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是唸法的, 僅就網路上找到的內容, 以及字面意義略述.

先來看憲法,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64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如前引用段落, 人民財產權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都受憲法保障. 今天王家是妨害了怎樣的公眾利益, 纔不受憲法的保障 ?

而第二十三條,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王家只是不賣地, 應沒妨礙他人自由, 也沒造成緊急危難或影響社會秩序, 即使是影響”增進公眾利益”好了, 但是是”必要”嗎? 只有”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纔可以法律限制之. 而更誇張的, 則是南屯天主院的例子, 不都更的公眾利益感覺比都更後的小眾利益要大, 那為什麼仍被歸入都更計劃中?

沒辦法, 因為都更條例只提及一定比例的土地面積和一定比例的地主同意, 即可逕行都更. 但在都更條例中, 沒考慮到憲法提及法律限制之要點, 所以以小弟的觀點來看, 都更條例的確違憲!

再繼續看都更條例.

全文看下來, 反正大家同意, 你不管怎麼想, 都得跟著一起都更, 感覺上, 都更條例把不同意的人, 都預先視作”釘子戶”, 基本上推定不參與的人就是有罪, 而訂立了強制手段執行. 基本上, 都更條例的立法精神, 完全違背了在法院定罪前, 人人都是無罪的普世價值!

至於網路上一些偏頗的說法 – 王家就是沒去公聽會表達反對, 才被徵收. 這個論點起碼有二個謬誤. 首先, 在民主國家中, 我的財產, 應該是我”同意”放棄才放棄, 什麼時候變成我沒說不要就是同意放棄? 都更條例中, 要在公聽會期間表示意見的條款, 就已很不合理. 但就算照著都更條例做, 我們能保有自己的土地嗎? 很抱歉, 不行!

我們再看一下, “就是沒去公聽會表達反對, 才被徵收”, 把沒表達反對當作 p, 被徵收當 q. “就是沒去公聽會表達反對, 才被徵收” 以邏輯表示, 即是”若 p 則 q “. 但去公聽會表達反對就有用嗎 ? 若 p 則 q 只能推導出若非 q 則非 p, 即是, 沒被徵收, 一定有去表達反對. 也就是說, 表達了反對, 不見得有用. 請看都更法第 19 條,

“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

很抱歉, 為了反對喊破喉嚨, 效力也僅止於”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 不見得有用. 更何況如前述, 要表達反對才能保有私人財產, 這是哪門子的說法? 而且不是人人都懂法, 等到搞懂法律要表達抗議, 可能早錯過了時效. 


南屯天主堂就是說了不要也沒用的例子,
http://www.catholic-tc.org.tw/ShowNews.aspx?id=1216


至於說王家獅子大開口要 2 億, 我們先看看都更條例怎麼說,
第二十五條之一中有一段 “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不願參與真的就能不參與嗎? 抱歉, 還是不行! 就算不願參與, 實施者(目前看到的都是建商)可協議價購或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而這時如果開個天價要建商在”協議價購”時知難而退, 就會被冠名成貪心的獅子大開口了.

最被爭議的第 36 條, 這段就更有趣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你沒看錯, 拆王家的錢要王家自己付, 拆天主院的錢, 也是要天主院自行負擔! 這根本就是把人民當作釘子戶在看!

寫了一堆, 總之, 以小弟非法學出身的觀點, 都更條例是違憲, 違反公理正義自然法的誇張惡法!

請有法學背景的朋友多加批評指教. 

都更條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21&Itemid=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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