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業主辦理了入住手續,就視爲房子交到業主手裏,視爲開始接受物業公司的服務。業主不裝修是個人行爲,而物業公司不能因爲某個業主或部分業主不裝修未入住,而停止物業服務。既然物業公司已經提供服務,作爲業主,也要履行業主義務,繳納物業費。

  此前物業部門有政策,交房後無人居住的,提供水電煤氣相關證明,可以打折繳納物業費,不同物業有不同的規定,大概七到九折之間。有關部門後來又把這個政策廢止了,未搬入居住的業主必須要足額繳納。

  如果從物業公司的角度,物業費是一個均攤費用,按平米數收。如果這個小區50%的業主都不交物業費,那這個物業應該運營不下去,至少物業費這塊是賠錢的。一般至少80%的收費率纔可以勉強運營。所以不去住,是業主的選擇,不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沒有辦法繼續。相關部門也沒有規定物業公司只可向已經入住的住戶均攤所有的物業費用,而不向未入住的業主收費。那樣的話估計沒人敢先住進去。

  所以物業費是需要大家一起繳納,纔會保證物業公司的正常運營和服務。相關法律也規定,從交房之日起,無論業主是否入住,都需要繳納物業費。如果房子不住,最好出租出去或者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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