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衝動,橫山男子鄭某和他人發生廝打致他人受傷。除了承擔鉅額賠償費用,還要承擔法律制裁,這讓鄭某後悔不已。

  鄭某31歲,系榆林市某單位合同工,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經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批准後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2018年9月11日晚6時許至9時許,鄭某受同事謝某邀請同張某等6人喫飯,飯後處於醉酒狀態的鄭某和張某被米某駕車送至單位一樓,鄭某和張某因瑣事發生爭執並引發廝打,二人被同事羅某扶至單位五樓東南角的員工宿舍內休息。回到宿舍後,鄭某打開靠近門口的推拉窗戶通風,與張某再次爭執撕扯。鄭某惱怒之下,用手掐住張某脖子,將其推至窗戶口嚇唬,張某醉酒後身體發軟且沒有反抗能力,不慎墜樓受傷。經榆林駝城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一級。

  案發後,鄭某家屬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由鄭某一次性給付張某經濟損失25萬元,張某自願對鄭某行爲予以諒解,請求對鄭某從輕或免除處罰。

  鄭某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爲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依法應予懲處。爲保護他人身體權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鄭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

  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爲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爲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爲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華商報記者 祁銘 通訊員 王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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