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整體來看,漢代軍法,仍然保留春秋戰國以來的傳統。我們先看看西漢對於同類罪行是怎麼處罰的,就好理解這個問答的答案了。

比如「乏軍興」(就是貪污軍事物資),這是當時最重的罪名之一,要處以「腰斬」。

擅自調動軍隊,就是在拿得到皇帝發出的兵符就調動軍隊的,直接斬了。

大敵當前,指揮官沒有及時出擊,為「逗留不進」罪,也是死刑。張騫曾經因這個罪名而被判死刑,好在漢武帝允許他出錢財贖罪。

另外一個重罪是戰場投降敵人,本人要處死,家屬要連坐。比如天漢二年(前99年)秋,漢武帝遣貳師將軍李廣利帶騎兵三萬出征匈奴,戰敗,匈奴招降李陵,李陵曰:「無面目報陛下。」(《史記·李將軍列傳》)遂降匈奴。李陵投降後,其家屬被全部處死。

軍隊指揮官沒有能夠按照預定日期趕到戰場為「失期」罪,也是處斬。西漢名將飛將軍李廣在隨大將軍衛青出征匈奴時,因為嚮導帶錯路而迷失方向,「失期」被逮捕,他不願受軍法官審訊的侮辱,情願自殺。

同樣,戰損比過高,也是死刑,這叫「亡士多」罪。

虛報戰功「盜增虜獲」,超過一定比例也是死罪。

那麼我們可想而知,「不戰而逃」,軍官肯定是必死無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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