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当事人咨询一个事,说是他16年卖房,公证时稀里糊涂的签了些空白文件,结果成了买家借款的担保人,买家的垫资公司诉讼让他赔偿垫资款和高额利息,累计已达400万左右。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已经判决并立案执行了。他在清明节被限制坐高铁才知道咋回事。今天结合这个咨询案例谈点看法。

  1、出卖人被骗签订各种空白文件,通常发生在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担保公司和中介会让出卖人签订很多空白文件。特别是出卖人征信不良担保公司需要现金赎楼时,担保公司会收走出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注销掉手机银行和网银功能,此时银行卡和密码在担保公司处,很容易出问题,此时应让担保公司的人出具收取身份证和银行卡的收条,证明这一段时间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是担保公司的人员,该收条在交易完成后,也不能退还给担保公司,只能再给担保公司出具收条,证明他们给你了。不然在此期间,他们用你银行卡转账的法律责任你要承担的。出卖人应该谨记,给你赎楼的人不能是买受人指定的人或公司,也不能和买受人的垫资公司是同一伙人,如果是了,你就等着吃亏上当。我实在想不明白,出卖人在卖房时怎么会给买受人出具担保书,给买受人提供担保借款买自己房产,而现实中却真的发生了。

  2、对买受人而言,最担心的是,业主赎楼时征信不行,担保公司要求业主提供反担保,此时中介往往找买受人,让买受人为出卖人的赎楼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此时对买受人而言最危险,出卖人的房产赎楼后被他人查封,或出卖人再次抵押给他人或出售给他人,导致担保公司回款不能,担保公司会诉讼买受人承担担保责任,买受人可能房子没有买到,不但损失定金,还会背上几百万赎楼款的债务。如果操作给业主赎楼的人,不一定是担保公司的,故意和出卖人做局,买受人的损失数额是个无底洞。无论如何,不管是买房还是卖房,千万不要签订空白的担保协议或在空白纸张的固定位置签字。

  3、找正规点的担保公司一般不会乱来,但是需要知道公证委托书上的自然人不一定全是担保公司的人,几个受托人中可能夹杂不是担保公司的人员,而这是防不胜防的。因此应该在公证委托书中注明自然人和担保公司的关系,确认是职务行为。找自然人现金赎楼,他们故意拖延双方交易时间,多收赎楼费这都是小事,挪用出卖人的房款,多扣赎楼费,那更是家常便饭。找人赎楼是找人借钱,很容易被人摆一道。

  毋庸讳言,在深圳赎楼垫资这一块,充斥着各种陷阱,有些垫资公司实际上就是隐藏更深的套路贷公司。

  ——周争锋2019年4月9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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