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 

民国104年1- 2月 

 特别奖

60538935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8位数号码与上列号码相同者奖金1,000万元

 特奖

50887710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8位数号码与上列号码相同者奖金200万元

 头奖

63856949
39459262
61944942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8位数号码与上列号码相同者奖金20万元

 二奖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末7位数号码与头奖中奖号码末7位相同者各得奖金4万元

 三奖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末6位数号码与头奖中奖号码末6位相同者各得奖金1万元
 四奖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末5位数号码与头奖中奖号码末5位相同者各得奖金4千元
 五奖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末4位数号码与头奖中奖号码末4位相同者各得奖金1千元
 六奖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末3位数号码与头奖中奖号码末3位相同者各得奖金2百元

 增开六奖

022、038、355

同期统一发票收执联末3位数号码与上列号码相同者各得奖金2 百元

 领奖注意事项

1.领奖期间自 104 年 4 月 6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5 日 止,请于邮局公告之兑奖营业时间内办理,中奖人填妥领奖收据并在收据上粘贴 0.4% 印花税    票(中五奖以上者),携带国民身分证(非本国国籍人士得以护照、居留证等文件替代)及中奖统一发票收执联兑领奖金。中特别奖、特奖、头奖、二奖、三奖者请向各直辖市及各县、市经指定之邮局领取奖金; 中四奖、五奖、六奖者请向各地邮局兑奖。(各地邮局延时营业窗口及夜间邮局均不办理兑奖业务。)
2.统一发票收执联未依规定载明金额者,不得领奖。
3. 统一发票买受人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公立学校、部队及营业人者,不得领奖。
4. 中四奖以上者,依规定应由发奖单位扣缴 20 %所得税款。
5. 中奖之统一发票,每张按其最高中奖奖别限领 1 个奖金。
6. 其他有关领奖事项均依 「 统一发票给奖办法 」 规定办理。
7. 若有任何兑奖疑义,请洽询服务专线电话:(02)239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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