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行政救濟制度,分為訴願、行政訴訟。如果不服訴願的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2個月仍不為決定 者,人民就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需要再經過訴願的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者,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

二、訴願決定確定後不服可提起再審

如果訴願決定後,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致使訴願決定「確定」,訴願法中有「再審制度」的設計補救。 依照訴願法第97條的規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再審: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的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的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的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的罪者。 (六)訴願的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的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的證物,是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的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現未經斟酌的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三、時間:

原則上應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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