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焦點訪談》節目痛批自媒體亂象

其中就包括僱傭「網路水軍」捏造事實、

惡意攻擊競品並誤導大眾的

網路「黑公關」行為

只涉及到民事侵權嗎?

不,它還可能構成犯罪!

小編今天就「黑公關」可能涉及的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認定問題

為大家整理相關裁判規則和專家觀點

裁判規則

1.在互聯網上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孟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案例要旨:未經核實,憑空捏造散佈虛偽事實,利用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案號:(2014)額刑初字第38號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5年8月27日第六版

2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詆毀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重大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王宗達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案例要旨: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須要滿足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條件。對於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一般是直接損失,如致使銷量急劇下降;在具體情形下也可以是間接損失,如為恢復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額外支出費用。對於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商業名譽和商品聲譽造成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且損失重大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審理法院: 浙江省麗水市縉雲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輯》2001年第2輯

3. 捏造並散佈虛假新聞,給被害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案

案例要旨:報社記者將捏造的虛假事實寫成新聞通訊在報紙上發表,該文章被多家網站轉載,其行為嚴重損害了被害單位的商業信譽,幹擾了該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案號:(2014)嶽刑初字第255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1輯》(2015年第1輯)

專家觀點

一、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客觀行為表現

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散佈」,是指以各種方式在公眾中宣傳、擴散其捏造的虛假事實的行為。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通過新聞媒介等,捏造與散佈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實踐中,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有:造謠中傷,詆毀競爭對手;歪曲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形象;含沙射影,貶低他人商品,標榜自己商品,等等。只要是捏造並散佈了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並造成了他人的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本罪。應當明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品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或者單位實施的。當然,並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從捏造的虛偽的事實中能夠推斷出被損害的人或者單位是誰,就可以構成本罪。

(摘自《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上/下冊)》,周道鸞、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70頁)

二、「重大損失」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關於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以下稱為「本罪」)的「重大損失」,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這裡的「重大損失」一般應是因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損而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如商品嚴重滯銷、產品被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企業商譽顯著降低、馳名產品聲譽受到嚴重侵損、銷售額和利潤嚴重減少、應得收入大量減少、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大幅度下跌、商譽以及其他無形資產的價值顯著降低,等等。應當注意的是,直接經濟損失應當既包括有形的、可直接計算的財產損失,如因產品被退回所造成的收入減少,也包括無形的、需加以評估的財產損失,如企業商譽價值的降低,不能將直接經濟損失只理解為可以直接計算的損失,而忽略了需通過評估加以測算的損失。但對於被害人為了恢復受到損害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所投入的資金(如廣告費用等)或者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擴大的開支(如訴訟費用等)間接經濟損失,不應認定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所造成的損失,一般只在量刑或者民事訴訟賠償時酌情加以考慮。(參見《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2輯)

另一種觀點認為,從定性上,這裡的「重大損失」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既包括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也包括可以預見的潛在經濟損失,既包括無形資產的損失,也包括有形資產的損失。有形資產的損失,如大量產品積壓滯銷、已經簽訂的合同被迫解除、已經銷出的產品大量退貨;無形資產的損失,如商業信用程度降低、與老客戶的良好關係遭受破壞、社會給予的良好評價喪失等。直接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因詆毀行為造成客戶退貨的損失,因詆毀行為造成商品滯銷、壓庫、失效的損失或日營業額的減少,為正名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進行「闢謠」等反詆毀行為所造成的費用支出等;間接損失主要包括:因詆毀行為造成客戶終止履行合同而減少的可得利益,因詆毀行為造成滯銷、停產期間的設備閑置折舊費、貸款利息、人員工資費用等。

要正確理解本款(本款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重大損失」是否包含間接經濟損失,有必要對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的含義進行界定。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所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所謂「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的、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種觀點認為的「直接經濟損失」中的「應得收入的減少」實際上是一種間接經濟損失。因此,本罪的「重大損失」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②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該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第一款規定的為直接經濟損失,而第二款的規定就很難納入到「直接經濟損失」範疇之內了,因為「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失去的是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而非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毀損、減少的實際價值。

故此,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

(摘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丁天球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06-607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法信、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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