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研發成果是作品,就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研發成果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加以保護,需要注意保存創作檔案以及採取必要技術防範舉措。

注意保存創作檔案、材料

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對作品採取的是自動產生原則,無需像取得專利權、商標權那樣經過審批或登記程序。

因此,對於著作權人而言,其權利往往沒有官方「登記」「註冊」或「公告」等外在表徵,而是通過在作品的載體上署名或者標註著作權標記的形式來表現。

然而,這種權利的表徵方式沒有足夠的公信力。

為了避免以後因著作權的歸屬或者侵權而發生糾紛,企業在創作完成後應當保存自己獨立創作作品的相關檔案或資料。

當糾紛發生以後,企業應向法庭提供這些資料以證明自己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

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

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保護其作品如軟體和數據信息等的著作權。企業可採用一定的設備、產品和方法來控制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接觸,以此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複製,或傳播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首先,企業對其作品或者相關的信息採取的技術措施應當具備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著作權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術措施具有技術上的可行性,即權利人能夠通過接觸控制或保護程序使使用作品的行為受到控制,從而實現其保護目的。

其次,相關的技術措施應當具有合法性。

權利人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能是防禦性的,而不能是攻擊性的。

具體而言,技術措施給侵權行為製造障礙,但是不能超出制止侵權行為所必須的限度,技術措施只能被用來保護法律賦予的權利,而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不能妨害社會公益,如權利人不能在其軟體或者信息系統中植入病毒,以攻擊未經授權的非法用戶。

再次,技術措施的目的應在於行使著作權。

出於其他目的(如不正當競爭的目的)而採取的技術措施,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關於沒有登記著作權所要對著作權進行保護的防範措施,因而可以看出對於登記著作權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對於軟體著作權一定要做好軟體著作權登記,雖然是自動生成原則,但是登記後的著作權更方便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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