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年金改革方案记者会,李继玄(图/记者季相儒摄)

▲考试院秘书长李继玄(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罗婉庭/台北报导

「考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11日初审通过,考试委员名额将从19人改为3人,任期从6年改4年,也规定考试委员不能赴中兼职,全案须送党团协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并案审查考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有民进党立委李俊俋、段宜康、时代力量党团等6个提案版本,并邀请考试院秘书长李继玄、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郭芳煜报告并备质询。

现行考试院组织法规定,考试委员的名额为19人,立委提案的版本,分别是改为3人、5人、7人;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的任期为6年,立委提案版本则是改为4年。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考试委员名额为3人,考试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任期为4年,总统应于人员任满3个月前提名;具有同一党籍的委员,不得超过总额的2分之1。而在任用资格上,条文也明定3款资格,包括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有专门著作者;高考及格20年以上,曾任简任职满10年,并达最高级,成绩卓著,而有专门著作者;以及学识丰富,有特殊著作或发明者。

李继玄强调,对于立委所提出的意见,会带回去院内讨论,未来也会提出考试院版的组织法修正草案,「我们坚持宪法赋予考试院的职权,对于修法,目前我们的态度是希望维持现状,也不应该用修改法律的方式来弱化考试院」。宪法增修条文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另外,李俊俋等20人提案新增考试院组织法第5条之1,明定考试委员不得赴中国大陆地区兼职,违反规定者,丧失考试委员资格;委员会初审通过。11日未达成共识的部分,包括考试院院会制度是否要继续存在,以及因应考委人数缩减后,考试院的组织规划等,予以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段宜康强调,因为考试院的态度,外界误解修法要把考试院职权「空洞化」,但宪法增修条文中所规定的各项执掌,均仍在考试院,只是形成过程不同;经讨论后,相关条文先行保留,将送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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