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9月2日,一男子在海口一超市花2.4元買到過期餅乾,在執法人員對該超市責令整改的3個月後,該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訴,最終「獲賠」4000元。後經調查發現,海口有52家超市均遇到類似事件,索賠者系同一男子,索賠金額從4000至7000元不等。

今年3月5日,涉事男子唐X洲因涉嫌敲詐勒索被海口海秀西派出所刑事拘留。

面對採訪時,唐X洲堅稱他索要賠償的行為並沒有違法,均是商家自願協商賠償的。

維護權利為何會變成犯罪?

不少網友表示看不懂,以後在超市看到假貨、過期貨只能默默的把它放回貨架,默默祈禱商家趕緊處理掉,不要禍害他人。

其實正當維權的消費者不用擔心,海秀西派出所刑拘唐X洲是有理由的:

一、唐X洲的主體身份不是法律規定的正常消費者、購買者。唐X洲的行為不是為了滿足正常消費或日常需求,而是為了尋找過期產品向商家「索賠」。這一點從唐X洲對50多家超市進行過高額索賠就能看出。

二、唐X洲的主觀故意是為了「索取賠償」而非正規維權。一方面唐X洲對52家超市進行過高額索賠,共獲得賠償7萬餘元,平均每次「索賠」都獲利超過千元。同時,為了實施犯罪、逃避打擊,唐X洲對食品安全法中關於問題產品的懲罰性賠償規定進行了研究。另一方面,唐X洲買到過期食品後,在執法人員對超市責令整改的3個月後,他仍多次就此事投訴,最終「獲賠」4000元後方罷休。可見唐X洲「非法佔有」的故意非常明顯。

三、犯罪嫌疑人唐X洲在本案中的客觀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特徵。唐X洲在「索賠」過程中屢屢採用反覆向食葯監部門投訴的手段,不「獲賠」不罷休,迫使商家拿出財物「消災」。

消費者需要理性維權、注重方式和客觀事實,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據報道,2017年9月2日,一男子在海口某超市花2.4元買到過期餅乾,在執法人員對該超市責令整改的3個月後,該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訴,最終「獲賠」4000元。經調查發現,海口有52家超市遇到類似事件,索賠者系同一男子,索賠金額大多從4000至7000元不等。今年3月5日,涉事男子唐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唐某某稱他索要賠償的行為並沒有違法,均是商家自願協商賠償。

近些年來,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維權過當、維權過火的現象也時有發生。1999年,因為一支冰淇淋上沾有布頭,冰淇淋經銷商王某向廠家索賠50萬元,經過討價還價,協商未果,廠家報警。王某最終被認定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之後王某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王某無罪。

另一則索賠案卻是以定罪告終。李某某購買了4包今麥郎速食麵,食後腹瀉,後其發現速食麵保質期已過將近一年,遂在網上找到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報告顯示,該食品的醋包內汞含量超標4 .6倍。李某某隨後將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要求賠償。今麥郎公司表示願意賠償李某某7箱速食麵和電話費用。李提出450萬元的高價賠償未果,將檢測報告發到微博上。今麥郎公司報案,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偏重,最終以敲詐勒索罪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由於刑法對於敲詐勒索罪的條文表述僅僅只有「敲詐勒索」四個字,這種概括式表述容易引起適用上的分歧。認定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關鍵點包括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主觀),以及實行威脅恐嚇的手段(客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但這一規定僅對商家有約束力而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超過上述規則進行索賠,但消費者可以要求多大數額的賠償,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根據「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消費者的高價索賠行為理當在其權利範圍內。至於說商家賠不賠,法院是否支持則是另一回事。

由於法律並沒有對消費賠償的數額規定一個上限,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假一罰十」的標語,但若經營者願意,「假一罰百」、「假一罰千」亦不違法。在上述李某某索賠案中,其作為消費者的權利的確受到了侵害,並希望給予有過錯的商家以嚴厲的經濟懲罰,加上法律沒有限制賠償數額,所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沒有說服力。

在高價索賠事件中,消費者一般都會以曝光、投訴等方式來「威脅」經營者,以此使得商家妥協。消費者的這一方式是否屬於脅迫恐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爭議解決途徑有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消費者在與經營者協商和解過程中,基於新聞本身的監督功能,消費者提出向媒體曝光是其合法權利,不能定性為脅迫恐嚇。實際上,消費者求助於媒體本身並不違法,這種方式也不具備強制力,與敲詐勒索中的「脅迫」「恐嚇」有著本質區別。如果商家真的認為索賠者的曝光行為侵犯了其商業信譽,完全可以以其他罪名控告消費者,但這與敲詐勒索犯罪已是兩回事。

索賠是法治社會的一種正當權益,消費者對於商家而言本是弱者,消費者積極索賠,既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打擊制裁侵權行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應有的內斂和剋制,不宜輕易對高價索賠的消費者施以刑罰。海口這起索賠案警方宜謹慎處理。(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謝謝邀請,從我站在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角度來說,賣過期食品首先是商家利益燻心,無視百姓健康,賠多少都不值得同情,而消費者沒選擇舉報公之於眾,而成為生財之道有敲詐的嫌疑,雙方都有過錯,商家過錯在先是因,因重處,消費者是果,刑拘太重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