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男突然出手擄女童,吳姓婦人歷經11秒人肉拔河才搶回女兒。(記者陳恩惠翻攝)

2018-08-15 11: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內湖日前發生7歲女童被陌生男子強行拖拉,她的母親還跟陌生男當大街搶孩子,當場還有多人圍觀,不過,該名搶女童的男子沒有被警方移送還被當局釋放,引發社會恐慌、議論,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葉益發解析,該周姓男並非現行犯,員警依法確實不得逮捕。

葉益發指出,「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亦即只要是現行犯,任何人均得依上開規定逕行逮捕。

至於何謂「逮捕」?葉益發解釋,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實力監督」,即指以積極行為實施強制動作,如上手銬或用手抓等;二是「狀態監督」,指雖未以積極行為予以強制,唯若現行犯不聽從員警或民眾通知,或不服指示,仍會以強制力為之。

而法條中規定的犯罪「實施中」,指犯罪行為尚在實施狀態之中。「實施後即時發覺」,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即被發覺。葉益發認為,就周男的行為而言,當時未遭民眾實施強制力,且經民眾趕走而離開現場,已非屬現行犯。

又周男的行跡雖詭異,但既未持有兇器或贓物,也未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為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再加上他不是通緝犯,所犯的擄童行為屬強制罪,均與緊急逮捕的要件不合,因此,即使警方將該犯嫌逮捕,亦不合法。

但葉益發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警方可徵得嫌疑人同意,在不使用強制力情況下,請犯嫌至警局協助調查,甚至請犯嫌自願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此時檢察官可以審酌案情,如果認為被告犯嫌重大,有羈押理由與必要時,可以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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