社會上沸沸揚揚的「崑山龍哥砍人案」,@江蘇檢察在線 發表了一篇微博,引發了網友議論。

雖然話不好聽,但可能確實體現了一個現實:如果按照現行的法律實踐的話,正當防衛行為的認定,確實是比較苛刻的。因此,如果這樣的司法實踐不改變,那麼,如果我們遇到「龍哥」,確實是走為上策了。

那麼,這樣的司法實踐是否合理呢?從網民們的反映看,至少羣眾的反應還是比較強烈的:對此不滿意。

「崑山龍哥砍人案」只是一個個例,但是它背後體現了羣眾長期以來面對黑惡勢力和不法侵害時的恐懼——前有罪犯揮刀,後有法律堵截,合著老實人反而容易最喫虧。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對「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和「防衛必要限度」限定過嚴。導致受害人往往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比如在「崑山龍哥」案中,有律師就認為,龍哥已經手裡沒了刀,往後方跑,此時你追砍就是故意傷害了。這種思維就是典型的【把罪犯往好裏想,把受害人往壞裏想】的邏輯——罪犯往後跑,所以就是已經放棄了犯罪,而受害人還擊,就是想殺人想傷害。

我們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在實踐層面應該向守法公民傾斜,制定的法律應該是為了保護統治階級(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實踐中向犯罪分子傾斜。

過去,部分司法實踐中有種不太好的「和稀泥」思想:雖然他是犯罪分子,但是你把他弄傷了弄死你,你多少也得擔責任吧,不然萬一他家屬鬧起來,我這邊不好交代啊。這就是混淆了人民羣眾和犯罪分子之間的界限,在衡量時把守法公民和犯罪分子等價評判,犯了調和主義的錯誤。

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一個新的司法解釋,或者是一個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意見,明確一下「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

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做一個更加清晰的界定

怎麼叫暴力犯罪正在進行,罪犯往後跑,這算犯罪已經「不再進行」了嗎?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比如龍哥,對白衣男拳打腳踢之後,往回跑,但他不是為了停止犯罪,而是去拿砍刀,其目的是為了更惡劣的犯罪行為。因此,當龍哥刀被搶之後,他第二次往車的方向跑,這個時候白衣男是難以分清他是不是像第一次回跑那樣,去取威力更大的武器。在生死存亡關頭,我們的法律不應該對受害者做出苛刻的限定,讓他們像機器那樣去做精確判斷,這樣是對守法良民不友善的。因為一旦判斷錯誤,守法公民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因此,是否可以考慮明確規定,對不特定人羣實施的搶劫、強姦、行兇、殺人、綁架這類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犯罪分子是否「中止了犯罪」,不能靠被害人自己去猜,也不能靠事後坐在辦公室裏去復盤看哪一刀該砍哪一刀不該砍,而必須由犯罪分子在現場就給出明確的中止信號,這種信號必須非常明確且對受害者而言有易識別性——我停止了犯罪,已經不可能再對你構成威脅,你安全了。這種信號包括:主動跪地求饒、雙手抱頭蹲下、被打倒在地喪失犯罪能力、由於跑的快成功逃離犯罪現場且不再返回,等等。這個時候,被害人才能明確知道,哦,我沒危險了。

如果只是往回跑(但沒跑遠,以至於仍然能被受害人追上),這就不能稱之為明確的「中止信號」,誰知道你跑的目的是不是回頭撿板磚去了?是不是要繼續對我進行危害?是不是去拿砍刀拿槍去了?

因此,這個時候,受害人追打,是應該被視為處於「暴力犯罪尚未中止」狀態的,追擊是一種讓自己脫離險境的自衛行為。

當然,也需要考慮不要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問題。比如犯罪分子故意挑釁或者語言激怒受害人,導致受害人先出手攻擊,然後犯罪分子以「正當防衛」的理由將被害人殺死或者傷害,試圖逃脫法律懲罰,這種可能的漏洞也必須要堵死,在進行「正當防衛」認定的時候,需要結合案發時的情形具體分析。

還有另外一個問題,為什麼這個「龍哥」多次犯罪,卻仍然能在2018年當街砍人,使得我們「以跑為上」?對這樣累次犯罪的暴力分子,已經是無可救藥了,是否應該加大懲處力度?不然,龍哥們就會更加有恃無恐:你等著,老子過幾年出來,照樣弄死你!

我國刑法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怎麼「定量的」加重處罰法,好像沒有一個硬性的具體的限定,威懾力度有限。這樣,龍哥這樣的人,才會把捅人砍人不當回事,反正過幾年出來。

個人建議,是否可以考慮對暴力犯罪分子的累犯行為,在量刑時具體做如下類似的規定

十年之內,再次被以暴力犯罪罪名判刑的,其刑期計算方式為:

本次刑期 = 本次犯罪判刑刑期 + (10 - A) ×N × 十年內因(含)暴力犯罪被判刑的在獄年限

其中,參數A為距離上一次出獄的年限,N為調整係數,可固定設置為某個數值,比如0.2;如果計算之後的總刑期超過20年,應當考慮判處無期徒刑,如果超過30年,應當考慮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當然了,這個公式只是拋磚引玉,肯定有比這更科學的計量方法,它的目的是,把暴力犯罪的累犯量刑以「量化加重「的 方式予以明確、標準化,使之形成威懾力,不要讓犯罪分子覺得進去沒多大事,也不要覺得進去是一件「撈資本」的事情,更不要讓受害者和家屬在社會上心驚膽戰,怕對方沒幾年出來自己就被報復。要讓出獄之後的暴力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成本「可度量化」地明顯提高,形成心理上的震懾。

【正當防衛還得靠跑】的無奈背後,折射出了兩個問題,一是龍哥砍人時我們容易無所適從;二是龍哥太容易出現在我們面前,而不是待在它該待的地方。以上兩個建議,只是作為一個普通百姓的意見,可能不太專業,但它的大方向思路想解決的問題也許可以代表很多守法良民的期盼,當然,最終可以不用這些建議,甚至可以嘲笑它們太不專業。但它們背後體現出的實際問題,是否也應該用其他更專業的方式得以解決,以體現更廣泛的司法正義,讓民眾安心,不再靠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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