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41岁的李姓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假借执行公务,开著公务车载黄姓女友人到宜兰旅游3天,甚至将加油的油钱报销公款,事情露馅后坚称他真的有去出差,却被自己的通联位置打脸,最后被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2年有期徒刑。

开车最怕「热昏头」!车内降温小技巧报给你知(图/达志示意图)

▲李男开公务车载朋友旅游3天。(示意图/达志影像,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已婚的李男从2012年1月起担任经济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的副工程司,职务范围包括河川疏濬等工程,2014年12月到2015年12月被派遣主办大安溪断面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采售分离作业,但因为公务车数量不足,于是以每年76万多元向租车公司承租2辆汽车使用。

没想到李男2015年2月27日开著公务车外出,假借执行公务先到彰化载黄姓女友人,一路从彰化开到宜兰,整整玩了3天,期间在台中加油1188元,事后还报销公款,就连1448元的旅费也要A,加上公务车3天租金为1414元,总计共贪得4050元,爽玩一时却因此揹上贪污的官司。

▲▼草岭古道芒花季。(图/东北角暨宜兰海岸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提供)

▼▲宜兰风景优美,是许多民众假日爱去的热门地点之一。图为草岭古道芒花季。(图/东北角暨宜兰海岸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提供)

▲▼草岭古道芒花季。(图/东北角暨宜兰海岸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提供)

李男辩称,平常前往监督工地也常开著自己的小客车充当公务车,事发当天和返回途中都有经过南投县埔里镇,也有前往眉溪牛眠桥上游至善新桥下游河段疏濬作业现场察看,并非长期间挪为私人使用,况且租来的公务车属于租车公司所有,虽然使用3天但并未增加租金支出,也没有损害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因此不构成犯罪。

但台中地院法官调阅李男的通联位置纪录,发现他根本没有出现在工地附近的通讯资料,反而还出现在台中市区,显然人根本就没有前往视察,上述说词无非就是事后的卸责之词,不足采信,只是考量到犯罪所得只有4050元,最后依贪污治罪条例轻判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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