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姑父吧,身體不舒服去看病,那個醫生就一直給我姑父喫藥,然而病不見好,最近去醫院檢查是癌症晚期,我可不可以告那個醫生?


這個需要看具體情況

簡單地說,要看當時的情況,醫生是否按照診療常規進行了相應的檢查,並對於檢查結果進行了一般水準的處理,如果該做到的都做到了,就沒有什麼責任,如果明顯違反診療常規,就要承擔責任。具體的診療常規,患者不會瞭解,可以保存病歷提起申訴,有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

你介紹的內容不足於判斷,事實上,非專業人士很難判斷。作為一個成本比較低的辦法,你可以找相熟的大夫看看具體情況,據我經驗,多數情況下,醫生不會違反診療常規的,目前過度醫療遠遠多於醫療不足。


謝謝邀請,

首先,理解你的心情,親人病重內心的無奈、急切、緊張。

其次,你想追究醫生的責任,無非就是要求其賠償損失。但醫生是職務行為,其並非嚴格的訴訟主體,你應該對醫院主張責任。

再次,你依據什麼主張呢?醫療合同,主張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賠償損失;你要提供證據給你造成的損失。這個並不簡單。

最後,願你及你的家人身體健康。

任海暢·17156134118


首先醫生是人不是神,現在人總以為到了醫院花了錢就都能治好,而且必須治好,這本身就是錯誤的!醫院有大小,設備有多少,醫生水平有高低,醫學在發展,這一切都說明誤診誤治不可避免,只能盡量減少!除非牛逼到,有點小毛病就全身檢查一遍,有個國字型大小的醫療小組給你當保健醫。
你要提供證據。


乾脆醫院別開了,
醫生醫術有高低,也沒有哪個醫生能治療所有的疾病。有時候到醫院看個小毛病醫生卻叫檢查好多項目,你想想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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