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刺激旗下商場消費,九倉置業(01997)舉辦消費獎賞活動,在全港任何商店或食肆,以信用卡消費滿指定金額,即可兌換海港城或時代廣場的消費券,消費券發行金額達1.12億元,共84萬張。然而活動可能違反有關儲值工具的規例,金管局將跟進此事。

九倉推消費獎賞計劃

金管局發言人回覆本網查詢時表示,《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對儲值支付工具的定義及甚麼情況下可獲豁免,有相關條文規管,金管局會與相關機構跟進。

據瞭解,金管局將接觸九倉方面,瞭解計劃如何運作。

海港城及時代廣場5月11至17日共同舉辦名為「Rewarding Everyone」的全港性消費獎賞計劃,為期一星期。計劃期間,凡18歲或以上的市民,以信用卡於全香港任何實體零售及食肆,單一消費每滿指定金額,可換領100港元消費券,其中換取海港城消費券,單一消費金額須滿1000元,時代廣場則是滿800元。

消費者須以信用卡消費

而單一消費滿10000元,可額外換領600元消費券,最多可換領3000元消費券。消費者必須以信用卡消費,攜同該信用卡及消費收據,即可到商場換領獎賞的消費券。

該項活動是否違反《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引起疑惑。該條例在2016年11月13日正式實施該條例,所有儲值支付工具(Stored value facilities,簡稱SVF),如八達通、支付寶等均需獲發牌纔可使用,並由金管局處理儲值支付工具的發牌及監管,當中亦包括現金券,不過當中有豁免。根據《條例》附表8,在單一處所使用的儲值工具,及發行額不超過100萬港元,可獲豁免。

九倉置業旗下海港城(資料圖片)

商場的現金禮券,有可能是儲值工具,屬金管局規管範圍,須先獲發牌纔可發行,2017年2月,新鴻基地產忽然宣佈收回旗下商場現金禮券,理由是根據金管局提供的指引及要求,「新地商場現金禮券」屬於《條例》相關的監管,不符合條例附表8中的豁免範圍。

新地的商場消費券,可在集團旗下任何商場使用,且發行金額超過100萬港元。

九倉這次消費獎賞,消費券發行金額達1.12億元,共84萬張,是否符合附表8 的豁免規定? 九倉發言人強調,這些消費券不是儲值工具,不可兌換現金,也不能當貨幣使用,不能單憑消費券換東西或服務,必須消費滿一定金額,所以消費券實際上只是折扣券,沒有任何儲值功能,不受金管局規管(not subject to HKMA application)。

銅鑼灣時代廣場(資料圖片)

九倉發言人又說,消費券不可交義使用,在海港城兌換的消費券,只能在海港城使用,時代廣場的消費券亦只能在時代廣場使用。

根據九倉的新聞稿,消費券可在海港城內260間及時代廣場近100間參與商戶和餐廳使用,消費每滿100元,可使用50元消費券一張,每次最多可使用10張;消費每滿900元可使用300元消費券一張,每次最多可使用4張。

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儲值工具」的定義是1、該工具可用作儲存款額 ; 及2、該工具可用作就貨品或服務付款的方法。若根據九倉的解釋,即消費券只屬折扣券,因必須先消費付款,纔可使用,不能單純以消費券換商品。

但也有質疑若這個解釋獲金管局接納,商場理論上可發行一些禮券或消費券,顧客只須附加消費1 元甚至1 角,即可憑消費券換商品及服務,與儲值工具(如八達通)無異,但卻無須受金管局監管。

至截稿時,金管局未就有關問題作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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