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1: 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

《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提醒1: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公司經營範圍中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銷售服務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也就是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徵增值稅;

同時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也免徵增值稅;

相當於月銷售額6萬元(按季納稅18萬元)以下免徵了增值稅!

提醒2:

增值稅免徵了,附加稅費也相應地減免了。

提醒3:

小微企業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只繳納城建稅。

注意:這項減免三個附加稅費的優惠政策不僅僅針對小規模納稅人,也同樣適用於一般納稅人企業。

優惠政策2: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銀行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優惠政策3: 年所得不超50萬元小微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提醒:

對於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優惠政策4: 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覈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覈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提醒1:

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範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提醒2:

享受免稅的貸款額度上限從單戶授信10萬元擴大到100萬元。

優惠政策5: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二條規定: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優惠政策6: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每戶每年減稅800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第一條規定: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優惠政策7: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每人每年減稅400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第二條規定: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優惠政策8: 物流企業自有的大宗商品倉儲用地減半計徵城鎮土地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政策9: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到75%

《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注意:

企業開展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變,只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提高了扣除比例。

優惠政策10: 重點羣體自主創業從事個體每戶每年減稅8000元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第一條規定:

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

1.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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